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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
摘要:经济法视域下,经济活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各方的权益。在法律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对侵害行为实施方进行处罚和制约。在目前的惩罚性赔偿法律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基于经济活动实际需求,提高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能力。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款;损害行为;判断
在目前法律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基于侵害性争议进行法律解释。通过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赔偿判断要件的完善以及赔偿金额计算的完善,增强赔偿法律的实践成效。
一、惩罚性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的局限性问题
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上,一般针对于个人社会行为中的侵害性问题,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予以惩罚。由于惩罚性赔偿具有局限性,在侵害补偿中仅仅是对受到损失的一方根据损失对等原则进行赔偿,这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并没有形成一种支持,也就是除了弥补损失以外,给受侵害一方造成的其他负面影响难以消除[1]。由于这种赔偿机制的局限性,使得实施侵害一方的违法成本非常低,这样会导致很多人从利益角度出发,甘愿冒着违法的风险去实施侵害行为,即便被追究责任,这种惩罚性赔偿成本也是较小的,与可能在侵害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导致法律惩罚在保护社会公众的权益方面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惩罚性赔偿的公平性问题
在消费者投诉中,经常出现惩罚性赔偿公平性缺乏方面的问题。由于法律惩罚规定中,一些执行的要件不够细化,使得惩罚性认定的科学合理性受到影响。在目前的惩罚赔偿处理中,对于侵权等行为的判定主要以消费产品或者服务的“缺陷”作为唯一衡量指标,这样的法律要件使得一些侵权行为难以有效认定,如一些存在技术问题的产品,由于产品本身并不能判定为缺陷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确实给消费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如电子产品性能未达到要求等[2]。由于这种惩罚赔偿规定中没有对这种问题进行详细的法律解释,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运用惩罚性赔偿措施来弥补损失,使得赔偿公平性受到影响。在目前处理这类法律问题时,会将赔偿责任转嫁给经营一方,由经营方承担对消费者的补偿责任,但经营方难以依据法律要件来追溯商品方的责任,使得经济活动中难以更好地展现惩罚性赔偿的公平实践价值。
(三)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性问题
惩罚性赔偿的重要依据是赔偿的金额,但目前在法律条款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设置一般较低,这就难以对消费者形成有力的补偿,同时也无法提高对侵害者的警示作用。由于目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与消费商品的价格成一定的比例关系,在普通消费中,由于商品标的不会太高,使得商家即便出现侵害行为,支付的惩罚性赔偿也较少,使得消费权益难以得到维护[3]。在大金额的消费行为中,由于目前的惩罚性赔偿设置了最高赔偿金额,导致侵害行为即便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损失,消费者也难以获得全部的补偿,受侵害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经济法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完善途径
(一)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
经济活动中的的惩罚性赔偿法律,需要积极利用诉讼方式来进行完善。目前民事诉讼法律条款中,对于侵害行为的判定和处罚措施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在法律执行中能够提供较好的支持。
对于经济性赔偿类案件,需要基于公益利益保护原则,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优势作用,对诉讼案件的受侵害一方的请求进行明确,对于相关材料说明内容予以规范,使得这类案件能够有一个标准清晰的处理流程。在诉讼中要补充和解程序,很多的消费诉讼中,经过调节能够使双方不用走诉讼程序就可以解决经济问题,这样不仅能够提高赔偿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也能够减少诉讼成本[4]。在经济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中,还要明确消费性惩罚赔偿的举证责任归属等,如公益诉讼中,消费者经过消费者协会来提出赔偿要求,那么消费者协会在免费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也可以提出举证并与消费者利益共享,从而能够推动公益赔偿基金的建立,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补充实践渠道。
(二)赔偿判断要件的完善
在消费类的赔偿案件中,要不断完善法律判断的标准要件,能够覆盖所有的消费侵权情况。对于部分由于技术等专业层面问题导致的消费侵害情况,可以将缺陷产品的定义予以拓展,也就是基于产品性能描述的对比来判断是否对消费者造成的侵害,这样可以降低消费者举证困难或者法律适用局限原因造成的损失。在赔偿判断要件的完善中,需要考虑到不同行业的产品特征,引导行业生产服务向着规范性发展。在惩罚性赔偿实施中,需要基于法律条款来明确责任归属,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性[5]。在经济活动中,随着商品的流转,赔偿责任的主体也趋于复杂,在法律中应当根据赔偿责任归属原则,完善责任追溯机制,避免中间环节的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弊端。
(三)赔偿金额计算的完善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中,需要综合考虑到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是商品或者服务带来的损失,间接损失则是这种损害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在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中,还要注重惩罚实施的效果,如提高侵害行为的实施成本等,这样可以有效警示经济活动参与方,对公众利益进行更好的保护。另外,对于能够预见的侵害结果没有采用有效预防措施的行为,也要纳入到惩罚性赔偿金额中,这样做可以有力地约束经济活动中各方的行为,减少损害性行为的发生,提高惩罚措施的社会实践价值。
结束语:
经济法视域中惩罚性赔偿问题,需要从惩罚性赔偿的局限性、公平性以及金额性等层面着手,对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究,从而能够积极有效地完善法律条款,对惩罚性赔偿案件予以处理。
参考文献:
[1]李一萌.经济法视域中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23):36-37.
[2]郑秀坤.试论基于经济法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J].法制博览,2020(16):112-113.
[3]柳春祥.经济法视域中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J].福建茶叶,2019,41(12):64.
[4]吴银书,李桂军.以一起一房二卖案件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J].中国律师,2019(10):66-67.
[5]黎桦.人格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新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分析[J].学习与实践,2016(01):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