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丽红
(莆田市城厢区环境监察大队 )
摘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一项极其重要内容,但对农村污水治理环境监管存在监管系统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成效不明显等问题,农村污水治理成为环境监管薄弱环节。有效推进农村污水治理,需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
关键词:农村污水 治理 环境监管
1.引言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由住建部门转变为由生态环境部主抓,因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监管职责对应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但我省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环保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监管存在经验不足,现有环境监管能力与农村污水环境管理要求不相匹配,农村污水治理将成为环境监管的薄弱环节。为按照县域农村污水专项规划建设时限全面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各项工作,需加强农村污水治理环境监管力度,并尽快制定农村污水治理相关管理文件,为农村污水治理提供环境监管依据。
2.农村污水治理环境监管现状分析
现有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运维管理存在诸如管网建设不完善、建设进度滞后、收集率低、处理量少、管理水平差、设施闲置或“晒太阳”等问题,这些问题与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污水环境监管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结合农村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际,农村污水治理在环境监管方面存在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2.1 农村污水环境监管力度不够
农村污水治理实行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1],据此,现有农村污水治理环境监管工作主要由乡镇政府环保站负责,而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针对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提升泵站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但因乡镇环保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多是兼职人员,人员少,专业水平又低,监管力量薄弱且手段落后,因此,以乡镇为主体对农村污水治理的环境监管,势必在不同程度存在农村污水治理环境监管空白地带,结合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实际情况,当前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污水治理监管重视不够,力度也不够,监管未有效转化为推进农村污水治理推动力,反而因农村污水治理监管不到位问题成为有关部门常态化问责机制。
2.2农村污水环境监管系统不完善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必然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维,农村污水治理建成后的环境监管对象主要为第三方运维机构。但因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监控系统未完善,导致监测机构未对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实施分类监测,尤其未对处理规模较大或生态敏感区影响较大的农村污水处理站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无法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进行监管考核,出现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尾水超标排放。
2.3农村污水环境监管成效不明显
对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实施环境监管的目的是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发挥污水处理设施应有的作用,但目前农村污水管网普遍存在收集率低,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率低,污水治理设施建成运行后而区域水环境质量仍未得质的改善,农村污水治理投入与环境效益不成正比,需在加大农村污水监管力度前提下,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成效。
3.对策措施
3.1 要加大农村生活水排放监管
2019年,福建省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技术规范。但我市农村污水处理站普遍为处理规模小、水质水量变化大,因此,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不能采取“一刀切”监管方式,要根据农村因地制宜采取的处理模式,并结合农村污水处理站污水排放去向,在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的前提下,监管方式要体现农村污水排放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要求的差异性。
3.2 要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相关文件
我省可参照浙江省制定《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拱法律依据;同时相关部门要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运行管理办法及考核方案,为监管农村污水治理提供检查内容,并规范第三方运维机构运行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应根据管理办法及考核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据条例规定要求进行查处。
3.3要督促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
按照农村污水治理技术指南,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开展监测,建议对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开展水质监测,监测要求参照DB35/1869-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执行[2],并将监测内容要列入当地环境监测机构当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同时要将监测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照DB35/1869-2019规定排放标准,对监测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站依法进行立案处罚,并将违规运行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列入环保诚信平台。
3.4要加强农村污水治理运维机构监管
农村污水治理成效需由专业化第三方机构负责运维,要加强对污水治理运维机构的监管,对处理规模较大的污水处理站运维监管应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监管重点在于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污水处理量,每个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及时督查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治理不达标、运维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污水治理监管成效。
4.结语
对农村污水治理的环境监管工作涉及量多、面广、分散,农村污水治理也是环境监管介入的初期,监管水平及经验相对不足,又面临监管系统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等问题,需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前提下,尽快出台相关监管规范,为农村污水环境监管提供手段,确保全面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不断提升农村污水治理成效。
参考文献
[1]福建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1。
[2]DB35/1869-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