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开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 要
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独特的调解难点。本文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研究家事案件调解、审判过程中心理调解的有效因素;从心理调解员的视角来看待家事案件的审判与调解工作,比较不同调解员的行为,分析心理调解的有效因素,得出家事案件调解的方法、技术、注意事项,以期帮助家事法官能更高效地审理案件,为调解员调解工作提供相关理论支持。家事案件的调解与审判过程中需要调解者、裁判者注意化解矛盾,用真诚与双方建立良好的情感联结,让当事人通过不断的沟通和交流来化解矛盾,达成共识,取得调解的成功。依据法理、兼顾情理同时照顾到当事人的心理,法理、情理、心理三位一体,有机统一,使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家事审判案件、心理调解、有效因素、公平正义
一、引言
家事案件的审判有其独特的特点,家事纠纷案件人身属性既高度统一具有终身性,又相互分离具有可变性,其利益关系既统一共有,又可以相互分割,双方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上,其自由合意和处分权都受到较大的限制。家事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争议,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1)亲情厚、易调解。作为家事纠纷案件,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一般都存在比较浓厚的亲情关系,有些往往是因为一时气愤面子抹不开才走上了法庭。因此,家事纠纷存在浓厚的亲情调和基础,易于梳理和调解,故应当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安排具有这方面特长的法官,集中力量进行专门化的审理和调解,以提高案件的调撤率,从而提升审判质效。(2)隐私强、需保密。作为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隐私,根据我国几千年“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老传统,当事人虽然对簿公堂,却还是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面子心里。有时往往还有挽救的婚姻,却往往因为法院处理的方式不当,造成家丑外扬的恶果而导致当事人真的最终走向了分手的悲剧。同时,家事纠纷案件还往往涉及青少年儿童等未成年人的利益,家庭的分解和破裂以及其他的家庭纠纷漩涡往往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是不可磨灭的噩梦。为了保护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隐私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良好发展,尽可能地弥补一切可以弥补的亲情,家事纠纷案件都应该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以保证案件处理的效果,也就是案件处理后对该家庭带来的后续影响。(3)举证难、需查证。因为家事纠纷当事人往往都是因为在纠纷产生前基于亲情信任一般不会存在要打官司收集证据的想法,同时基于自身利益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伪证,所以等纠纷发生后往往难以举证,为了真正断明白这些家务事,就必须要求法官主动介入,多调查取证,以弥补当事人举证之不足,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4)比例重、多重复。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所占比例较重,并且,类型一般单一,往往多为离婚等案件。
家事案件当事人的特点包括:(1)情绪比较激动,思考和沟通时缺乏理性;(2)对调解员甚至对公检法机构不信任;(3)有些当事人可能有影响其情绪、思维和行为的心理或精神障碍。
基于当事人的以上特点,法官们普遍反映与当事人的沟通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还有可能上访、骚扰甚至威胁法官,或采用一些偏激手段表达不满(如躺在法院不走、在法院门口喊冤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强调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完善家事诉讼程序制度,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除法律知识外,还应当掌握一定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以往研究偏重法律制度及审判改革等,对心理调解在其中的角色和作用研究得不多,统一的观点是诉前调解。那么,家事审判案件的心理调解,该怎么开展呢?如何才能做到有效调解呢?调解时面对不同的调解对象应该说什么话?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怎么才能提纲挈领抓住关键?如何掌握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呢?如何控制调解的的过程?调解过程中有哪些“雷区”和注意事项呢?
