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及对策探析 崔洪刚

发表时间:2021/3/2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8期   作者:崔洪刚
[导读] 摘要:房屋是被征收人的重要财产,人们对房屋的需求始终存在。
        拜泉县房屋征收中心  黑龙江齐齐哈尔  164700
        摘要:房屋是被征收人的重要财产,人们对房屋的需求始终存在。房屋征收工作在完善基础设施和优化城市综合功能中不可或缺。通过提高政策法规的惠民性,加强监管,规范征收行为,科学安置补偿,优化奖励制度,畅通纠纷解决途径,化解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达到合作双赢的目标,确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对策探析
        引言:房屋征收,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不能让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房屋征收工作也要依法依规。故此,确定的房屋征收主体,有利于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方之间发生争议后,被征收人及时、便捷对自身权益予以救济。同时,可选择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也更有利于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纠纷的化解。也为今后各地方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指引。
        1房屋征收补偿的现状
        首先,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公告与明确征地价格,而农村房屋价值确认则依赖于评估机构,其征收价格与发展不相适而滞后,该种状态已经不能最大程度保证被征收人的财产利益;其次,农村征收补偿法律零星散落于不同法律部门中,缺乏具体可行的规范,农民素质及维权意识弱,很难利用法律维护其自身利益,征收补偿相关法律规定于农民而言是一个盲区,实践中,农民认为征收的补偿有较为可观的经济价值,极易接受拆迁补偿协议;最后,农村土地征收法定程序:状调查及确认;征询意见、组织听证;上报征地材料;征地审查、报批;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及交付土地;协调和裁决征地争议等。[
        1.1政策法规宣传不够
        由于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不及时、不到位,征收补偿缺乏透明性等原因,有些被征收人希望通过抵抗政府的合理征收行为获得更多补偿金,成为“拆二代”。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不了解房屋征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越拖越有钱,甚至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导致房屋征收工作无法顺利推进[5]。
        1.2征收程序欠缺
        目前,我国的农村房屋征收没有统一的程序规范体系,农村房屋征收内容泛泛,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不能让农民房屋征收的权利人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无法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参与权。
        1.3救济途径不畅,致使维权难
        《条例》赋予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拥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却没有对法院如何审查房屋征收行为和补偿决定的标准作出规定。案件审理中,法院主要审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即对受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等形式方面的审查。而房屋征收矛盾纠纷的关键是价值补偿,应对价值补偿进行合理性审查。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是否符合市场价格作出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启动合理性审查仅限于行政行为是否显失公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无滥用职权。这样矛盾纠纷的关键点通常难以妥善解决。
        1.4公共利益界定
        征收先行须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能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谋求个人利益。因而公共利益的确定应有标准,不能仅着眼社会效益机制和城市规划。“公共利益”一词广泛存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但未有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潜在的原则性与概念的模糊性容易造成对个人利益的侵害,使不应该让步个人利益让步于“公共利益”。《辞源》中对于公共的解释“谓公众共同也”,事实上,公共利益涵盖的范围是广泛,法律规范不尽详能,应该以判例指导的方式形成“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解决对策
        2.1合理安置补偿,设置奖励制度
        重视间接损失,如因搬迁造成被征收人医疗、上学等费用增加的,可通过提高标准来补偿;对造成就业困难的,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免费培训或提供就近择业机会来帮助被征收人。同时,优化奖励制度,明确奖励金是被征收人获得的额外收入,不得与区域内的签约率挂钩。对于主动配合的被征收人,按照签约并搬迁时间节点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金额,确保先签约先搬迁的被征收人获得的额外奖励最大化。四)安置方式之多样选择现行拆迁公告中列明的安置方式大多数采取的货币补偿,货币作为补偿方式并不能很好的保障农户的生存,一次性的货币补偿缺乏长远的利益保护,农户本身不具有理财的能力,应当设置更多的安置方式选择,如等面积兑换房产同货币补偿相结合。
        2.2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予以解决。
        该种纠纷解决途径,是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约定的,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共同确认认可的征收纠纷解决办法。主要包括约定仲裁、约定诉讼。即在执行该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如协议双方中任意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均可通过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对纠纷予以解决。但在遇到具体纠纷,执行征收协议纠纷解决途径时,因被征收方对征收主体的不信任,导致双方约定的征收途径不能实质性的解决该类纠纷。
        2.3加强监督,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首先,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必然滋生腐败。应成立由被征收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房屋征收补偿督查工作组,建立行政问责制度,以此规制征收补偿中违法行为。明确违法建筑认定必须在征收决定公布之前。其次,规范评估程序,设置评估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强信用档案管理。可以采用异地评估的方式,既可弥补本地评估资源的不足,又可规避本地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依附关系。选择评估机构时还可以引入公证机构来监督。再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外公布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补偿标准和价格,提高透明性,让社会来监督征收补偿工作。同时加强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政策解读要通俗易懂,出现问题时应进行点对点交流、沟通协商化解。
        2.4征收补偿标准应与时俱进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于立法缺乏而滞后,体现在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程序。实践证明,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一直是实务中的难题,致使司法评判困境丛生。为解决这一难题,出于追求法律规范的工具箱的可选择性,应完善相关立法。如《土地征收管理》对征地补偿标准做出了规定,但对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难以寻(三)补偿范围应全面补偿范围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农村房屋大多形式各异,但实则大有差别,精装修以及地上附着物也不尽相同,地板储物室以及果树也应当考虑在范围之内。农村的家庭中一般会设置养殖空间,如羊、牛以及兔子。虽然地上并没有房屋建筑设施,但应给予合理补偿方案。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配合城市建设步伐大规模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成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民居住环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1]。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双方均站在各自立场和角度上看待征收工作,征收补偿直接关系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若安置补偿未达到被征收人的预期,便会出现争议,处理不当会导致产生矛盾冲突,甚至出现暴力事件,影响城市建设成果。
        参考文献
        [1]李国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问题分析[J].经济管理,2019(24):77-78.
        [2]刘鹏.关于房屋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现状探讨[J].建材发展导向,2019(2):50.
        [3]邹耀萱.城市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及改进建议探讨[J].工作探索,2019(7):147.
        [4]胡军辉.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基于个案引发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9(2):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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