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海龙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综合服务中心 山西 太原 030012
摘要: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电力工程建设的发展也有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是劳动力密集型工程,大量的农民工加入了电建队伍,为电力工程建设做出了贡献。但农民工的欠薪问题一直难以完全解决,讨薪事件屡见不鲜,农民工群体上访、诉讼、围堵有关场所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是当前的社会关注热点问题之一。农民工欠薪问题既是电力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课题,也是企业安全生产要面对的问题。笔者所在单位每年承接上百项电力环保总承包工程,防范农民工欠薪法律风险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本文结合本单位的管理创新活动,研究分析电力建设工程农民工欠薪安全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以期改进电力建设工程参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关键词:电力建设企业;农民工欠薪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我国存在已久,近年,政府以泰山压顶式的行政手段进行遏制,欠薪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缓解,但尚未得到根治。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名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临界目标期限,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研究正当其时。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成因
(一)立项审批不严格。部分地区受制于土地和规划的限制,地方政府为推动项目快速上马运转,未批先建,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行业主管部门难以有效介入,乡镇(街道)为追求地区产值,同时乡镇、农村处于监管的薄弱区,对项目的审批缺乏严谨态度,加之对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无有效监管手段,未批先建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如果出现投资方投资失败或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将会直接导致拖欠工程款并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二)带资施工普遍存在。尽管各级政府出台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文件,但是地方政府为了发展,部分工程项目依然是以带资施工进行建设。另外,由于政府没有禁止民间投资的工程项目带资施工,这类项目带资施工现象也普遍存在。一些施工单位在银行银根收紧难以贷款的情况下为了承接工程,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等形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极大,直接加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风险。(三)招投标不规范。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工程建设项目都是采取的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这一方法极大的压缩了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和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失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后果。同时,部分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陪标等情形,从而导致资金实力较差、不具备施工主体资质的企业甚至是个人挂靠施工的情形,由此可能带来违规发包分包等行为,由于各个环节均需产生利润,拉长并绷紧了建设的资金链,只要一个环节断链,将直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发生。
2电力建设工程农民工欠薪主要防范措施
2.1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招投标管理
建立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杜绝企业的违反分包,严禁转包,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是防范农民工欠薪风险的首要任务。其次,依法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吸引优秀的投标单位进行公平竞争,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招投标程序,辅以现场考察,了解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选择资质、能力、信誉俱佳的投标企业。资质、能力不高,信誉欠佳的分包单位往往容易出现转包、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发包质量,防范风险,本单位《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华能集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作业安全。严禁将承包工程转包、违规分包。
同时规定了因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承包单位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要按照“谁审查谁把关、谁批准谁负责”的要求,追溯招标组织者的责任。
2.2建立责任制度,风险有人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通过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工程项目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上下贯通、项目部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全方位落实的责任体系。把防范农民工欠薪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一项主要责任,动员项目部的全体管理人员从多角度、各流程防范农民工欠薪法律风险。“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项目,特别是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农民工欠薪等法律风险明显降低。反之,容易导致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投入不足,企业安全生产法律风险明显提升。
2.3加强身份识别,实现实名制管理
要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首先要加强农民工身份识别,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为此,在本单位《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承包单位在入场前应对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特种作业证、体检及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交发包单位审核、备案。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落实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做法,确认农民工的身份和劳动关系。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现人证合一,精准管理。
2.4由公法救济向公私法并重转变
其实,无论是劳动法中的监督检查还是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法律划分上,都属于公法。根据所调整主体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型关系还是平权型关系,学术界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以“权力”为中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私法以“权利”为中心,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我国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多是依靠公法手段暴力式干预,但农民工欠薪本质上属于私法领域所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工资纠纷,其之所以发展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治理方略上舍本逐末,忽略了核心所在。本文认为,重塑建筑业劳动关系,理顺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雇佣与被雇佣的相互权力义务,是根治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终将把农民工欠薪推向其本该所属的私法领域,摆脱过多行政暴力治理的不正常境况。而公法应起到保障和补充的作用,对个别违反劳动合同、不履行付薪义务的建筑企业施行劳动监察或者对恶意欠薪者加以刑事处罚。
结语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久治不绝,是否在国家层面的治理思路就存在偏差,值得劳动行政部门深思。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形成,由建筑企业欠薪映射出建筑行业链条,再发散到劳动监察、司法救济乃至社会全面,是点到线、线到面的整体形态,需要宏观把控,多管齐下。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处理好欠薪这一核心点与建筑行业运作全线的关系,充分认识其私法性质,以法治思维代替行政治理,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向劳动实体法规制的路径上来,规范建筑行业运行模式,全面依法治理不合理惯例,捋顺资金链条和劳动关系。同时以事前欠薪保障基金、事中劳动监察、事后特色劳动争议程序及社会配套制度等来降低欠薪讨薪风险,是本文认为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该做的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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