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角度下诱惑性侦查的价值规制

发表时间:2021/3/29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2月下   作者:时昊宇
[导读] 随着目前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犯罪出现在人们面前,这些新型犯罪方式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以及发侦查手段,使得传统的侦查手段在实施作业时,无法第一时间得到结果,因此各种新型侦查手段应运而出,这种新型犯罪侦查又可以称之为“诱惑性侦查”。本文针对诱惑性侦查的价值规制进行分析,选择刑法视角下入手,希望可以有助于新型案件的侦破。

武警警官学院2017级军事法学 时昊宇  610213

摘要:随着目前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犯罪出现在人们面前,这些新型犯罪方式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以及发侦查手段,使得传统的侦查手段在实施作业时,无法第一时间得到结果,因此各种新型侦查手段应运而出,这种新型犯罪侦查又可以称之为“诱惑性侦查”。本文针对诱惑性侦查的价值规制进行分析,选择刑法视角下入手,希望可以有助于新型案件的侦破。
关键词:刑法;诱惑性侦查;侦查价值
        诱惑性侦查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刑事侦查人员在犯罪人员产生犯罪意图之前或者已经实行了部分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抓捕刑事犯罪人员,主动为犯罪人员提供有利的客观条件,使得犯罪人员顺利实施侦查人员所期望的犯罪事实,促进侦查人员进一步控制其犯罪情况。当然诱惑性侦查并不适合与所有的刑事案件,需要此种手段的案件往往是一些较为特殊的新型刑事案件,比如伪造货币,贩毒走私等等。在使用诱惑性侦查手段的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注意,在体现诱惑性侦查的价值的同时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一、宽容性价值,重点保护有效证人
        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刑法内容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宽容性,可以说刑法的制定尊重一切人权,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保护。针对目前所涉及的证人方面的保护也是应该去注意的,那就是在证人的保护方面应该设定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针对于目前我国的目前的相应法律法规可以知道在在针对于证人的保护方面还是有一定的相应法律规定的,主要的是在我国的宪法以及刑法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在其他机关中特别是公、检、法这样的机关中对于证人的保护方面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因此就会出现目前的情况也就是针对于证人的保护方面出现保护不利的情况,所以通过这些我们就应该知道在一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完善正对于证人保护的相应法规条例,这样才能针对于证人进行更好的保护。
        首先,作为国家暴力机关,刑事侦查人员的整体力量比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具有优势,更能防范、控制和打击对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其次,证人作为社会人其活动范围主要集中于街道、社区或者公共场所等范围,而刑事侦查人员的基层机构为县级刑事侦查人员的派出所,检察机关只设置于县一级并无派出机构,相对于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的及时性而言,刑事侦查人员提供的保护行为更具有机动性、灵活性和及时性,更能满足证人保护的需求。
        二、补充性价值,深度实施侦查经营
        想要去保证一定程度上的有组织犯罪的侦查能取得相应的结果,首先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深度实施侦查经营,在深度实施侦查的过程中主要是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就是发散性关联阶段,也就是在侦查案件的初期阶段或者是侦查案件收集信息阶段,以某件事为起点之后就可以根据这件事进行发散性去进行深度的推理和信息的收集,运用信息的收集可以更加深度的进行犯罪情况的了解在最终找寻信息的过程中去形成初步的犯罪人员的关系图,在这个阶段所获得信息也被成为涉黑信息。
最后统一实施抓捕阶段,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人员较多,抓捕行动有必要统一行动,若见人就抓或者分散抓捕必然会打草惊蛇,致使案件侦破处于被动状态,犯罪嫌疑人也会借机潜逃。
        三、谨慎性价值,建立公检联合侦办机制
        再者建立公检联合侦办机制既有现实必要性,也具有实践可行性。因此,可考虑建立与检察院联合侦办机制,由检察院的职务侦查部门与有组织犯罪侦查机构建立直通联系渠道,及时介入侦查,加强法律指导,排除侦查障碍。


但是,与检察院建立联合侦办机制需要明确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其中关键性问题是要明确检察院介入侦查的法理依据、方式和范围,以及介入结果是否具有强制性等内容。而介入方式是有组织犯罪检警合作的首要问题,主要存在主动介入和被动介入,不同的介入方式决定着不同的介入时间和目的,更影响到介入结果是否具有强制约束力。
        四、责任制价值,完善现有侦查人员
        1.成立专门的有组织犯罪侦查机构
        首先想要去应对组织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那么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去解决这样的问题,在这时候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加强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有组织犯罪侦查队伍建设,特别是在侦查机构方面应该去设定专门的部门。例如在各省级各市级和县级都要设立一定的专业的部门去应对在组织犯罪侦查困境的问题,在中央方面首先应该去注意的就是保持原有的设定的犯罪侦查的组织不变,主要的作用是通过中央方面去协助管理地方的组织犯罪侦查机构。再者还有在各个省设立公安厅或者是隶属省级的公安部门去成立公安组织侦查总队,之后在市级设立起地市级刑事侦查人员成立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还有在县城中设立县级刑事侦查人员成立有组织犯罪负责人,主要负责的就是负责案件的通报工作和宣传工作,这样的在各个级别中都进行组织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立为以后在出现组织犯罪问题的预防起到一个保障的作用,希望可以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去更好的实现有组织犯罪的调查。
        2.实行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办案制度
        除了以上的内容之外我们还应该去注意到的就是在很多时候出现组织犯罪的原因不单单是因为没有提前预防好,还有一点也是要去注意的那就是明确责任制的办案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把办案的源头也就是公安执法部门的工作落实到实处,明确公安部门在办案方面是要严格遵守一定的质量的,这也是应该去针对司法部门建立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侦查队伍的组成应该在所有的司法人员中设立考试的制度,在考试之后针对相应的考试成绩在进行专业的司法人员的筛选,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侦查员的职业保障以及责任追究等等,在责任追究中体现的就是责任制的核心,并且也是作为侦查员首先应该保障的事情。再者还有一点就是在进行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上,这需要的是针对于侦查员来说的,应该明确侦查员的责任范围,确立好侦查员的责任追究的标准以及权力救济的渠道,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不影响侦查员的积极性的方式下还能更好的去保障侦查员个人利益和权利。
        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诱惑性侦查的规制原则进行研究,需要结合我国国情的真实情况, 在维护人权的基础上,做好公平,公正,公开,尊重法律的严谨性。
参考文献
[1]王倩男. 对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6(30):264-265.
[2]赵乾宇. 论诱惑侦查[J]. 法制博览,2016(33):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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