二、 家事审判调解员视角下的调解
研究者根据对13个离婚案件、3个抚养案件、2个财产与遗产继承案件、2个家暴案件、1个赡养案件的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统称为“调解员”,下同)访谈,共21名访谈对象的录音,转录成访谈逐字稿,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扎根理论的三层级别分析,获得意义单元600条,踢出掉与研究目的有差距的概念,合并同类别的意义单元,从而形成新的一级概念,最后得出的一级编码总数量(子类别)为32个。同时访谈案件法官、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离婚、家暴类案件)或各方(财产继承、赡养类案件)对有效因素进行验证。
(一)调解员视角的见面破冰
通过分析,调解员认为促使调解走向成功的第一步为良好的见面破冰,按照层次递进关系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接受案件、取得信任、情绪处理,这其中,接受案件包括背景资料了解;相互信任包括保密原则、建立关系、建立信任;情绪处理包括稳定当事人情绪、单方单独调解与多方调解并行、询问问题。下面将对各种见面破冰进行详细阐述。
1、接受案件
背景资料了解:在工作开始前,调解员需要主动了解当事人的详细资料,调解员从卷宗、资料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细致介绍中,对当事人及事件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这种背景资料的了解,有助于调解员对于疏导工作的计划,对于工作重点的判断,以及在疏导工作中和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
2、取得信任
(1)保密原则
在见面之初,申明保密原则可以使被调解对象放下防御,消除紧张状态,心理上得到放松。
这种向当事人说明保密原则的行为,令当事人感到非常安心,话匣子就此打开。
签署知情同意书规范了调解员与被调解对象之间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但是遇到被调解对象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要解释说明。
(2)建立关系
通过建立关系,让双方通过不断的沟通和交流来化解矛盾,达成共识,取得调解的成功。
(3)建立信任
更进一步,在建立良好的双方关系后,还需要表达对被调解对象的充分信任,为当事人能之后能够冷静地听取调解员的建议奠定基础。
3、情绪处理
本研究中的情绪处理是指在法庭上或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愤世嫉俗扬言做出极端行为、或当事人之间情绪爆发影响庭审,或当事人对法官、对调解员情绪宣泄,或无法进行理智调解等需要情绪处理的情形。
本研究中的21名受访者,离婚案件调解员、赡养案件调解员、家暴案件调解员共16名调解员均明确表示需要平复当事人的情绪。通过情绪处理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面对接调解或诉讼程序。
(1)稳定当事人情绪
离婚类家事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往往长时间都没有时间和空间来正面面对和处理自己的情绪,长期压抑,负情绪积累,调解员抓住调解机会,引导当事人将自己的负性情绪发泄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情绪进行平复和处理。
(2)询问问题
询问问题是调解开始掌握调解任务的入口。
(3)单方单独调解与多方调解并行
在调解过程,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但是不同对象的立场不同、利益不同,调解员需要摸清各自的底牌,了解不同利益主体眼中的“事实”、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心理和底线。
了解透彻各自的意见后,对于争执较大的案件需要共同调解。
在掌握背景资料的基础上,单方单独调解与多方调解并行,容易掌握事情来龙去脉、快速理清关系,高效进入调解角色。
下图为调解员视角的见面破冰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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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调解员视角的见面破冰模型
(二)调解员视角的关键事件聚焦
见面破冰之后,调解员认为需要将重点聚焦到关键事件上,关键事件聚焦包括识别心理动机、调解规划、发挥作用、进入问题(使用心理咨询技术)这四种,其中识别心理动机包括判断被调解人员之间感情存否、识别非言语动作、推断争执背后的心理原因、关注当事人聚焦点、判断真正诉求;调解规划包括寻找调解突破口、确定调解目标、制定调解方案;发挥作用包括共情、积极关注、观察;进入问题(使用心理咨询技术)包括具体化、专注、倾听、耐心劝说。
1、识别心理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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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调解员视角的关键事件聚焦识别心理动机模型
俗话说“人心隔肚皮”,当事人在调解员面前的一切行为表现,背后可能潜藏着一定的心理动机,需要调解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早诊断,及时发现,才能“对症下药”。
(1)判断被调解人员之间感情存否
了解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后,调解员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仍然存在感情。当然,判断被调解人员之间感情不仅需要查看背景资料、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还需要识别非言语动作。
(2)识别非言语动作
在询问了解当事人婚姻基本信息的过程中,同时还在观察当事人的表情等非言语动作。非言语动作的识别对调解员要求较高,需要调解员以当事人为中心、专注,像光或雾一样笼罩在当事人身上,从而识别非言语动作。
(3)推断争执背后的心理原因
对于离婚类案件,判断当事人之间争执背后的心理原因,追本溯源。
家事案件的调解,找准当事人行为背后的心理动机,就找到了“病根”。
(4)关注当事人聚焦点、判断真正诉求
推断争执背后的心理原因,需要调解员不断假设,不断验证,若假设错了需要家事更改,锁定争执背后的心理原因后关注当事人聚焦点、判断真正诉求。
2、调解规划
图3 调解员视角的关键事件聚焦调解规划模型
调解规划是指在掌握已有信息的基础上,寻找调解突破口、确定调解目标、制定调解方案的过程。调解规划做好了,后面的调解将“磨刀不误砍材工”。
(1)寻找调解突破口
找准当事人行为背后的心理动机,找到了“病根”,从“病根”上寻找调解突破口。
(2)确定调解目标
调解目标的确定,就像生火做饭前先确定要吃什么,调解目标就是具体要做的“那道菜”。
(3)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是“做饭烧菜的方法”,好厨师对菜谱了然于胸才能做出好菜,同样好的调解员也需要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调解方案胸有成竹。
3、进入问题、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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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调解员视角的关键事件聚焦进入问题、发挥作用模型
