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建
绵竹市新市镇卫生院 四川绵竹 618209
腹外疝也被称为“小肠气”,在腹部外科临床上较为常见,其主要包括了腹股沟疝、股疝、切口疝以及脐疝等,其发病受腹壁强弱程度、腹内压大小等因素影响,存在包茎、慢性咳嗽、排尿困难、便秘、腹部手术以及外伤等病史的患者应尤其注意自身身体情况,如发现存在腹部异常隆起、肝脾肿大以及腹水等情况,应及时至医院检查,以及早发现问题及早治疗。
腹外疝诊断时,医生应了解患者病史以及现有症状,体检应注意观察腹部情况,如果就诊者为老年人,则应注意检查其是否存在前列腺肥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1岁以下患儿腹股沟疝存在自愈可能性,可选择保守治疗,2岁以上儿童无自愈倾向时,应进行高位结扎疝囊处理;青壮年进行疝囊高位结扎处理后,多需要将精索移位,一般应移至腹外斜肌腱膜下,如患者为老年患者,或者是巨大腹股沟疝,手术时则应尤其注意进行腹股沟管后壁的修复处理,且应将其精索移动至皮下位置。股疝治疗时,多需要在患者腹股沟韧带上或者下方做手术切口,期间应尤其注意不能损伤疝内容物,疝囊切除后应关闭股环。白线疝治疗时,如患者存在疼痛情况,则应修补白线裂孔。事实上总的来讲,临床上腹外疝手术治疗包括有传统疝修补手术、无张力疝修补手术以及腹腔镜疝修补手术等三种方法,下面将进行更为细致的介绍[1]。
(1)传统疝修补手术
传统疝修补手术应用时间较长,手术时要求高位结扎疝囊,提其精索,同时应进行腹股沟疝韧带以及腹股管后壁加固等处理。后经不断深入研究以及医疗技术、器材等发展后,具体实施方案更为多变,尤其是腹股沟管以及前后壁加固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疝修补手术存在较多的缺点,其主要包括有三个方面,一是受手术方式影响,其多应用患者自身病灶附近的组织进行修补,所以牵扯作用更强,术后缝合难度相对更高,患者承受痛苦较大;二是手术操作会一定程度上破坏原本的腹股沟解剖结构,组织愈合相对较差,复发风险偏高;三是手术结束后,患者较为容易出现腹部粘连的情况,进而导致腹横筋膜再次受损,增加再次治疗的难度,进而影响预后。
(2)无张力疝修补手术
无张力疝修补是一种基于现代解剖学发展以及修补材料成熟而出现的新型手术治疗方法,临床应用时,其又可以分为三种。
其中Lichtenstein 疝修补术利用了人工补片作用,手术时要求提起精索,而后进行补片圆形边与耻骨结节上的腹直肌前鞘的缝合处理,再进行补片下部与腹股沟带的连续缝合处理,此间应注意补片尾部剪开以放置精索,并在内侧进行间断缝合,尾叶交叉固定,其不会对患者腹股沟解剖结构产生影响,且操作简单,可有效降低因张力过度而导致复发的风险;疝环填充式修补术主要有Millican以及Rutkow两种,治疗时要求向患者锥状打褶外壳的内部填充8个左右的三角形网瓣,且术后还可以在其耻骨肌孔上区加盖平片,此种手术方式可更为有效修补缺损部位,改善修补效果,填充物受机体相关组织结构支撑,其塌陷几率低,安全性较好,同时手术操作可一定程度上增强患者筋膜强度,进而降低复发风险;最后一种为Gilbert修补手术,其利用了人工假体组成三合一装置,其治疗效果相对良好,但其手术相关操作较为复杂,对手术医生专业技术要求更高。总的来讲,无张力疝修补手术的临床应用效果较为良好[2]。
(3)腹腔镜疝修补手术
腹腔镜疝修补手术是基于现代微创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手术治疗方法,近年来其相关技术快速发展,临床应用主要又可以分为四种。其中腹腔镜下内环关闭术多用于儿童腹股沟疝治疗;腹腔内网片覆盖治疗效果良好,但其术后并发症较为严重,身体康复时间长,所以临床上应用偏少,基本已被淘汰;另外两种分别为腹腔镜腹膜前疝修补法、完全腹膜外腹腔镜修补法,前者治疗时要求将腹膜切开,并将疝囊内环切断,分离相关组织后再植入网片固定,该种方式可有效降低术后粘连的发生几率,后者相关手术操作均在腹膜外进行,对患者身体损伤小,可有效降低肠粘连的风险,且其手术操作难度较低,所以在临床上应用更为广泛。总的来讲,腹腔镜疝修补手术临床应用的优势较为明显,主要有4点:一是手术操作对患者身体损伤小,可减少患者痛苦;二是术野清晰,利于手术快速、高效完成,利于术后康复;三是手术切口小,美观度更高,术后并发症风险更低;四是不会对原腹股沟结构产生破坏,复发几率更小[3]。
总的来讲,腹外疝可治疗,可痊愈,预后多良好,确诊后患者不必过于焦虑、紧张。需要注意的是,为减少患者痛苦,发现疑似腹外疝后,应到正规医院进行检查,及时接受专业手术治疗,积极配合护理人员工作,以促进身体康复。
参考文献:
[1]穆海霞. 腹外疝手术患者护理干预效果分析[J]. 中国保健营养, 2020, 030(003):173.
[2]罗广军. 腹外疝应用无张力修补术和传统手术治疗的临床比较[J]. 健康之友, 2020, 000(002):51-52.
[3]姜峰. 不同手术方式治疗小儿腹外疝的临床疗效比较[J]. 中国医药指南, 2019, 017(0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