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析

发表时间:2021/3/29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1月1期   作者:陈明亮
[导读] 结合建筑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实践,
 
        陈明亮
        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摘要] 结合建筑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实践,分析施工图设计中经常出现的、设计人员容易忽视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设计建议。
        [关键词] 建筑给水排水 施工图审查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作为建筑安装工程的一个分支,是建筑的基本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包含的内容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早期最简单的上下水,演变成为包括生活冷水系统、热水系统、饮水系统、生活污废水系统、雨水排水系统以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配置和其他多种消防系统的综合性系统。设计范围也从单体建筑向小区延伸。
        以下根据建筑给水排水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实际问题,按系统进行剖析,分析问题所在,给出设计建议。
一、规范版本问题:
        规范是设计的最基本依据,使用规范的有效性是对施工图设计的基本要求。审查过程中经常出现使用和罗列过期或作废规范的情况,特别是有些专业或行业规范标准的更新,更容易被设计人忽视。如建筑给水塑料管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应按《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98-2014执行,《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49-2005已废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更新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更新为《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 67-2019。
        有设计单位将使用作废规范的问题作为内部强条管控,这样做可以是设计人更注重关注和使用有效的新版规范。这种做法具体一定借鉴作用。
二、生活给水系统:
        1、核对生活给水系统加压分区的低层部分给水支管出水压力是否超0.20MPa。详《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第4.1.3条。(考虑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要求,特别是淋浴器混水阀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建议不设减压措施的楼层不超过本分区的顶部三层。住宅、宾馆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分区顶部不需要支管减压的楼层不应超过三层,否则不符合分区内低层部分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的规定。)(生活给水系统加压分区的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
        2、蹲式大便器应配套采用感应式冲洗阀、延时自闭式冲洗阀等。并依此计算确定卫生器具支管管径。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2.14条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第6.1.4条。(有沿街商铺卫生间蹲便器采用低水箱的情况)
        3、应分别标出或说明消防贮水池(箱)进水管口和溢流口的标高,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3.6条第1款。
        4、不应利用生活饮用水管道接池底的回水口直接向游泳池初次补水,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应设有空气间隙。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3.10条第1款。
        5、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急救冲洗水嘴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01MPa。详《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5.3.8条。(中学化学实验室设计经常会漏设急救冲洗水嘴,或未注意其压力要求)
        6、严寒和寒冷地区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详《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6.7条。请与建筑专业沟通。
三、生活热水系统: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为特殊人群提供沐浴热水的设施,应有防烫伤措施。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6.3.9条。(本条为强条)
        2、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6.8.2条。(注意热水主立管和横干管是否设置补偿措施)
3、热水管道设置减压阀时,不应影响循环效果。(注意有没有减压后回水回到高压回水主管道的情况,特别是设支管减压阀的时候)
四、污废水系统:
        1、排水管道不得穿过烟道和风道。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4.4.1条第4款。
        2、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住户客厅、餐厅。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4.4.1条第6款。
        3、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贮藏室。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4.4.1条第7款。【应与建筑专业沟通,并采取技术措施,实质上保证敷设排水管的区域不能作为贮藏功能使用,而不是简单的变更房间名称。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4.4.1条第7款。】
        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4.4.2条第4款。(本条为强条)
        5、明确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4.4.11条的规定。
五、雨水系统:
        1、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采用现行的暴雨强度公式。(设计人经常会忽视暴雨强度公式的更新,特别是外省市设计院更容易采用旧版公式)
        2、应明确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溢流设施做法(应与建筑专业沟通设置),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5.2.5条、第5.2.11条和《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第3.1.2条的规定。
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各种给水管道试压方法及控制标准采用的规范应分别注明,消火栓系统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执行。(有的只注明采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2、消防控制室和电梯机房等房间内不应布置消火栓管道和消火栓箱。详《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6.2条。
        3、消火栓箱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全暗装时,与建筑沟通暗装墙体的耐火极限,应说明或图示所采取的措施,以保证暗装墙体的耐火极限。
        4、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7条的要求。
        5、室内消火栓系统采用稳压泵增压时,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设置在气压水罐出水端和重力流管的汇流总管上。可以参照国标图集《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17S205第9页图示设置。
        6、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详《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2条。
        7、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并应符合详《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9条的规定。
        8、应说明高位消防水箱间采取的防冻措施,以保证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详《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5条。(本条为强条)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的自动扶梯底部应设置洒水喷头保护。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3条。
        2、报警阀间应设置排水措施。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6.2.6条。
        3、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应明确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1条。
八、托儿所、幼儿园专项(2019年10月1日实施)
        1、幼儿园建筑内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等突出物。详《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第4.1.13条和第6.1.10条。
        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详《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第6.1.3条第2款。
        3、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详《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第6.1.3条第3A款。
        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详《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第6.1.5条。
        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详《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第6.1.8条。
        6、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管道、阀门等应避免幼儿碰撞,消火栓箱应暗装。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详《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第6.1.10条。
        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详《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第6.1.11条。
        8、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中水系统。详《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第6.1.12A条。
9、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详《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第6.1.12 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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