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刚
昌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261300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当前农村土地征用的概念和特征,接着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的策略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征用行为有所改进,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用;补偿
土地,是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是农民生存的根本,土地征用必然涉及到农民的现实利益。近年来,乡镇城镇化建设,各种工业园区建设,水利基础设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大型工程建设一路高歌猛进,对土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的土地资源已经十分有限,因此农村土地就不可避免地要被征用。由于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基本是以计划经济时代为蓝本制定的,存在诸多缺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其滞后性和不适应性日渐表现出来。因此,当前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如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问题、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地方政府的责任问题等等。
一、当前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
(一) 政府征地权力的滥用
由于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遵循的是相当补偿的原则,对土地征用人补偿不足。另外,征地过程普遍存在征用范围过宽的情况,只要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不论是否符合公共目的的要求,都列入征用的范围。而这种不符合公共目的和完全补偿原则的强制性征用,在现实中无法避免地导致了征用权的滥用。很多农民因为补偿费用较低而不愿意出让,地方政府就会以土地征用的强制性来强力征收,导致土地征用权力边界的模糊,这也是多年来征地纠纷在地方政府维稳工作中占据主要比例的根本原因。
(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合理
国家对征地补偿倍数规定了最高标准而没有规定最低标准,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制定征地补偿价格时就低不就高,尤其是对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往往采用极低的补偿价格。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价格的确定,没有考虑到土地所承载的对农民的就业功能和保障功能以及传统的福利功能,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后,相关的生存权、经济权、就业权和财产权及政治文化与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
(三)土地征用后的安置政策不到位
随着国有企业效益的不断下滑,工资较低且失业风险加剧,使得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成为一纸空文。政府原本依托国企来安置失地农民越来越不符合市场化的趋势,而且也给国企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因此,现实中失地农民在国企的就业安置就成为幻想。
二、农村土地征用的改进策略
(一)明晰土地产权,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1.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产权
国家在农村土地产权的完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可以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来约定市场主体的行为,为其提供统一的基本的制度规则。只有土地产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确立,才能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真正发挥其作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此外,田坝乡政府应该对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演变进行必要的梳理,将其中一些重要的文件按照时间节点编制成册,并结合这些法律文件,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明确土地产权的界限和受益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责模糊问题。同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权属、界限、面积和用途等进行全面掌握,按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统一编码,并推动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根据实际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包括: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公益及社会福利事业用地;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其他公认或者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确保征收权行使的合法性。其他的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收农村土地来满足,而应该依靠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二)健全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1.切实改进土地征收程序
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要切实改进土地征收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上诉权。知情权的保障主要在征地报批前,政府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书面告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每一农户。参与权就是农民有权申诉不同的意见,参与土地补偿金分配的决策。
2.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网络建设
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该本着高度重视、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充分发挥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管理监督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期磋商、合同签订、存档,到后期的交易、纠纷调处等,都应该积极介入,抓好政策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同时,通过各种渠道为农民提供关于土地流转的各种信息,包括国家法律、政策、纠纷案例、交易价钱等等,为农民的土地流转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
(三)创新土地补偿制度
1.建立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
农民不仅应该参与农地资产权益的分享,而且还理应获得农地本身的自然增值、生存保障价值和该财产因为用途转变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增值的收益。总而言之,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不仅要体现农地作为资源功能的静态补偿,更要体现农地作为资产属性流转增值的动态补偿。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农地资产的功能属性,也才能为农地财产权益的真正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2.探索股权式的土地补偿机制
股权经营模式下,农民与具体的土地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分离,农村土地的衡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完全以货币化的形式进行衡量,而其受益分配也不再是实物的形式,而是以股权和货币分红为主。股权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改变了原有的农村集体土地难以流转的困境,有效规避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收益与农民不挂钩的问题,建立起了一种农村土地权益由集体和农民共享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另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土地的流转率,但是其前提是进一步确立和明晰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限,实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提升农村土地利用的效率,提升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
(四)健全失地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实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根本,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造成实地农民陷入“务农无地、上班无岗、失业无保障”的困境。针对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首先,应该明确以“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为目标来设计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从平衡社会成员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理所应当成为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目标。随着经济整体实力的提升,我国也具备了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能力。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的保障机制。要将因为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接纳为城镇居民,并将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再次,要建立失地农民教育培训保障机制。就教育培训保障而言,具体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失地农民的子女入学应该与城市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同等权利;二是加大职业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失地农民再就业能力;三是建立实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及再就业技能的整体培训计划之中。在培训内容上,要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既突出技能培训,又重视劳动法律法规、有关城市理念和素素质的培训,帮助被征地农民提高劳动技能、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水平,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社会;在培训资金上,可以由政府拿出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定期再就业培训,也可以采取政府、用人单位各出一部分的解决办法,以使实地农民提高自身技能,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作者简介: 陈小刚(1983年10月),男,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汉族,大学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