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行政法视野下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

发表时间:2021/3/29   来源:《中国教工》2020年31期   作者:苏长友
[导读] 在我国教育体制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中,高等教育的进步有目共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发展也逐渐得到重视。
        苏长友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250000
        摘要:在我国教育体制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中,高等教育的进步有目共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发展也逐渐得到重视。二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参与权,明确和遵守国家行政法学生参与权,革新教学理念,针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究发展和保障学生参与权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法;高校管理;学生参与权
一、我国高校管理中学生参与权的现状
        高校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知识型人才,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国国民知识水平,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储备了大量人才,而学生在校期间的权益保障特别是学生参与权作为一种教育理念,逐渐被更多人所接受。在我国教育发展多维化的大环境下,部分高校片面的寻求经济利益时,没能清晰明确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育背离学习本质,违背了高校的办学初衷。一般情况下,高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这种规范管理下,领导决策权力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高效决策的正常程度和实行效率,但同时,过大的权力集中有时会不利于学生权利的行使,两者之间的权利偶尔有摩擦是正常合理的,但是过大的权力矛盾将直接影响到校园管理,不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1】。
二、行政法中学生参与权的重要性
        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多年里历经了多项重大的变化,在高校不断扩大规模的教育环境下,《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各项高等教育法规严格要求了高校的管理模式,从而提升了高校的办学水平,对我国人才培养的探索提供了法制法规保障,体现了各级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以往的教育法规中过分强调行政职能、学生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的诟病摒弃,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约束下,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学生的参与权得到有效保障,学生的参与权发展成为教育改革的前沿阵地。我国对高等教育学生参与权体系建设成就有目共睹,教育部门积极推行和探索现代化的高效率、人性化教育模式,构建和完善教育基本法框架,在各级地方严格落实教育教学法规,使得教育法规在中央和地方相协调,保证教育的法治化、行政化,教育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到每个地区的每个学子【2】。
三、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价值
(一)培养学生的现代化公民素质
        学生参与权是学生自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学生的主体意识增强促使了学生参与权意识的发展,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学生积极地参与到高校管理中,在法律意识产生权利行使和权利维护意识,主动参与淡化法治社会建设,培养了学生主体的现代化公民素质。
(二)形成学生的认同管理心理
        学生一方面是学校的教育主体,一方面也是学校管理的配合群体,学生对学校管理体制的认同能够有效提高高校管理的运作效率。学生参与权使学生的意识得到尊重和认同,学生人格尊严和各种利益在沟通中得到公正合理的表达,形成良好的学校管理氛围。学生参与权成为学校管理与学生主体的沟通桥梁,学生的认同管理心理成为学生为高校管理积极献言献策的重要基础,统一的价值观念综合考虑了学生和高校的利益需求,适应了现代社会的教育管理发展。


(三)提高高校管理的民主性
        学生主体的自主参与是学生参与权的重要发展形势。学生权利意识发展使得学生积极寻求参与高校事务管理的途径,而在高校的民主管理过程中为学生提供了民主性管理发展途径,在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中,学校的各项决策受到学生民主性管理参与,特有的行政民主提高了各所高校的民主化发展程度【3】。
四、行政法视野下学生参与权的实现
(一)要求高校制定有关学生参与的规章制度
        制定操作性强的学生参与权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参与权的范围、形式、程序等内容。在《宪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基础原则上,高校要明确学生参与权是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制定操作性强、内容明确的规章制度,提供学生表达观点的平台,表明学校的支持态度和信任程度。让规章制度在制度方面保障学生参与权力的实现,为各种学生知识组织和学生参与方式提供权利保障,所以必须严格监管各项各个平台,落实制度的实施。
(二)规定学生组织的代表应具有广泛性
        学生参与权有多种形式,各种学生组织是各所高校广泛存在的发声平台。无论是全体学生选举产生,还是各组织中抽选组成的学生团体,学生组织对成员间的工作会、讨论会和各种情况进行报告,都需要完善组织的力量构成,发展各个学院、各个宿舍、各个民族的学生力量,关心学生问题,审查各项活动,积极探索学生参与权的管理实践【4】。
(三)明确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学生参与权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学生参与权救济也已经有明确的法律途径。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校内仲裁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需要明确三种救济途径的利弊,了解学校发展的学生参与权救济途径,而有效保障自身权利。许多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被赋予了仲裁职能,这也是较为简便快捷的救济方式;而“自查”性质的行政复议不但能够审查学校的规章制度,还能够审查及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的成本较高,过程较为公正,学生可依据自身的权力和学校的情况进行选择。
(四)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
        高校的办学理念是教学的魂,高校在机制改革中必须遵守科学的教学规律,促进教学制度与管理制度的协调发展,在丰富高等高校自身的办学理念和文化内涵的同时,将高校的教学质量提高到新的水平。在高校的正规办学同时,严格按照高校教育标准,注重以人为本,不能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是直接对象,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权利意识都对高校的教学效果有很大影响,提供学生自主表达真实想法的制度,保障学生在教育领域的参与权【5】。
五、结束语
        高校行政发展理念的不断创新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学生的个体素质,高校的长久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对高校的学生参与权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陈璐. 论行政法视野下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J]. 法制与社会, 2020, 000(010):157-158.
[2]曹辉. 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学生参与:动因,路径及其实现[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20(2):48-55.
[3]冯智慧. 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J]. 青春岁月, 2019, 000(005):124.
[4]孙倩倩. 基于高校新型法律关系视域下——高校学生会组织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实践探索[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9, 032(015):42-44.
[5]戴国立. 高校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参与权探析[J]. 复旦教育论坛, 2020, 018(001):39-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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