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
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 广东台山 529228
摘要:新的公共管理视角下,电力监管工作应形成民众、行业组织以及政府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保证政府与社会调节力量的互动与协调,从而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作为系统工程,电力监管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民众的共同参与,应在明确各自责任的基础上,保证监管效果。
关键词:公共管理;电力监管;对策电力行业在社会经济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属于社会运转的基础所在,此种特殊性与重要性决定着应强化监管效果。
1电力监管的意义
强化电力监管效果首先可以促进我国电力工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国电力机制正在面临深层次改革,明确监管目标,可以避免市场失序问题,为电力行业的发展吸引更多资金,达到预期的投资收益效果。其次可以深入推进电力体制的改革进程,电力工业市场的监管改革可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确保各方利益的调整与平衡。
2我国电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监管职能的分配过于分散、影响监管效率
电力监管的职能分布过于广泛,仍然存在同一种职能交由不同部门来负责这种职能的重叠现象,导致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矛盾,且分布过于广泛的电力监管职能还会使协调有效性的门槛大大提升,一般的协调工作已经不再适用于职能分散的电力监管体制,这也导致了另一个问题的出现,那就是缺乏有效的、强时效性的协调工作,导致电力监管效率低下,而我国电力行业的很多管制工作都必须综合、协同起来才能完成,比如电价的审批和成本的监控等,随着协调工作质量的下降,协调能力也只会下降不会有所提升,那么监管工作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错位监管或者越位监管等。对于有着强综合性、系统性的电力监管工作来说,电力监管的职能过于分散、缺乏有效的协调工作都严重影响着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2电力监管组织的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现有的电力监管组织也就是电监会,单单从其机构职责来看还是非常全面具体的,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当前电监会在实际人员方面的配置和监管层级方面的配置仍然有待改善,电力行业面积广、人口多,在我国是一个规模十分庞大的行业,容易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出现严重的问题却没有处在被管理的状态,导致长时间没有被发现,也就是说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目前,由于电力监管组织的体系不够健全所导致的监管缺位问题主要表现形式通常包括以下两种。
2.2.1基层存在严重的监管缺位现象
如果说从级别上划分,地市级的供电公司以及县级供电公司代表着电力行业的基层,而我国有众多的地市级、县级供电公司,实际的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反映出基层和地方的电力监管工作人员的数量还是非常少的,这就导致很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现象。
2.2.2对当前的监管人员结构急需开展进一步调整
电力监管人员结构方面的调整需求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引起这个问题的原因是缺乏电力监管人才,在众多的电力监管人员中,真正能够适应当前电力监管需求的少之又少,大多数监管人员并非专业性的公共管理和电力监管人员,精通财务管理、经济法律和审计工作的人员更加少;在人员的分配方面不能做到有效分配,使真正有能力的监管人员无法发挥出自己的实力,因此在电力监管工作人员的结构方面仍旧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来调整。
2.3电力监管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有待提高
在电力监管工作开展实施的过程中,牵涉多方利益,包括政府方利益和被监管的企业的利益以及电力消费者的利益,而不仅仅只是这三方中任意的唯一一方,所以,具有足够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的电力监管工作能够开展得更加顺利、工作结果也会更加有说服性,而要想做到这一点,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鼓励社会参与,然而,从当前电力监管工作实际的开展情况来看,有很多的监管工作环节比如制定监管规则时,大部分的相关人员并没有真正参与其中,更加没有提出建议、参与决策和选择的机会,同时,社会方面的参与也不够广泛,所以在这方面还需要做出更多的改变。
3公共管理视角下电力监管对策
3.1坚实服务导向,实现管制到服务转变
公共管理的关键在于保证行政的有效性,作为公共组织,政府部门应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能,在遵循公共管理的原则上,正确处理电力监管与电力服务的关系,在监管电力企业行为的同时,将监管对象与公众的服务满意度作为监管评价标准,最大程度的提高监管效果。电力监管大多为限制电力企业,包括市场准入、资金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等方面,这种强制性行为会导致监管对象出现抵触心理,影响监管效果。对此,电力监管工作应坚持以服务为导向,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保证为电力市场参与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还应在刺激民间资本进入的同时,保证弱势群体享受电力生产增长的好处,给予落后地区输配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者给予支付能力较低的用户更多补贴,实现良好的服务效果。
3.2鼓励民众参与,形成多元化治理格局
在公共管理的视角下,电力监管主体应由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向民众、社会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转变,实现伙伴式的合作关系。相较传统的监管模式,虽然当前电力监管工作具备独立运行部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但电力监管机构依然存在较多缺陷,此时应扩大治理监管主体范围,尤其应鼓励民众、民间组织的参与,营造新型的监管格局。一方面可以通过民间监管组织降低监管成本,使得电力企业接受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财务审核,并通过披露年报等方式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还应针对区域性电力市场建立成员代表委员会,保证运作效果。除此之外,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作用,得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协助配合,必要时还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置专事监督委员会,定期召集电力、经济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实地调查、开座谈会等方式搜集更多监管意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监管不确定性问题。期间为了更好的解决监管干扰问题,还可以建立有效的申诉与解决争端机制。
3.3明确责任,形成良好合作网络体系
公共治理的内在要求在于责任,作为监管工作的参与人员,也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避免出现权力滥用问题。但当前为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政府权力与责任实行工作存在失衡问题,监督机制无法发挥实际作用。同时,电力监管领域也存在权力与责任脱节问题,监管人员承担责任的意识较差,工作中互相推诿,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问题。电力监管政策的执行离不开责任人的参与,为了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应保证电力监管责任的划分与执行。实际监管过程中,政府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法规与调理,明确监管标准,在加大沟通力度的基础上,扩大监督范围,保证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均参与电力监管工作,执行责任。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电力监管机构,还应在明确自身职责的前提下,完善监管责任制度,制定可行的奖惩措施,以约束电力监管人员的行为,保证其可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条例,确保监管过程的公正性与透明性。作为社会的基础产业,电力关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监管工作也应得到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参与,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形成辅助与合作体系,全方位提升监管质量。
4结束语
当前我国电力监管工作依然存在较多问题,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方式,在借鉴现代公共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设计独立完善的监管机构,促进我国电力监管工作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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