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与伦理关系

发表时间:2021/3/22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2月下   作者:覃珑琴1 王诺娅2
[导读] 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其本质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严,而伦理作为刑法的道德底线也极其重要,在刑法中也存在与伦理道德违背之处。本文主要通过刑法的概念、原则以及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来探讨刑法与伦理的关系,及伦理在刑法中的价值。

1四川成都西华大学应急学院 2四川成都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  覃珑琴1 王诺娅2   610039

摘要: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其本质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严,而伦理作为刑法的道德底线也极其重要,在刑法中也存在与伦理道德违背之处。本文主要通过刑法的概念、原则以及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来探讨刑法与伦理的关系,及伦理在刑法中的价值。
关键字:刑法;伦理;价值意义;期待可能性
        引言: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伦理则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指的是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刑法虽然是冰冷的条文,但在刑事案件中体现“法与情”的辩证关系,找到刑法与伦理的平衡点,既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秩序,规范公民的行为,又能将社会道德伦理融入其中,让法条增添温情,使之更为大众接受。
        一、刑法与伦理的关系发展与变化
        我国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文明化程度不断增强,刑法的制定越来越注重人性,从对罪犯单纯的劳动改造转变为从思想上教育罪犯,在法律条文中提出了基本的伦理要求,如尊重人权,禁止酷刑,对罪犯等实行人道主义等。
        现行的《刑法》在罪责刑均衡、刑法平等适用等原则中都体现了伦理性。以死刑为例,未成年人和孕妇犯罪可以免受死刑,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对弱者一定的怜悯的伦理情怀;提出正当防卫,体现了尊重和鼓励公民正当防卫救助自己的社会伦理价值,在2018年发生的“昆山宝马哥砍人案”,宝马男追砍电动车车主于海明却遭到反杀身亡,经法院裁断,于海明的行为被判定为正当防卫,于海明也被无罪释放。同年的一部根据一真人案件—陆勇案改编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引起公众的激烈讨论,陆勇因患上慢粒白血病靠吃药来稳定病情,但是药价太贵,后来他找到一种功效相差不大的仿制药,价格便宜,他将这种药向周围的病友介绍,并无偿帮他们代购,但该药在国内没有专利,属于假药,陆勇便被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此事一出,引起全国轰动,从法律的角度看,陆勇帮助病友买这些“假药”,与《药品管理法》中条文相违背,属于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不仅减轻了病友的财政负担,更是救了病友的命,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针对此案件,应当依照《刑法》重大紧急避险来处理,这样判断体现了“法与情”的平衡,既符合了伦理道德,又不破坏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即期待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若没有期待你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就可以免除你的责任。



        (一)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于1897年的德国“癖马案”,该案件后期待可能性这一理论被提出来,在刑法中,这一理论也正是体现伦理在刑法中起到的作用,从马夫的角度来谈,在马夫发现该马的恶癖后向雇主反映,但雇主不换马他也无法决定,迫于生计,马夫只能在雇主那里工作,他的行为确实符合过失伤害罪,但于情于理都不应该由马夫来负责,最终的结果也如社会公众所期盼的那样,这样的刑法审判结果才更能顺应人心又不会顶撞法律。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这一理论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例如杀人犯教唆别人为自己作伪证,作伪证者构成伪证罪,但该杀人犯却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因为杀人犯希望有人能替自己作伪证,这就说明缺乏伪证罪的责任上的期待可能性。
        (二)期待可能性与伦理
        从伦理学角度来讲,人性是在一定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人的本性中始终都会有利己的一面,任何人都有善的一面,对于人性应当加以善的引导,以此来约束恶的一面。对于人来说,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迫不得已去伤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这是求生的需要,是符合社会道德伦理的。
        三、伦理在刑法中的要求体现
        伦理体现在刑法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刑事立法上,我国大幅度地减少了死刑,严格控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限制公权力在司法领域的滥用,同时在立法中顺应随时代变化而改变的伦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提出“重婚罪”,这项法律规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的保护,符合当今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以及当代人的伦理价值观。第二,在刑事司法中体现,对犯罪的判定从伦理道德、法律法规两个方面出发,双重判定才让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四、伦理在刑法中的价值意义
        道德伦理在刑法中的价值意义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对刑法立法的指引和对刑法立法的限制。指引依赖于伦理道德规范的容忍、谴责及排斥规则。例如无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肯定违反了伦理道德的容忍规则, 但一概作为犯罪处理稍显不妥。因此要引入排斥规则, 即当一个行为超越了公众的容忍界限, 但还不足以将该行为入罪, 只有当其达到刑法可罚性标准时,才应作为犯罪加以规定。
        在“辱母杀人案”中于欢面对母亲与自己被绑架,母亲被施暴者侮辱,报警后却没能得到警察的帮助的情况,对施暴者实行防卫,伤害施暴者以保全自己与母亲的行为,在社会公众看来,是可以被原谅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我们并不能期望于欢不作出反抗,母亲和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于欢实行正当防卫以保全自己和母亲的行为是符合社会道德伦理的。但当时于欢被判定负刑事责任,这样的判定结果并没有让广大人民信服,也没有达到伦理要求的正义,由此而来的公众舆论对司法机构和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促使中国刑法不断完善,执法人员不仅要满足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还要平衡社会伦理要求的公平,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司法主体的威严和法律的神圣,也让伦理价值在刑事司法中发出更大的作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除了要以它的严酷惩治犯罪,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外,更应以其温情的一面感化受刑者,以其人性的面孔对待罪犯无辜家属,如此,才能惩恶扬善,使人们从内心深处敬畏法律,真正的彰显刑法的正义凛然。伦理与刑法之间必定存在矛盾的地方,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用道德伦理来完善法律,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道德伦理行为。
参考文献:
[1]曾粤兴.刑法伦理性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04):66-78
[2]时延安.刑法的伦理道德基础[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3):28-45.
[3]庾兰艳. 刑法伦理性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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