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论述

发表时间:2021/3/26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2021年1月   作者:安琪 王丽枝 张延星
[导读] 所有权中涉及一个很重要的内容——相邻关系。用益物权中有一项地役权,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并列式。两者的调整对象、规范目的、调整内容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叠。本文要探究的是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以及明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实践意义。

华北理工大学 安琪  王丽枝  张延星   063210

摘要:所有权中涉及一个很重要的内容——相邻关系。用益物权中有一项地役权,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并列式。两者的调整对象、规范目的、调整内容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叠。本文要探究的是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以及明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地役权 相邻关系 区别 所有权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渊源
        1.1地役权的法律渊源:
        奴隶制社会,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私有,关于地役权的论述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那时,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均属地役权的范畴,而作为用益物权的地役权也不断丰富发展,进而演进出许多其它类型的用益物权。而地役权内容的发展是在近代的欧洲国家。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欧洲大陆对土地利用的法律制度不断出台,其中就包括对地役权的相关规定。1804年,拿破仑率先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中关于地役权的制度继承了古罗马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将地役权发展为法定地役权和约定地役权。而德国《民法典》却有所不同,第一次明确区分了两种法律制度,其立法与我国现行立法大体相似,即德国立
        法将地役权分为广义地役权与侠义地役权。我们现在所说的地役权即为侠义地役权。英国以圈地运动为界,之前在公有制土地之下,不存在对他人土地的利用问题;圈地运动之后,为使使用他人土地更加便利,也演进出地役权制度。美国继承了英国法这一制度。并且英美法意义上的地役权也与我国大体一致。
        地役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是伴随着土地私有而发展起来的土地利用规范。清末法律改革期间我国引进。新中国成立后,地役权为法律空白,直到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十四章确立,地役权制度随着立法的不断发展到现在民法典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含着对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的规范。本综述将对于地役权的设立与相邻关系的存在进行分析。
        1.2相邻关系的法律渊源:
        我国古代成文法调整的相邻关系并非存在于个人之间,而是存在于群体之间,法律对邻里关系的调整总是与公共秩序相关。
        1.3当前立法背景:
        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中对关系到人民生活的相关层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我国法制体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层面。在对《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立法内容进行掌握的过程中,积极借鉴《罗马法大全》《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对全新的司法保护途径进行了有效的开辟,对于在最大限度上了解《民法典》中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相关概述
        2.1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力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对地役权的产生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双方当事人加以约定。



        2.2有三种学说:取代说、合并说、并存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有关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两者关系之间的讨论仍未有定论,我们应当充分的考虑两者之间多维度的不同以及在时代背景下适应的结论。
        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3.1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联系
        相邻权是地役权的前提和基础。“相邻”适用的空间范围相同。地役权可拓展或限制具体的相邻权利,基本的权利形态不在相邻权无关的之外的范围存在。
        3.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2.1.二者的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
        3.2.2.二者的法定性不同:相邻关系的类型是合法的、有限的;地役权与此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设计。
        3.2.3. 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相邻关系因所有权内容而扩大或限制,这种扩大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地役权可以通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协议设定,也可通过时效取得。
        3.2.4.二者的目的性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效率;相邻关系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协调相邻土地之间的利益关系。
        3.2.5.二者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利的权利义务对应于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主体;地役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用益物权,由于物权的性质而不具有特定性。
        3.2.6.二者的内容不同: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正常实现其权利或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有权向相邻法律关系主体提出最低限度要求生产的便利。地役权的内容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地役权人利益的权利。
        3.2.7.二者的效力不同: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相邻关系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对于地役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且拥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相邻关系:无须登记,因为作为所有权的限制,相邻关系成为所有权和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内容,只要求所有权公示。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也适用于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2.8.二者的义务不同:地役权义务原则上表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不作为义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对《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立法内容进行从不同的角度考量,对相邻关系的各个事务内容进行科学的部署和规划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要想更好地科学地展现相邻关系的立法本质和立法宗旨,还要通过多节规定的进一步融合,凸显整体的经济功能和环保功能,并有效地调整全新的发展制度,以此在对相邻方利益以及环境利益等进行衡量的过程中,更加全面地体现整体立法宗旨的科学定位。
参考文献
[1]费安玲.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01):91-96.
[2]汪洋.地下空间物权类型的再体系化 “卡-梅框架”视野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J].中外法学,2020,32(05):1377-1399.
[3]池悦.论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之间的整合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5(28):260-261.
[4]杨子. 地役权若干问题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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