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高中教育改革语境中的学生个性发展

发表时间:2021/3/29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2月下   作者:卢玮
[导读] 在普通高中教育基本普及的当下和完全普及的未来,我国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重点是,通过不断改革进一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促进其更加公平。为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如今普通高中教育改革比以往更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这集中体现为学生的“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被确立为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的核心目标。

英国阿伯丁大学   卢玮 

摘要:在普通高中教育基本普及的当下和完全普及的未来,我国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重点是,通过不断改革进一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促进其更加公平。为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如今普通高中教育改革比以往更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这集中体现为学生的“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被确立为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的核心目标。
关键词:普通高中;语境;个性化发展
        一、从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逻辑关系来看,没有必要特别强调普通高中学生的个性发展
        时常能见到这样的现象,即商家为了兜售其商品,经常使用某商品“好而不贵”这样的广告语。这样的广告语无疑是一种宣传性承诺。这种宣传性承诺是为了迎合购买者既能买到好的又是廉价的商品的心理。“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虽不是宣传性承诺,但它与“好而不贵”在形式上颇为相似。尤如“好而不贵”强调“好”与“不贵”两者兼得一样,“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这样的句式强调两者兼得,即通过教育改革实现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两者兼得。与此同时,两者都暗含所应规避的极端现象。“好而不贵”暗含应规避的极端现象是不好且贵,“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暗含应规避的极端现象是学生片面且没有个性的发展;并且两者都将“而”字前后两侧的词语并列,“好而不贵”将“好”与“不贵”并列,“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将“全面”或“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并列。因此,完整地理解“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这一目标规定,有两方面意味:一是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是正当的、值得追求的;二是片面而没有个性发展是不正当的,是应否弃的。然而“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这一目标规定将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并列是不合逻辑的。
        二、普通高中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培养学生全面共同的基本素质比发展学生的个性更为重要
        如果不认为全面发展内含个性发展,而是认为个性发展独立于全面发展,学生发展的整体结构是“全面发展而有个性发展”,那么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应将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两者并列。然而,这种认识其实也是错谬的。因为普通高中教育是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是生存的、保障性的,因而为人的发展打基础是基础教育的根本职能,并且“打基础是基础教育的永恒主题”。而为人的发展打基础对于所有的学生都应是一样的,即基础教育应面向全体学生,为每个学生打下生存的、发展的、扎实的共同基础。既要为学生掌握和创新科学文化知识奠定基础,也要为培养不同层次的专业人才和造就各行各业的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的劳动者奠定基础。就基础教育之基础而言,它为学生打下的基础越全面,学生发展的基础就越牢靠;它为学生打下的基础越不全面,学生发展的基础就越不牢靠。换言之,基础教育的基础性含有全面性之意,基础教育的基础性与全面性具有一致性,基础教育越全面,基础教育的基础性就越加突显。因此,基础教育又是全面的教育,基础教育为学生打基础,即为全体学生打下全面共同的基本素质基础。


现阶段,尽管我国的普通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但不能就此不把普通高中教育视为基础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与九年制义务教育一样,同属基础教育;它是与九年制义务教育相衔接的高一层次的基础教育,因而也具有基础性、共同性、全面性。既然普通高中教育也属于基础教育,那么它也应与基础教育的其他学段一样,应为学生打下全面共同的基本素质基础。尽管普通高中教育不应否定学生的个性发展,甚至某种意义上它比基础教育其他学段还应更加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但整体上它不应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学生的全面共同的基本素质并列,而是应将后者置于优先地位。就普通高中的学生质量评估而言,学生的全面共同的基本素质的自重权数应大于学生个性发展的自重权数。
        三、普通高中教育已然的国民性、大众性决定了其全面的共同教育应优先于个性发展教育 
        可以将义务教育理解为,为了实现教育普及的目标,以法律手段强制实施的基础教育,因此强制性、普及性是其基本属性。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或义务的规定性,其普及性不仅指其公平性或非排他性,而且指民族文化与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应普及于每一位义务教育对象。普及性的后一内涵即教育的共同性,而教育的共同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日本教育学者藤田英典认为,对义务教育来说,“所有儿童都必须掌握并具备3R(即读、写、算),关于该社会的基本知识和态度,在道德、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判断能力,作为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文化素质和生活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学习和掌握这种共同的基础性知识的场所,也就是说,是作为共同教育的实施场所而制度化的。在这个意义上,教育的共同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尽管义务教育具有划一性和强制性,但这不是义务教育的弱点,而是其优势,它的划一性和强制性规定恰恰是为了向所有孩子提供共同的基础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共同性作了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说明我国的义务教育也是因为其共同性而被法律制度化的。在此,义务教育的共同性与其强制性的关系体现为:义务教育的共同性以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为前提,强制性是实现其共同性的基本条件,实现教育的共同性是义务教育强制性的根本目的。
        无论哪个学段,学生个性发展都是重要的。以上就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以“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为目标所作的商榷,并不是要否定学生的个性发展。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的实际来看,实现学生的“健康而全面发展”更为紧迫。应该说,“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这一改革目标中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都具有现实针对性,前者针对的是学生的片面发展,后者针对的是学生发展的同质化。然而教育改革目标要能更好地发挥其引领教育改革的作用,其现实针对性应更加突出。基于此种考虑,普通高中教育乃至整个基础教育改革目标的逻辑应是学生的健康发展第一、全面发展第二、个性发展第三。为学生升学和就业做准备是普通高中教育的两大职能,因而应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更重要的是确保学生健康而全面发展。学生健康而全面发展是为学生升学和就业所作的最好准备。学生越是健康而全面发展,为他们入读高校、就业乃至整个人生发展就准备得越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20-05-20)[2020-6-20].http://www.gov.cn/xinwen/2020-05/20/content-5513250.htm.
[2]李全宁.发展学生个性的意义与策略[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1(1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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