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视域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究

发表时间:2021/3/18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8期   作者:杨文英 蔡伟伟
[导读] 摘要:宅基地的三权分置,需要保证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进行改变,在改革过程中不可以损害既有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
        山东省平度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66700
        摘要:宅基地的三权分置,需要保证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进行改变,在改革过程中不可以损害既有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应该把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基础,创设新型的用益物权,通过对其进行重新构建,形成集中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面使用权的多层次权利结构模式。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使用权
        引言
        针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中的制度进行分析,然后完善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体系。为了保证其能够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成果进行保障,经过反复的调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法律关系,继而实现民法典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民法典中的各分编纂,应该把宅基中的“三权分置”进行严格审慎,不可以将其直接引入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需要建立完整的价值体系、功能实用性强、规范可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1民法典编纂视域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探究
        1.1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背景
        党中央与国务院在农地实现“三权分置”后,又针对宅基地提出“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改革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促使农村土地形成市场化模式,主要包含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现在农村的建设用地,一般用于农民自己建筑房屋的宅基地,还有部分是乡镇政府部门建设公益设施、以及乡镇集体的企业用地。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需要把所有的资源要素融入市场,然后由市场的价格机制实现优化配置,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可以迅速发展的首要原因,改革开放在经济领域的本质目标就是实现市场经济。
        我国土地目前正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两种方式。城市市区的土地依然作为国家所有,农村地区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则是集体所有。而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并不能转让给他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专属财产。虽然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但是现在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将其转给市场主体,并且以出让方式获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自由转让[1]。
        1.2宅基地实施“三权分置”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点,在保证土地公有制的性质不变,不占用耕地,确保农民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的基础上,坚持上层建筑与基层创新相互融合的设计,积极实践创新。
        第二点,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农民的经济效益,将农民群众的创造性进行充分的发挥,把发展并实现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方向,将改革成果惠及农民群众。第三点,坚持推进宅基地的改革进度,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充分利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对宅基地的数量进行控制,节约土地资源,在满足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对村庄用地布局进行优化。第四点,根据不同地区各个乡镇的发展现状,以及乡村的差异性特征,探索出适合不同地区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方法。
        1.3宅基地的价值取向
        因此,国有土地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而集体土地并没有形成市场化,集体拥有的土地,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只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并不能转让。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其转让合同有是否合法的这些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大部分专家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果,部分专家通过对相关的法律信息进行研究,现行的国家政策中,对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明令禁止,如果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果,就会导致判定结果与违背国家政策,致使国家政策被削弱直至变相的废绝停止,导致法院的宣判结果失去政治正确性,并不符合常理。即使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果,但是也不能让城镇居民获取宅基地的使用权[2]。所以,从实际的角度进行分析,法院最有可能会做出的选择,就是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的合同没有效果,方便与现行国家政策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保持高度一致。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间不可以进行转让,所以农民在宅基地之上合法建造的房屋所有权,也不可进行自由转让。房屋之所以不能进行转让,是因为我国在立法基础上构建的“房地一体原则”。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那么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也需要进行转让,相应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进行转让,其占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也需要进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间不可以转让,则其地面建筑物也就不可进行转让。
        1.4土地承包制的财产属性
        宅基地和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民的主要财产,是农民进行融资和投资的重要方式,法律上不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会使农民丧失了融资和投资的基础条件,损害了农民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行制约。宅基地所有不可以进行转让,而农民又不能对这些资源进行充分的利开发用,致使宅基地无法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并且伴随农民开始大批量的涌入城市,部分宅基地和房产资源已经被闲置,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三权分置"主要是解决现在的发展矛盾,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与土地承包改革的背景具有差异性。首先,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明确禁止转让,并且不可以进行贷款抵押和融资,宅基地权利人只可以自己进行占有使用,现在部分合法获取的宅基地已经处于闲置或低效的使用状态。另-方面,由于市场的需求、建设用地指标限制、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致使宅基地的面积严重超标,出现一户多宅、违规建设的问题,引发了很多的社会矛盾,造成了安全风险。
        面对这些违法违规现象,需要针对违法情况实行分类处理,通过有偿流转等途径,将社会矛盾问题进行化解。所以,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使用权,为宅基地打通渠道,将集体土地推向市场化,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像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一样,允许宅基地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但是,这种方式最终会造成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土地会集中到少部分人的手中,这与我国《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是违背的,因此不能实行。
        1.5宅基地实施三权分置的使用方法
        首先,通过对农村的不动产权籍进行调查,可以确定农村建设用地和房屋利用情况,建立有关的数据库,为“三权分置”制度的建设奠定基础。
        通过对村庄进行科学规划,对乡镇地区的宅基地进行合理规划。优化乡镇地区的土地布局,对城镇村庄和城镇郊区村进行区别划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地理风貌、生态环保等特点,编制相应的策略规划,保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对村庄的宅基地进行专项规划。
        2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应该对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立法内容进行正视,并且明确有关的概念制度,对农地制度变革和民法典编纂的重大历史机遇进行掌控,实现承包地权利体系的系统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席志国.民法典编纂中集体土地权利体系新路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01):109-113+151.
        [2]高圣平.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构[J].法学家,2017(05):1-12+75.
        [3]席志国.《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评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0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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