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发表时间:2021/3/18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33期   作者:陈娟
[导读]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于提升制度的合理性和应用中的执行效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陈娟
        中共句容市委党校  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  212400

        摘要:法律制度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制度的本身的合理性,制度的实际应用效率和效果也是法律制度制定应用过程中需要重视的关键性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提升法律执行效率和效果所制定的一项针对性制度,由于认罪认罚环节中涉及一定的经济活动。因此,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于提升制度的合理性和应用中的执行效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经济学
        引言:
        法律制度中,经济制裁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制裁手段,也是对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效率提升的有效措施,从经济学角度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适宜性,是辅助提升制度执行效果的有效路径。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经济效益与风险分析
        从实际的社会经济效应的角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定具备来源于收益、风险两方面的效应考量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度收益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与刑事诉讼和刑事惩罚体系同步相关的一项制度内容,这种制度最大的效率价值体现在促使原有的制度成本达到了降低。从收益与成本的关系角度分析,当成本额度得到缩减,意味着制度的整体收益呈现出不断加大的趋势[1]。具体来说,制度收益的取得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减轻诉累负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意味着需要一个较长周期的诉讼处理过程在程序上有所简化,相应的成本支出也会有效缩减,这种缩减无论是对于被告人还是原告而言,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被告人为例,在整个诉讼提出的流程中,其所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在总体额度上就能够得到减少。另外,较长的诉讼周期意味着诉讼工作的开展在时间成本方面也是非常高的,认罪认罚制度可在执行后大幅减少时间成本。从原告的角度上来讲,这一制度的提出使得原告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的周期得到了缩短,这对于原告来讲,是已经造成既定伤害的基础上最直接且有效地补偿效果。当这两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维护,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宏观积极效应的制度内容。②减轻刑罚的自身成本。这方面的成本缩减重点在于针对监禁刑罚的成本缩减。在监禁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政府和国家所需要耗费的经济成本是非常高的。同时,对于社会发展来讲,当一个普通公民成为一个需要接受惩罚的犯罪人员,其不仅丧失了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讲,这部分人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阻力和负担。而从其个人的角度出发,监禁类刑罚是剥夺其自由的直接体现,对其精神上带来的痛苦是非常典型的。当认罪认罚制度提出后,意味着政府和国家宏观上的监禁经济成本能够得到有效缩减,而对于犯罪人员个人来说,其也能够尽快完成身份转变,在受到惩戒后回归社会环境,也是其个人的一种磨练,对于社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
        (三)制度风险分析
        制度的提出除了具备一定的积极作用和社会效益,也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具体来说,包括客观上的偏差风险以及制度制定后法律执行效力的风险。首先,所谓客观上的偏差,主要是指制度的制定可能使得一些案件基于提升诉讼效率和处理效果的目标出现判定上的误差,这对于原告来讲是非常沉重的打击,也使得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另外,还存在无法充分起到惩戒和刑罚的作用的风险。具体来讲,即这一制度导致部分被告人存在通过接受处罚减轻量刑或者在无罪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完成诉讼流程而认罪的情况。这实际上都使得相关的法律制裁规范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虽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目前大部分司法机关都将其应用范围控制在轻量刑的案件中,但也有可能由于量刑过轻无法达到惩戒的效果[3]。
        二、制度改良建议性策略
        为了充分发挥现阶段制度制定的应用效果的积极方面,并且切实规避可能存在的制度执行风险,针对制度本身进行改良和优化是非常必要的,下文从改良优化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性策略。
        (一)从量刑和证据角度进行改良
        刑罚中的量刑制定需要在额度和执行落实角度同步确定一个适当的范围,并且对具体的执行标准进行严格地规范。这对于被告人来说,可促使其得到更为准确有效地刑罚信息,这对于其认罪趋势的导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从证据开设备和的角度上来说,作为被告人,其对于自身的被惩罚概率也无法进行合理有效的判断,在证据开示的方面,就需要一个更加全面且具备清晰层次的开示流程从专业的数据信息分析的角度上来看,只有检方合理的增大证据开示强度,被告人才能转换思维方式,尽快走入趋于认罪的方向上。
        (二)结合偏好差异做好认罪引导
        这方面主要是指,应用专业的卡尼曼前景理论,结合数学方法的应用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从实际情景的角度上分析,当被告人得知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后,被告人的心理预期就会产生变化,认罪成为一种能够获取正面效益的行动,因此其选择认罪从宽的几率会明显增大[4]。但如果被告人仍然在无法减刑以及证据开示全面的情况下拒绝认罪,则我们可以认定不存在认罪可能,但也要同时认罪的性质向被告人进行全面分析和阐述,使其转变对认罪的性质的认识,通过和老爹引导使被告人趋于认罪。
        (三)丰富刑罚手段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中,认罚的典型代表是经济赔偿,但关于刑罚的具体形式也可以进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这里所指的丰富并不侧重于刑罚本身形式的丰富,而是强调刑罚的制定要本着宽严并济的原则,避免过于严苛或极端的刑罚方式导致被告出现极端的思想认知和行为,更进一步给原告或者社会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
        三、结束语
        综合分析可知,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为了取得更好地实际执行效果,对于刑罚制定的人员来讲,要在保证规范性的基础上同步实现一定的灵活性,从被告人和原告人的利益和思维模式的角度出发,利用专业的技术和数据分析方法对这一制度的制定效果和应用趋势进行分析,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采取措施进行优化完善。
        参考文献:
[1]刘磊.“认罪契约”的适用限度——“认罪认罚从宽”速载程序试点改革的再思考[J].江苏社会科学,2018,000(001):154-165.
[2]廖清顺.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维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反思[J].法律适用,2020(5).
[3]沈言,夏菁,吴学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与完善[J].人民司法,2020(7):59-64.
[4]孙卫华.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的分析与规制[J].人民检察,2019,000(007):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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