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胤
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 401120
摘要:一般意义的建设施工合同基本上都是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的承包人两方主体签订的合同,但是在实际中,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如委托代建单位、合作建设单位等等。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建设单位是否应该承担付款义务的问题,则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在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丧失工程款支付能力等无法保障承包人利益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一般会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其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在实践中出现类似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如何厘清其中法律关系,做到合理合法的解决问题,结合最高院一件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工程结算;纠纷;原因及措施
引言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往往涉及比较大的标的额,其施工中不仅涉及大量的资金使用,更因为通过建筑材料、人工劳动、机械使用等将资金转化为特殊工程产品,影响其资金使用合理性的因素也比较多,不同施工人转化的合理性结果不同,所以导致工程双方在实际工程结算阶段容易由于“使用资金合理价值”问题而出现工程结算纠纷,也是导致工程阶段工程纠纷的产生的主要环节。所以,为了尽量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双方的纠纷问题,也是为了能够以良好的处理纠纷问题,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措施去解决工程结算纠纷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1.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种类及原因
1.1合同效力工程结算纠纷问题
合同效力问题纠纷是当前工程结算纠纷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重要纠纷问题,其主要是指工程结算双方签订的合同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导致双方在结算阶段出现矛盾问题。当前,我国建设行业仍处在大力发展阶段,而建设企业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也非常多,但是部分企业在投资建设的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或者工程施工人自身不具备法律资质,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最终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缺乏法律效力,在结算阶段造成矛盾问题时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
1.2黑白合同结算纠纷
在建筑工程中黑白合同较为常见。其中白合同主要是在完成竞标之后的胜诉合同,黑合同主要是除了基本工程合同之外,签订的和胜诉合同不同的补充合同。在司法中,对白合同和黑合同的判断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两个合同必须是同一个条款内容;第二,两个合同内容上存在不同点。具体而言,也就是合同内容中能够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条款内容对当事人的影响、作用等进行阐述,并包括建筑项目价格、质量、工期等内容,假如这些内容存在不一致性,那么就可能会出现黑白合同。
1.3建筑工程变更纠纷
当出现建筑工程变更时,需要承包方针对变更情况做出书面申请,具体对并更内容、工程量等内容进行描述,并获取发包方签字同意之后,才能开展施工。通常由于工程变更导致的结算纠纷包括合同签订之后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增加了的工程量,隐蔽工程记录没有通过第三方确认,只是承包方自身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和结算。
1.4工程结算中工程施工质量问题。
建设施工结算阶段,不仅包括工程费用(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发包商对工程的结算验收也是非常重要的结算环节。在实际的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都签订了关于施工验收日期、施工竣工要求条件等条款,实际的施工结算阶段,验收工程单位就是根据各工程要求条款来完成验收。而如果存在有施工工期延误、施工工程质量问题,发包将会停止工程结算,要求施工方进行施工维修,或减少工程价款,而此做法也会引起施工双方出现纠纷矛盾问题。
1.5工程款尾款纠纷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也就是在工程竣工之后,承包方对该工程依旧有一年的保修义务,而且发包方也会扣留5%-10%的工程款,将其作为工程尾款,从而保证承包方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由于工程款尾款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承包方并没有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尽管承包方履行了保修义务,但是发包方却在保修期过后拒绝支付尾款,导致结算纠纷发生。
2.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法律措施
2.1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
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不合格的,则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该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仍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关于参照合同约定是否仅参照合同的价款数额,而关于付款时间、付款节点、下浮率等约定均不适用的问题。
2.2非强制性招标工程的价款结算
非强制性招标工程的价款结算规则
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强制性招标工程和非强制招标工程,对于强制性招标工程,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没有异议,但对于非强制性招标工程的结算一直存在争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以后,对非强制性招标工程的价款结算问题即予以了明确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院制定该项规定是综合考虑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竞争秩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同当事人各方之间契约自由、公平原则等因素。这样规定,可以达到民事主体之间的私益与招投标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益之间的平衡,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的设立不仅是为了平衡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关系招投标竞争秩序的公平价值,不能以破坏招投标市场竞争秩序为代价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私益。
2.3建立风控管理体系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建立风控管理体系是必要的。一方面要提高对法律规范的重视程度。聘请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团队或建立独立的风控部门,全过程参与到项目跟踪、落地及实施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对项目标前的研判、标后的实施控制,都需有完善的风控管理体系做支撑。
2.4健全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制度
法规制度完善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完成对工程结算纠纷的良好处理,所以国家应该尝试将法规制度完善作为工程结算纠纷问题处理的主要手段之一。首先,可以完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实际的工程承包阶段以及工程施工结算阶段,双方真正落实信用评估,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双方结算阶段的矛盾产生。另外,在实际的法律措施处理中,对于工程结算阶段出现矛盾,往往是不遵守契约精神不诚实信用行为导致,如果双方都能够正常接受工程结算阶段的法律处理,特别是专家工程争议解决机制的介入,减少诉讼处理量,败诉方所承担的经济损失也相对比较小。其次,应该完善工程合同管理机制,可以建立施工工程中相关问题公证以及合同效力证实制度,防止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应或证据缺失,影响到后期的工程结算法律处理问题
结束语
基于此,同时结合部分地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已经出台的指导意见来看,应当支持没有签署施工合同但参与项目建设活动或对建设项目享有权利的一方对工程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应作为裁判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合作模式、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等具体因素进行灵活处理。这样不违反法律规定,兼顾合同相对性,也契合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平衡发包承包双方权义关系、保护农民工工资利益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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