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时代城管执法权法治化路径

发表时间:2021/3/2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9期   作者:龙光
[导读] 摘要:城管执法权是国家为实现城管任务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相应活动的权能。
        合山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摘要:城管执法权是国家为实现城管任务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相应活动的权能。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对政府执政做出更高的要求,城管执法也应理所应当纳入法治化建设中。基于此,本文概述了城管执法依据与权力,阐述了新时代城管执法的主要模式,对新时代城管执法权法治化路径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城管执法;依据;模式;法治化;路径
        在我国国家管理体系中,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力范围限定在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管理等领域,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城管执法部门主要任务。城管执法权的范围应只存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城市管理相关领域,止步于公民的私权利之外,因此必须采取有效路径,加强城管执法权的法治化建设。
        一、城管执法依据与权力的概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其具有独立执法资格,查处违法行为,对自己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使得各地相继成立了城管局,涉及市政、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查处诸如擅自搭建、乱堆乱放、破坏绿化、占道经营、小广告等违法违章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为城管依法执法提供了便利条件。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城市的市容环境,对一些有可能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许可管理。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相关规定,城管在正常执法过程中,有权对违法群众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有权行驶强制性措施。在目前实施过程中,大致包括:查封、扣押;拖移或扣留车辆;强制拆除;其他强制措施。
        二、新时代城管执法的主要模式
        1、城管执法物业化模式。城管执法物业化模式是指政府在除行政执法权、惩罚权等公权力之外,把城市管理市容市貌方面的相关服务内容剥离出来,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交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物业公司参与城市管理的新型社会治理方式。此种模式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本质上呈现的是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角色重构问题,构建的是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
        2、城管执法进社区模式。城管执法进社区模式是指以基层社区为基点,以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为目的,通过城管执法人员进驻社区,整合社区力量,激活社区人员参与城市管理的动力,探索出城市治理共治、共建、共享新格局,最终实现城市管理现代化的过程。此种模式的主要理论支撑有城市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
        3、城管执法律师驻队模式。其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职律师进驻城市管理部门。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并由驻队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服务,以达到城管执法过程中的和谐高效。
        三、新时代城管执法权法治化路径
        1、明确城管执法权的界限。主要体现在:(1)明确城管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界限。城管执法权限的设定本质上是为了有效解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对立问题,这是通过城管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来实现的。城管原则要求城管执法权的设立和行使以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为必要和界限,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等。其中以人为本原则要求城管执法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执法的起点和终点,真正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民问题,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2)明确城管执法权与其他政府机关权力界限。

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力最初来自其他政府行政机关,其通过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授权而来。城市管理事务随着城市规模扩大而不断增加,其他政府行政机关让渡给城管的权力越来越多。关于城管执法长期存在是国家事务还是地方事务之争,国务院最初的决定使得“7+1”变成了“7+N”,城管执法地方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加上城管执法部门长期游离于行政机关之外,认为城管执法部门非法执法的公民大有人在,因此城管执法权急需明晰化。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国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的具体情况,城管执法权的范畴限于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事务,包括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凡不属于上述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且也没有法律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的事项,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介入。(3)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内部权限。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大背景下,对不同层级城管执法部门职责权限的合理界分,应当以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州)和县(区)三级城管执法部门为基础,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秩序维护中的独立行政主体资格。三、城管执法权合理化的实现
        2、加强城管执法权的社会化改造。主要表现为:(1)加强城管执法权配置和运行中的社会合作。其主要就是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从以单一的城管执法部门为主体转向城管执法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为主体,强调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根源在社会,防控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能力也在社会,谋求社会组织成为城管职能实现的助力和保障。在强调城管执法权社会化的同时,也不能放弃城管执法权行使的专业化,必须兼顾城管执法权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尽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仅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社会大众无法掌握其中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更为关键是这些权力直接涉及到对公民自由和财产权益的限制和剥夺。因此,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这些权力只能由代表国家的城管执法部门行使。(2)非核心城管执法权的社会化剥离。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城管执法权的社会化应该根据特定城管执法权内容的不同性质、运作后果以及复杂性和专业化程度来进行。对于直接涉及公民和社会组织财产等重大权益的处分性决定的活动,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而对于一般的技术性、服务性、事务性的社会管理或服务性职权,交由社会组织进行不仅能提高效率还不会给城市管理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可进行社会化剥离。
        3、严格城管执法权的司法化改造。其主要是在城管权力的制度设计和城管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要接受具有司法性质的第三方的居中监督或裁判,城管执法权司法化改造的目标是实现城管执法权的司法化控制。笔者主要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角度来谈谈如何实现对城管执法权的司法化改造。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西方,英美等国都有比较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两次提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西方国家的政府律师与我国政府法律顾问都是代表法律,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可以与行政权相制衡又相辅相成的力量介入到国家公权力的活动中,其根本的价值在于维护公权力的依法、有效行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管执法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其执法效果也牵动着政府和学术界的神经。过去城管普遍存在执法手段单一,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未能实现有效治理,同时降低了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任。因此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为了提升政府执法形象和执法水平,必须加强城管执法权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刘欢.城管执法中的律师驻队模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杨宏山.转型中的城市治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3]顾忠宝.环境监察改革的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探索[J].生态环境与保护,2020,3(5):86.
        [4]石估启,杨治坤.中国政府治理的法治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201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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