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航宇
西南财经大学
摘要:社区矫正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运用下具有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明确和强化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有利于新时代推动检察工作的健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社区矫正属于一个外来语,是西方国家推行的刑事执行方式之一,是在犯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刑罚处罚方法。社区矫正在中国发展的时间整体比较短,我国是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的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一、对社区矫正的认识
(一)社区矫正的目的
为达到刑事惩罚的目的和罪责刑相适应的程度,通过对犯罪人社会化的管理,实行的一种非监禁矫正的刑罚,帮助其更好的重新回归社会之中。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结合下,社区矫正主要特征在于不进行固定场所的羁押,使其不脱离生活,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劳动和教育矫正行为和犯罪心理,使其更好的回归和适应社会。社区矫正是整合各方力量,实现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结合的方式。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在我国来说,社区矫正主要针对客观上犯罪行为较轻,主观上恶性较小,同时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能够社会化监督和教育。因此,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四类: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裁定假释的;四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及其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的实施是由司法机关主管和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实施的模式,其中也包含各个相关部门间的配合及社会力量的参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主要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其目的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即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同时保障社区矫正活动实施的规范。
(一)社区矫正的监督内容
概括而言,一是依法开展对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保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是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三是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四是依法开展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五是依法开展对变更刑罚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的法律监督。六是注重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控告、申诉、举报。七是发现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
(二)基层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制度的模糊性
《社区矫正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但上述规定未针对在什么情形下该使用何种文书给出具体明确的指导建议,导致检察机关在实际应用中对两种监督手段使用具有不明确性。同时,检察干警在监督过程中主要通过口头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的形式执行,手段单一。
2、材料传递的时差性
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依托于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文件来体现和入手法律监督工作。
在实际监督过程中,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完整性和送达的及时性的不足,导致检察机关花费较多的沟通时间,严重影响制约在具体社区矫正案件中的法律监督时效性。实践中可能文书到人未到,文书未到人已到的情况,如果文书没有准时送达,会影响判断人员是否正常报到入矫的情形。
3、工作支撑的缺乏性
在检察机关中,社区矫正属于刑事执行监督的大类下面的分支,没有建立专门的办公室进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其可能造成监督工作推进效率低下。长期以来,社区矫正监督均缺乏专门的检察官办案组,监督工作主要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同时具有其他羁押必要性等很多职责,人员不足、精力有限等与监督现实需求矛盾。
4、监督手段的柔软性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对社区矫正机关的检察监督,主要方式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检察建议书。两类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力,无法保障监督建议的落实。同时,对两类文书没有明确具体的期限规定,在操作上存在实施的不采纳或不及时,社区矫正机关可能有对违法行为不纠正或置之不理的矛盾。
三、优化基层社区矫正监督的建议
(一)加强监督方式的强制力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具体的操作,重点围绕检社区矫正中各执法环节的监督内容、方式与对抗法律监督的后果,制定配套的检察监督细则。同时纳入考核指标,强化检察监督的刚性,明确责任,保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效力被采纳,不免于监督流于形式。
(二)常态化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加强信息了解,做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掌握,做好法律文书的收集。二是研判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曾经发现的脱管、漏管现象、档案不全等问题,指导更好的法律监督,采取定期监督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监督。三是建立统一的常态化评估机制。明确调查评估的重要性,加强其参考价值。根据认罪或者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等不同情形,确定委托部门,合理规范不同情形下的调查评估,规范委托、评估、报告的流程。
(三)加强监督履职方式
为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挂牌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便捷常态化监督工作。强化公、检、法、司的联席会议,通过交流更便捷协调解决问题。根据实际工作,签署相关会签文件,明确各环节信息报送和文书抄送的要求和截止时间,确保检察机关对信息的及时把握,以保证监督的实时性及社区矫正情况的明确性。
(四)重点监督社区矫正的档案管理
加强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登记接收、调查评估、工作档案、脱管漏管、劳动学习情况的资料的完整性的监督。具体社区矫正对象要形成具体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形成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注意核查社区矫正对象的请销假情况,同时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台账,及时发现脱管、漏管的情形。同时,及时审查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情况,针对严管、普管、宽管不同级别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差异性,做到社区矫正个性化、具体化,达到该有的时效性,坚决杜绝社区矫正人员出现脱漏管、重新犯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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