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践

发表时间:2021/3/1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8期   作者:王飞
[导读] 摘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  湖南省益阳市  413000
        摘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全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未经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情况;全面查清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权籍情况,制作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相对顺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践
        引言
        农村土地问题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根本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对整个农村改革起着牵引作用。近年来,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农业农村发展释放了活力、增添了动能,但同时也遇到不少现实矛盾和问题,仍需接续努力、深化探索。
        一、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1.1房屋面积计算问题
        在进行房屋面积计算时,会遇到计算全部面积、计算一半面积、不计算面积等复杂且不易判别的情况,多数为调查人自主把握的情况,会出现不同人调查不同结果的情况。更有些特殊的宅基地和房屋,例如在一些靠山的地区存在的窑洞,在进行面积测量或绘制图形时存在困难,大部分窑洞都不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有些窑洞是现有住宅的延伸并且有人居住,内部形状不规则,实际测量存在困难;对于地下是窑洞且有人居住,地上是不同权利人的住宅或村集体的道路等情况,在图形绘制时存在压盖的情况。
        1.2改变宅基地用途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无偿给予村民的住宅福利保障,但在使用的过程中,有些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私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者以原有宅基地为基础扩建,用于经营商铺、农产品加工、发展农家乐等,逐步形成了以商业和住宅混合使用的情况,甚至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城镇居民买卖、租赁,改变为纯商业化用途,例如,宾馆、银行、营业网点等。
        1.3证、账、地不相符
        过去农村土地的“两权”变成“三权”在土地确权之后,实现了土地的“三权分立”,这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其中经营权可以流转和抵押贷款以带给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截至目前,一些偏远地区的土地确权工作还存在证、账、地不符的问题,也就是说证书上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误差。合水县的西华池镇和太白镇土地确权过程中,还有较少部分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与测量的面积不同,最离谱误差甚至高达15%,这十分不利于后续的签字登记工作,甚至为其造成障碍。有一些农户拒绝签合同上,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对误差进行再次考证,就对此次数据进行了确认。因此引起农户的不满,导致后续的确权工作开展十分缓慢。笔者了解到,张某家6口人,承包地8.5亩,但是本次测量结果却是7.3亩,误差高达14%。诸如此类问题,是确权工作中的极大障碍,严重拖慢了确权工作进程。
        1.4存在空闲宅基地
        长期以来,因农民进城、自发移民、劳务移民等原因,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破损,无法居住。近年来,随着乡村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的开展,部分土坯房、危房被拆除,导致大量宅基地荒废、空闲,有些宅基地虽然批了但村民并未建房,且部分宅基地和房屋原来已确权登记。按照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集体收回。但实际工作中,空闲宅基地即使满两年以上,村集体并未收回,宅基地长期闲置、荒废,未有效利用。
        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措施
        2.1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在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政策,提升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率。

加紧出台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或指导意见,明晰农户建房资格标准,建立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宅基管理工作机制,特别是农业农村与资源规划部门要共同商定宅基地管理职能交接的具体办法,尽快完成基础数据与历史资料的移交,以及机构编制的划转。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联营、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发展民宿经济、乡村旅游、养老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2.2鼓励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四荒”土地我国农村有大量“四荒地”,“四荒地”是土地确认工作的重点,也是未利用的巨大资源。在我国农村,可开发农林荒地将近20亿亩,还有盐碱地、红壤低产地等5.4亿亩。可以通过有效利用“四荒”土地的方式来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同时可以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现状。农民本人开垦的未用土地或者四荒地已列入第二次调整的详细调查资料的,按照实际面积登记为“其他承包办法”。对于农民侵占林地的行为,不能作为农地登记使用,明确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优先地位就要求保证土地类型不发生变化。对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要加大,使其流入“四荒地”。通过对生态农业、土壤改良、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增加就业和收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者提供财税支持,引导他们积极开发利用“四荒地”。做好管理工作,坚决不允许私自转让和使用“四荒”土地。
        2.3加大宣传力度,以取得农民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的支持在一些偏远地区,仍然有很多农民缺乏文化知识,对土地确权意识浅薄。从大局来看,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依然需要加强。从当下来看,为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进一步认识,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以及张贴标语及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还可通过开展有关土地确权的讲座,通过工作人员耐心地讲解与土地确权有关的问题来增强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识。通过相应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的正确认识,使农民积极响应号召,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从而保证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展。
        2.4权籍调查的完善
        权籍测量中,界址点是指宗地权属界线的转折点,即拐点,它是标定宗地权属界线的重要标志。对于明显界址点的界定以人员可以到达的点位为准,其他的可判定为隐蔽界址点,并严格按照权籍测量规范要求的界址点精度。作为工作基础的各类数据库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质量、种类、数量与相关技术细则差距较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次权籍调查,通过增加工作量的方式,按照相关技术细则的要求,予以纠正、完善。
        结束语:
        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地应因地制宜,厘清思路。有些疑难问题需要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有些需各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有些需各部门联合行动,合力解决。总之,解决各种疑难问题要紧紧把握依法依规,合理合法,坚决杜绝使违法占地合法化,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稳步、健康、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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