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法律分析

发表时间:2021/3/22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2月下   作者:何金瞳 吕俊 吴比
[导读]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于自然人所征缴的税务费用,是国家收入的基本来源,其核心作用是调控收入分配差异,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支撑作用。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的修订增改,已逐步趋近于完善,在2018年的修改中,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使源泉课税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同时也面临了一些考研。

重庆市工商大学  何金瞳    吕俊 吴比    400000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于自然人所征缴的税务费用,是国家收入的基本来源,其核心作用是调控收入分配差异,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支撑作用。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的修订增改,已逐步趋近于完善,在2018年的修改中,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使源泉课税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同时也面临了一些考研。所以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上多角度分析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完善路径,能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有意义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法律分析
        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2018年8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订。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了税率级距和速算扣除数,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效提高了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代扣缴制度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扣缴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制度不健全,部分单位制度建设落后,运作不到位,扣缴意识薄弱。(2)个税征管中扣缴配合不力,扣缴义务人不积极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纳税积极性不高。因此,本文通过对扣缴义务人制度法律分析,明确扣缴义务的法律概念以及在我国运用,并针对我国现存扣缴制度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法律属性
        1. 扣缴义务含义及其运用
        在某主体与纳税人从事交易或者发生某种税收之外的法律关系时,如纳税人由此取得收益,且应就该笔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则该主体所承担的,在支付纳税人收益时,扣除税款并解缴至征税机关的义务,即所谓的税收扣缴义务,在税法上,通常仅表述为“扣缴义务”。承担扣缴义务的主体在税法上被称为“扣缴义务人”。
        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看,扣缴义务因其发生基础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扣缴义务、指定扣缴义务。法定扣缴义务的发生直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指定扣缴义务则是由税务机关指定某主体承担,只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个别情形,然其指定范围仍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美国,雇员还可以基于自愿,申请由支付人代扣代缴某些收入的税款。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情形看,扣缴制度又可细分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类在代扣代缴情形,主要是对纳税人承担支付义务的主体,在支付相关款项时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而代收代缴,则规定在消费税的少数情形中,对纳税人享有支付请求权的主体,承担扣缴义务。前种情形被税务界简称为“代扣代缴”,后者简称为“代收代缴”。
        2.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法律属性
        扣缴义务是一种公益性的责任。由于扣缴义务人在税收债务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相当微妙,既不是税款的纳税人,也不是税款的征收者。扣缴制度仅仅是国家在经济上的一种效益权衡,从而方便税收所创造的一种税收手段。扣缴义务正是在这种便利有效的税收手段中协同产生的公益性义务。
        设置扣缴义务进行“源泉课税”,能实现税款的便利征收与费用节约,避免征管成本过高,征管成本尤其是税收征管能力较低的欠发达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在现代税收国家,国家运行的经济基础是税收收入毫无疑问,增加的征管成本将再由包括扣缴义务人在内的全体社会共同承担。再者,扣缴义务人以其扣缴行为消灭的是纳税人的税收债务,实现的是国家的税收债权,与其自身的利益并无关系,故被称为“他人责任”。这种他人责任的履行并非为了清偿行为人自身的实体税收债务,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法律所设定。其次,扣缴义务本身是相当有限的一种义务。因为扣缴义务的发生必须以纳税人的税收债务存在为前提,这也是扣缴义务的基本法理,所以凡是能产生应税所得,就有可能产生扣缴义务。基于上述原因,只有在产生应税所得时,扣缴义务才有可能产生,导致扣缴义务并不会给扣缴义务人带来负面、不当的影响,否则就会与扣缴义务的公益性属性相背离。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制度问题
        新税法推出后,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控制、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结合的征收方式,但是目前来看其本质仍是一种代扣代缴制。目前我国实行改革后的新税法,新税制要求纳税人熟知税收政策和具备一定办税能力,但是目前纳税人不了解纳税政策、不熟悉申报流程仍是常态。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纳税人的自觉,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源自源泉课税征收制度,该制度的设计阻断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通道,淡化了人们的纳税意识,故而笔者对自行申报不抱期待。出现这种问题原因之一是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主体界定不清晰,导致在税法立法和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弱化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淡化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加重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2.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问题
        以代扣代缴制度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税收征管方式在具体实施中也面临
多困难。首先,征管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个税的征管信息来源多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社保数据,部门单位为其上报的信息十分有限,导致信息来源单一。信息系统承载的巨大压力会给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造成征管资源短缺、与其他部门难以协作、沟通、管理等困难。其次,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纳税积极性不高;扣缴义务人不愿意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愿意为员工集中办理汇算清缴;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低,在新税制新要求下,税务机关缺乏对上亿纳税人征管的能力与经验。最后,随着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税负公平远未达到,个人所得税在对工薪为主要劳动所得的监管采用源泉扣缴的代扣代缴制度,监管十分严格,而对高收入群体或资本所得项目的监管力度不够。这不仅导致大量税务流失,更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与个税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相去甚远。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的对策
        1.明确扣缴义务人法律地位
        国内学界对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定位,争论的焦点是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视为纳税主体,有学者认为扣缴义务人可以与纳税人视为一体,作为纳税主体来看待;也有学者不同意此种观点,认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应该将其与纳税人分开看待,作为独立的第三人或者纳税主体看待。学者叶金育《扣缴行为的类型化研究》[1]一文中认为在不同的阶段,扣缴义务人所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是不尽相同的,可以理解为在税务征管的过程中,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是不断变化的,即在面对纳税人时,扣缴义务人是征收税款的征税主体,在面对税务机关时,又变成代替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纳税主体。若依此确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在个税相关法律修改时应进行相应的权责调整,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权利与义务。
        2.加快信息化建设
        完善全国统一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建立个人纳税电子档案制度,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税务与银行、证券甚至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的涉税信息共享,大力提升征管效率,堵住税收漏洞,加强税源监控。
        3.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纳税人纳税意识不明显,纳税不积极,究其原因是因为缴纳税款被认为是一种金钱损失,改变纳税人这一意识的方式是找个参照点,如自己的历史资产、不 同历史时期条件相似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等。同时,应完善涉税信息公开化制度,让纳税人知道缴纳税款得到了什么样的公共产品,使其切身感受到缴纳的税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加强税法宣传,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意识。
        4.加强对高收入群体个税征管监控
        目前我国对高收入群体个税征管并没有单独规定法律文件,也没有针对高收入群体的部门和人员,对高收入群体税源监控并不完善,更谈不上对其进行专项稽查。对此,应加快制定针对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管方面的法律文件,建立双向申报制度,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务稽查,加大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的惩罚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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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守文.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税务研究》2000(8):(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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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永忠.扣缴义务就是纳税义务.《政府法制》2009(3)
[5]高勇.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代扣代缴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20(29)
[6]李博.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经贸导刊》2020(4)
[7]王南南.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税务前沿》2020(26)
[8]高丛。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研究.《中国产经》2020(5)
作者简介:
何金瞳(1998-),女,汉,重庆市南岸区,硕士,研究方向:法律
吕俊(1995-),男,汉,安徽省阜阳市,硕士,研究方向:法律
吴比(1997-),男,汉,四川省达州市,硕士,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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