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征信系统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的前景

发表时间:2021/3/22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2月下   作者:戴运 、周纲 、周广
[导读] 中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中国现在走的是市场经济的道路,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中国对征信活动的实施是做的非常好的。但是中国征信的现状是征信发展过于迅速,而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还未建立。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系统和资源,目前却单方掌握在银行手中,并且缺乏一个专门的法律来规范。

四川成都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戴运 、周纲 、周广   610039

摘要:中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中国现在走的是市场经济的道路,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中国对征信活动的实施是做的非常好的。但是中国征信的现状是征信发展过于迅速,而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还未建立。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系统和资源,目前却单方掌握在银行手中,并且缺乏一个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如何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公平和公正,已成为公众关心的焦点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仍停留在的“单方记录”阶段,只由银行等部门单方形成,而缺乏公众参与。
关键词:中国征信;法律体系;现状
        一、中国征信体系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社会信用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中国信用建设相对滞后,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企业拖欠大量银行贷款不还、持卡人恶意欠贷等现象屡禁不止,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从信贷征信起步,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
        二、各国征信体系的发展概况
        美国、英国、印度、泰国、俄罗斯、新加坡,法国、马来西亚,巴西、意大利、韩国等有关国家征信立法的体系框架及征信法律规范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很多的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约束征信这一活动,如韩国《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法》、泰国《信用信息业务法》、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有的国家还将与征信有关的规范依附在其他法律规范之中,如英国《消费信用法》、《数据保护法》,征信活动法律规范依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的法律中,又如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新加坡《银行法》等。在金融业法律规定中规范了征信活动,并据此由征信监管部门或征信机构制定了相关规范。美国的征信体系虽然完整,但其征信机构全为私营征信机构,完全的市场化运作,从最初的两千余家发展到门然垄断,现在的主要征信机构又分为对个人和企业,对个人的有益佰利(Experian)、艾至法克斯(Equifax)、环联(Irans Union),对企业的有郑的氏(Dun&Bradstrcct Corp)、稳迪、标普、惠誉。
        三、个人征信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查询存在安全隐患 
        个人信用报告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目前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了个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信用卡交易、贷款明细等个人详细资料,信用报告一旦丢失,会给个人隐私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同时,因商业机密等原因,在人民银行获取的个人版信用报告与在商业银行获取的银行版信用报告有一定的差异。



        (二)目前信用报告的适用性不强
        目前,从征信中心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来看,仅为个人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婚姻等)、信用交易情况、贷款情况等资料的简单综合,缺少对个人信用的信用评级、信息分类的加工,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缺乏规范的查询依据 
        目前,基层央行依照“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群众”的指导思想,对个人信用查询采用随到随查、立等可取的工作态度,对申请人提出的查询请求全部予以接受,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是,由于自2010年10月1日,总行征信中心对各商业银行等征信单位收取查询费后,基层征信中心业务量剧增,以xx县支行为例,2010年第四季度查询量占2010年全年查询量的57%,同比增长356%,给我行征信工作带来极大的考验。经调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在为个人提供贷款时,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够为用户查询个人信用,将查询工作推给基层征信中心。
        四、中国征信未来的发展和前景
        (一)国内公共征信机构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协同发展是未来征信业的方向。个人征信主要与个人参与的金融信贷交易相关,信息共享是个人征信机构最核心的商业原则。由于金融业务和个人信息的敏感性,征信产品从经济学上来说是“有条件的公共产品”。因而由政府或行业成立公共征信机构成为各国的一种选择,在中国即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二)独立第三方的地位是个人征信机构能够进行可持续商业运营的必要条件。从国际经验来看,独立第三方地位有利于个人征信机构获得社会公信力,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有利于消费者的公平授信;还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国外许多个人征信机构实现独立第三方地位有着不同的路径,可以为国内市场化征信机构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三)对个人征信市场建立分类监管框架。征信是对客户还款意愿的评估,与社会诚信有所不同,大数据的行为分析与还款意愿的关联性还有待验证,因而我们要对以上活动有所区分,分类监管:(1)对于从事基础的消费者信贷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采用征信业全牌照监管;(2)对于利用消费者数据进行信贷信用风险分析服务的机构采用征信业专项牌照监管。
        五、总结
        大数据的应用和价值的挖掘不能以牺牲个人人格权、财产权为代价。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终极目标是让人类更安全,更自由。通过构建数据保护制度,确保数据主体的充分权力,促进个人数据在产权清晰、保障有力的制度框架下发挥更大的价值,征信市场才会拥有稳定发展的基础,征信业才会拥有健康发展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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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晶妹. 未来中国征信:三大数据体系[J]. 征信,2013,31(01):4-12. [2017-09-12]. 
[3]赵海蕾,邓鸣茂,汪桂霞. 互联网金融中的大数据征信体系构建[J]. 经济视角(上旬刊),2015,(04):18-21+65. [2017-09-12].
[4]李卫红. 关于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若干思考[J]. 征信,2012,30(01):70-73. [2017-09-12].       
作者简介:
戴运(1996-),男,汉,四川省南充市,硕士,研究方向:会计学
周纲(1997-),男,汉,安徽省铜陵市,本科,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周广(1999-),男,汉,四川省宜宾市,本科,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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