进入问题、发挥作用是指调解员面对调解任务,为了达成调解目标,发挥能动性,仔细深入到问题中,包括共情、积极关注、具体化、专注、倾听、耐心劝说。对于复杂问题,调解员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勇气。
(1)共情、积极关注
共情如同我们所说的善解人意,对一个人言行的理解,被理解是对一个人最好的奖赏和最好的肯定。在家事案件调解中,共情要求调解员放下自己的评判和情绪,全然地和当事人在一起,进入当事人的世界,去感受他(她)的感受,也就是所谓的“设身处地”。
(2)具体化
具体化细节,比如:“耐心倾听,具体化陈述生活细节”(A10,家庭琐事导致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
(3)专注、倾听
专注是指调解员以身体姿态表现出心向当事人,告诉当事人自己正在注意他们,并鼓励他们更加开放地谈论自己的想法和感受,这为后续的工作奠定了基础。倾听,获取并理解当事人传达的信息。
(4)耐心劝说
对于女方当事人,往往需要耐心劝说。比如:“苦口婆心,情理交融的与巫某贪心交流,从怎样处理家庭、子女等问题,怎样当妻子、怎样当母亲、怎样做女人等多方面与她促膝谈心。经过不断的耐心的劝说,使得她逐渐放弃了想要离婚的念头。”(A03,婆媳矛盾导致妻子诉丈夫离婚案件)
下图为调解员视角的关键事件聚焦模型总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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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调解员视角的关键事件聚焦模型
4、调解员视角的推动心理转变
关键事件聚焦后,调解员认为需要跳出问题主动追击(案外人视角);跳出问题
包括保持中立、自我暴露、识别错误认知;主动追击(案外人视角)包括挑战当事人不合理信念、制止过激情绪、工作同盟、站在案外人角度启发当事人思考。
(1)跳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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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调解员视角的推动心理转变跳出问题模型
调解员融入问题后不能沉浸其中,不要忘记自身的调解目标和角色,恰当时间跳出问题。犹如烧火做饭,为了防止菜糊了、饭焦了,要及时炒一炒、揭开锅盖透透气。
处于家事矛盾中的当事人情绪、心理、经济和社会功能会受到影响。跳出问题要求调解员做到保持中立、自我暴露、识别当事人错误认知,从更好地帮助当事人今后社会生活的角度表达关爱。
(2)案外人视角主动追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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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调解员视角的推动心理转变主动追击(案外人视角)模型
主动追击是指调解员从案外人视角,挑战当事人不合理信念、制止过激情绪、工作同盟、站在案外人角度启发当事人思考。
(3)挑战当事人不合理信念
由于身处于纠纷当中,部分当事人可能只关注自身利益,只诉说自己的委屈,甚至做出过激行为。
(4)制止过激情绪
心理调解中,平复当事人情绪是十分必要的,促进感性到理性的转变,但是过度宣泄过激情绪,会造成调解障碍。比如:“女方与男方第一次庭审中途中断,其原因在于女方本身情绪太过激动。情感宣泄是在咨询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本案中女方情绪激动至无法自控,扰乱法庭秩序,对其身体健康也有所影响。”(A04,流产导致丧失生育能力的离婚案件)
(5)工作同盟
工作同盟,类似于心理咨询中的咨访关系,能和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盟对于调解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能够拉近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工作同盟不是和一方对抗另外一方,而是和所有的当事人建立工作同盟。
建立工作同盟,调解的压力大大降低。
(6)站在案外人角度启发当事人思考
从案外人视角,抛出问题,要求当事人思考、做出解决方案。推动当事人心理上发生实质转变。
回归理智后,问题迎刃而解。
5、巩固调解成果
巩固调解的成果包括进行谈话总结、促进做出决定;谈话总结包括促进本人行为、教授经营婚姻与家庭的技巧、表达对当事人的信心、阐述家庭和睦的重要性;促进做出决定包括询问选择、自主做出选择。
(1)谈话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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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调解员视角的巩固调解成果谈话总结模型
(2)促进做出决定
调解的最后,有必要询问当事人日后的选择,由他们自主做出选择,达成一致。真正的化干戈为玉帛。
所有的这些方法、技术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应用。
3 分析讨论
家事调解中的公平正义,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家事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积聚。研究家事案件审理中的司法公信建设问题,有助于在案件审理中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针对家事案件应完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设置及审判人员专业划分;强化法官责任意识;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藐视司法权威行为的制裁;加强审调有机结合和专业调解力量建设。(李翠娥, & 刘斌. 2014)
家事案件的调解与审判让当事人之间均感受到公平正义比依照证据判断谁是谁非更重要。“公平正义”也是一种心理量,是当事人的心理感受。通过心理调解工作,在每一个案件中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下图所示,家事案件审判中,依据法理、兼顾情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照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最终做出和解书、调解书或判决书后使得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即,法理、情理、心理三位一体,三者要有机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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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家事审判“三角”理论
一个正确、恰当、合理的判决应当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审理家事案件将法理、情理(公序良俗原则)、心理都纳入做出判决的考虑因素,进而从要求裁决者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还需要不断丰富社会阅历,充实社会知识,以此提高对公序良俗的、心理的认知能力,从社会公序良俗与当事人心理的角度,正确作出判断,最终实现司法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评价标准与道德评价标准的融合与统一,在整个过程中,注重化解矛盾,始终保持客观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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