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金融科技平台中民间融资法律监管的新问题

发表时间:2021/3/18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35期   作者:邵婷
[导读] 相比于传统的民间融资环境而言,依托于金融科技平台发展起来的民间融资活动
        邵婷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摘要:相比于传统的民间融资环境而言,依托于金融科技平台发展起来的民间融资活动,一方面打破了传统融资活动在信息、空间等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金融市场主体,此外价格、交易工具等要素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本次研究工作就业金融科技平台为主要研究对象,针对其中的民间融资法律监管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关键词:金融科技平台、民间融资、法律监管
        1、前言
        本次研究工作所提到的金融科技平台,本质上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背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提供金融服务的线上平台,是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产物,其借助互联网技术,信息传播速度快、操作便捷等优势,可以完成网上支付、网上借贷、网上投资理财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活动。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关于民间融资的问题也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如何做好相应融资法律的监管工作,进一步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促进互联网金融能够长远健康发展,成为了当前相关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难点问题。与正规的金融活动不同,民间融资以其特殊的环境,关于相关经济活动的监管工作,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啃的硬骨头,并且在相关监管活动落实的过程中,也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的问题,使得相应的监管手段难以落到实处。
        2、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走向二元化
        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市场展开深入分析,可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应的法律规制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依托于实际的市场环境格局,方可作出最终决定。而从制度和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中国特色,金融市场长期处于两极分割状态,一方为正规的金融市场,另一方为较为复杂的民间金融市场[1]。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两个市场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离特点,这种局面的出现既是市场主体选择结果,同时与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这样特殊的安排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对进一步规范我国市场运行环境以及满足用户需求具有着较大的帮助。在此基础上,所发展制定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有着较强的针对性,而在法规实行的过程中,也必须依托于而伴随着当前这样的身体环境,绝不能脱离市场实际状态随意而为。而伴随着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对我国的市场格局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原本的两个市场分割的状态逐渐被改变。对这一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可知互联网环境改变的并不是金融活动本身的法律性质,而是在对金融市场体系的结构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其资源配置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在这一背景下,金融科技平台中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较为微妙的变化。
        3、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二元化带来的问题
        3.1交易主体的改变
        针对市场体系展开深入分析,可知交易主体常被作为第一要素进行重点分析,本次探究工作的主体金融科技平台,为依托于互联网形成的金融市场,因此其交易主体,也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产生较大变化[2]。相对于正规的金融市场,以及较为传统的民间融资市场,依托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民间融资市场,其在运行的过程中更能体现出开放的特征,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对其监管的过程中,对于市场参与主体的性质也相对较少,除了当前市面上一些较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监护所有的个人及单位,都可以结合自身的需要,参与到相应的互联网融资活动之中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金融交易的具体范围,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参与到相应民间融资活动之中的主体的范围和类型。受市场开放性特征的影响,对参与交易的主体的限制也会越来越小,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市场主体结构产生影响,继而引发市场竞争结构的改变,由此所导致的市场关系和秩序的改变也不容忽视。以上因素的改变,就要求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诱导性的变迁,以适应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要求。


        总而言之,新的民间融资市场体系的出现,给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相应的挑战体现在监管对象的选择上,相关的法律规制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是否仍以主体身份确定的结果,还是以行为性质作为监管对象身份的判断标准;其次,挑战体现在法律监管边界的确定方面,需要考虑的是,是否需要将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以起到更好的监管效果。
        3.2交易价格的改变
        这里所提到的交易价格,常被作为市场体系运营过程中的另一个重点因素,不同于传统的民间融资,依托互联网更加灵活的运行机制,以及更加便捷的金融环境,其所形成的价格机制也会呈现出更加灵活的特点[3]。将目光放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相关经营活动在开展的过程中,其贷款利率已然实现了市场化,但是在存款方面,其利率的完全市场化仍需要一定的时间,也就是说在存款金融活动进展过程中,仍然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管制,以确保相关金融活动能够顺畅有序的进行。在银行开展相应的存款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其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以来,基本实现,虽然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不同银行之间的竞争也较为激烈,但是其存款利率仍然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上下的浮动空间也不会很大。而传统的民间借贷活动在开展的过程中,相应的借贷活动由借贷双方自助,因此利率的上下浮动范围已经,经常会出现利率过高的情况,相关的监管工作也难以发挥真正作用。
        4、金融科技平台中民间融资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的构建
        在相应的金融监管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应将防线方法作为整个活动的核心内容,同时将其作为主要目标,如何在民间融资活动开展的过程中,降低其风险性,也是相关监管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所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整个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联系程度较为密切,因此一旦其中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引发严重的蝴蝶效应,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整个系统出现崩溃的状况。本次研究工作所研究的金融科技平台民间融资活动,就是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结合的典型,互联网环境所呈现出的灵活性和多变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向市场运行的复杂性,由此所带来的风险类型也大大增加。
        从长远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宏观监管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良性的宏观监管工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金融风险的累积,进一步降低金融危机产生的几率,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监管和引导,也能够进一步的规范互联网时代的民间融资环境,进而增强其在面对经济波动和其他负面冲击时的恢复能力,有助于金融科技平台中民间融资活动的长远健康发展。基于以上分析,对金融科技台中民间融资的宏观监管制度在构建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完善相应监管机制,建立可及时发现、可量化的风险信息监测系统;其次,提高监管标准,并且在监管工作落实过程中,增强所采取措施的针对性,进一步提升预防的有效性;最后,进一步控制进入科技平台中民间融资的溢出效应,降低相应经营活动出现问题时,对整个经济运行体系的冲击。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首先分析了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走向二元化的现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二元化带来的问题,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改变和交易价格的改变两方面的内容,之后文章重点针对金融科技平台中民间融资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的构建展开了深入分析,最后希望通过本次探究工作,能够为促进金融科技平台中民间融资法律监管工作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陶雨:探讨金融科技平台中民间融资法律监管的新问题[J]。新华网,2018-08-14:31-32.
        [2]刘晓彤:探讨金融科技平台中民间融资法律监管的新问题[J].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10):51-52.
        [3]张江:探讨金融科技平台中民间融资法律监管的新问题[J].安徽大学学报.2018(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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