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档案法》的特征与价值

发表时间:2021/3/29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第1期   作者:周碧虹
[导读] 目前,我国的社会建设的发展迅速,各行各业发展也有了提高
        周碧虹
        上海鋆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 200051
        摘要:目前,我国的社会建设的发展迅速,各行各业发展也有了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到目前为止进行了四次修订,每一次修订对档案管理人员都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特别是2020年新修订的《档案法》对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提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作为档案管理人员,要学懂、弄通《档案法》新标准,准确把握《档案法》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新要求,这是搞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与关键所在。
        关键词:新《档案法》;特征;价值
        引言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档案法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新的里程碑,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依法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完善档案治理体系、提升档案治理能力的重要表现。档案治理重在制度安排,良好的制度安排可以提高治理效能,并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档案法则是档案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新修订档案法为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背景下档案治理的理念与要素。本文对新修订档案法进行分析,具体探讨新修订档案法中呈现出来的档案治理理念与要素等内容。
        1新《档案法》的特征
        紧密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建设发展实际以及档案事业发展趋势,本着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十多年研讨、修订,《档案法》已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完成。较之旧《档案法》,新《档案法》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1创新性
        比较新旧《档案法》,可以看到新《档案法》在指导思想、职称评审、行为方式、工作内容、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具有创新性特征。在指导思想上,新《档案法》第1条加入了“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在职称评审上,新《档案法》第11条增加规定了“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为方式上,新《档案法》第17条规定了接受移交、接受捐赠、购买、代存等档案征集方式,第18条增加规定了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等档案利用互相协作的具体方式。在工作内容上,新《档案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档案保管单独配置“库房”的要求和档案安全工作内容。在监督检查上,新《档案法》第42条、第43条、第45条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第44条规定了档案馆等单位的职责,第46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的举报权,第47条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程序与要求,这些内容都是旧《档案法》所没有的。可见,新《档案法》在立法时具有创新性特征。
        1.2信息化
        当今世界,信息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鲜明特征,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档案工作要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就必须引入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新《档案法》增加一章用7个条文对此做了具体规定,体现出鲜明的信息化特点。新《档案法》第35条、第36条、第40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档案馆等单位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职责,第37条规定了电子档案的来源、程序、要素、效力及其管理事宜,第38条、第41条规定了国家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的职责,第39条规定了电子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和档案馆接受电子档案的要求。以上这些内容在旧《档案法》中都是没有的,是档案立法聚焦信息化时代特征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与崭新成果,展现出信息化特征。
        2新修订档案法中档案治理的理念呈现
        2.1新修订档案法的修订背景体现了档案治理理念
        新修订档案法的修订工作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事业提出新任务和新要求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和国家治理进程的深入推进,各方面对档案工作的要求也发生了深刻转变,现行档案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国家、社会以及档案工作的新变化和要求,不能满足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需求。因此,必须对档案法进行修订,完善档案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档案法的作用,体现出档案治理的“法制”理念,并以此加快推进档案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实现档案制度的科学化是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档案法在各类档案制度中发挥着引领作用,为档案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新修订档案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此次档案法的修订目的,通过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使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并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使档案法更好适应新时代档案工作的变化和要求,充分发挥档案法在档案治理中的支撑作用,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次新修订档案法体现了档案治理法制思想和理念,是档案制度走向档案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步。
        2.2新修订档案法的修订内容体现了档案治理理念
        新修订档案法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档案治理“多元、互动、协同、法制”以及“共建、共治、共享”的思想和理念。

新修订档案法第五条不仅指出一切机关和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更强调了其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平等权利;第七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以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类档案机构的职责范围,以上条款等都体现了档案治理中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思想和理念。新修订档案法第十八条指出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尤其是档案利用方面应相互协作、加强交流,如互相交换重复件、复制件,以及联合举办展览等;第二十八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情况向档案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这些条款都鲜明地体现了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互动协同发展的思想和理念。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档案管理制度等,以及第六章、第七章明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档案治理强调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保障档案工作的理念。
        3新《档案法》优化措施
        3.1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
        档案从早期的甲骨、金石、简帛到纸张、胶片、胶带、磁带、光盘以及现在的电子档案,都存在着安全保障的升级换代。档案的载体进步到什么程度,档案的安全保障同时也要进步到相应高度。这对档案管理人员就提出了新要求,要不断随着科技发展来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对档案人的基本要求,也是档案人忠于职守的关键所在。如何保护档案的安全?笔者认为:一是档案人的自身安全。档案人从某个方面来讲是活档案,时时刻刻要有保密意识。古人云,君不密失臣,臣不密失身,档案人不密,危险就可能出现,有可能失掉名誉、失掉工作、甚至生命,从而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二是档案载体的安全。作为一个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预判安全风险,面对安全事故发生,有应急处理能力和补救措施,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作为档案人,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严守与保证安全工作机制的贯彻实施。电子档案要切实做到有备份,确保万无一失。三是熟悉各种载体的优缺点及应对方法,学习各种防黑客和病毒的技能,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3.2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新修订的《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提到,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对档案制度、管理、库房使用和配备、人员管理、档案收集和应用过程等依法检查和监督。对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各部门对档案工作高度重要的体现,也是依法治档的要求。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开展工作,做到讲法守法,严格执法。还要依法工作,不能随心所欲,要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勇于接受他人的批评,不能我行我素,自以为是,对监督检查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欣然接受,深刻认识到这是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集中体现。作为档案人,见到形形色色、各种各样、浩如烟海的信息,知道许许多多不可告人的秘密,掌握举足轻重的证据,一定要遵守工作纪律,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切不可见利忘义,误入歧途。要保持沉着的定力,经得住诱惑,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不为自己和他人谋私利。要培养对档案事业浓厚的兴趣,要在枯燥与繁重的工作中,克服种种困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种良好的心态培养与铸就,是搞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和可贵条件。
        3.3细化电子档案管理
        新《档案法》专门新增加一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其中涉及机关电子档案管理的有三条,即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新《档案法》对机关电子档案管理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和规范:一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二是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融入到机关整体信息化系统之中;三是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并保障档案原件的安全保管。
        结语
        档案治理是新形势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档案事业发展的具体要求,也是档案事业自身发展和档案工作适应社会变革的有效途径。对档案法进行修订,本身就是实现档案治理的有效措施。新修订档案法在内容上也充分体现了档案治理理念与要素。在未来的档案工作实践中,各个治理主体应加强新修订档案法学习,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厘定自身职责权限,加快转变工作观念理念,推动档案工作发展进步,进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支撑,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陆国强.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N].中国档案报,2020-06-25(001).
        [2]陈忠海,宋晶晶.档案治理:理论根基、现实依据与研究难点[J].档案学研究,2018(2):28-32.
        [3]孙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司工作重点.[J]中国档案,2014(1):35.
        [4]晏秦.论档案治理的内涵、特征和功能[J].档案管理,2017(4):4-7.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