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山东 山东省 253000
摘要:当前我国的经济实力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从而让城市空间利益在集合性利益中显得更为重要,我国现在依然没有完善的城市法,需要相关工作者利用行政法来创建城市空间利益。本文主要就是来对现代行政法意义上的城市空间利益进行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城市空间利益;城市空间;行政法
在全新的时代当中,在特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城市空间开发、改建和施工,很有可能产生多元权益间的对峙,怎样调控各种利益和由开发、改建等而出现的全新利益,逐渐变成了行政法领域所重点研究的内容。不过在研究期间,仅仅将多元权益当成是城市空间利益的合理分类,并未站在理论的角度把城市空间利益当做是行政法的一种学术概念。相应的,在物权法中,学术界明确了物权法意义中的空间权、土地空间权等概念。而从本质上讲,以上的研究均属于站在私法权力的立场所进行的研究,将城市空间的权益当做单独的财产权,没有展现出属于城市空间利益的特质。
本文主要是根据行政法的意义来明确城市空间利益,绝非只是站在行政法的视角,主要是将城市空间利益当做城市行政法理论内的概念,然后来进行全面的研究。城市行政和过去的行政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是对城市空间的组成和掌控的一种健康的行政,因此有必要明确城市的核心地位。不过现在,国内还没有完善的城市法,也缺少相应的研究,而且与城市有关的法律转化成了另外的一些问题来看待,城市并不在法律、特别是不再行政的范畴内。不过日本随着地方分权的进一步完善,于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时候便创建出了完善的城市法理论。
一 从土地法到城市法
日本于1987年创造出了《问世法》,这代表着日本全面开始对城市法进行研究。这一时期主要经历了从土地法到城市法(也就是都市法)的研究阶段。通常土地法研究是以1968年《城市规范法》的颁布为标志,主要是把城市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当做核心内容,相关学者重点对以土地所有权为代表的财产权规制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内容是财产权规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不过这样的研究,重点在于掌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关系,并不能够改善受限于城市环境的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权益维护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学者开始将研究范围延伸到了“空间”上。在刚开始时,主要针对的是国土、环境等宏观空间,随后由于涉及到了第三方利害关系,地方范围内的城市生活环境空间研究慢慢的容纳进了法学研究领域当中。此后,《都市法》便主要开始研究城市空间。
在《都市法》后,矶部力的城市法理论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都市法》相同的是,矶部力的城市法理论同样重视政府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区别在于矶部力是以行政学为核心来进行城市法理论研究。矶部力指出,传统的行政法不能够全面的反映出指导纲要、建筑协定等全新城市法的情况,于是创建了“城市环境管理”方法论。矶部力将城市的普遍问题都当成了环境方面的问题,强调在部分城市空间内,主要是靠人为所提供的条件,其中除了包含自然环境外,还有人工所提供出的生活环境。但是过去日照遭受阻碍、噪声等会对城市环境造成破坏的现象,和城市环保等情况根本无法全部容纳类似的城市环境问题。
同时他还以此为基础,强调对人们所生活的空间实施标准化、正规化的管理,而且还分成了以下内容:一,将城市环境当做公物属性;二,为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要对城市建设中的“安全、方便、舒服”等重点要素进行合理的控制;三,将政府当做城市管理工作的核心。
二 现代城市法理论
1993年,日本学者原田纯孝创造出了《现代都市法》,其中指出了只是根据土地法控制各种城市法的行为太过狭隘。并具体研究了创建现代城市法体系的依据:一,城市作为人们工作生活的主要“空间”,在“空间”内生存的人组成了“共同城市空间”;但这些空间也是人所创造的,属于“组建和创造的对象”。其次,对日本的城市建设进行分析后了解到,经济实力的提升带动了城市的建设,不过也引发了大量的城市问题,特别是环境上的问题最为突出。三,针对城市建设所导致的各种问题,欧美很多国家在1945年以后,制定了完善的城市发展政策,以尽可能的限制城市空间的组成和使用。四,尽管城市是人们生活、工作等各项活动的主要“场所”,不过城市土地却也是私人所有权的对象;而一同进行活动的空间属于人刻意所组建的,要比私人所有权的地位高出很多,这代表了本就所具有的矛盾,而这意味着城市法势必会导致私人所有权的介入。
在这种认识下,原田纯孝将现代城市看作是“以公共视角掌控包括城市环境的城市空间的组成和使用的相关制度的融合”他强调,现代城市首先要为所建立的“理想的城市”创造出合理化的观念,其次要利用相关的观念来对城市各项活动的主体利害关系进行调控。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主要研究了现代行政法意义中的城市空间利益,是在指定范畴中的人们在一定的城市空间中可以当做集合体共享的利益。在国内的行政法中,要明确如此概念下的城市空间利益。一是要转化以财产权视作核心解决城市问题的传统理念,积极对以人共用的生活空间为核心的城市法进行研究。以此将城市空间利益定义成公法权利角度中的集合性利益。在对城市空间利益制度的创建方面,首先要根据城市规划的内容来确立其中一个地方的城市空间利益,以此作为城市空间利益在行政法中的基本保障。此外,如果城市空间利益具有相关制度作为支撑的时候,要为该地方的利害关系人和维持城市空间利益的负责人授予行政参与权。本文主要是以日本的的集合性利益理论所创建的制度为核心,特别在城市空间利益的相关制度方面仅涉及到了传统的城市规划制度,并没有做出全面性的研究。在今后,我们会进一步的研究城市空间利益,并研究各种利益在立法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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