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杭
(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 河南省新乡市 453003 )
摘要:控辩平衡属于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范围,是国际社会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纵观学者对控辩平衡价值的研究,大多是从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有效维护被告人尊严,有力保证程序公正,坚决阻止国家对个人的违法侵害这四个方面来阐述。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亟须研究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平衡制度,在依法治国大方向的指引下,研究控辩平衡问题,不仅是对国家政策的拥护,也有助于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应用,使得刑事诉讼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 控辩平衡 保障人权 无罪推定 证据取得权
引言:控辩平衡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但在刑事诉讼的实务中,始终就存在着公诉权力与辩护权之间的本质上的不平衡,这是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随着现代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在追求控辩平衡问题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眼下,因为长期受到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控辩平衡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贯彻的还不是很彻底。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仍是处于一个失衡的状态。面对以上现状,我们应该明确控辩平衡原则的地位,增强辩方的力量,对控方进行相应的限制和监督。
一、控辩平衡的概述
控辩平衡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无论是从对抗的手段上来讲,还是控辩双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方面看,双方之间的对抗力量应当是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进而使得对抗的结果更加的公正。追求控辩平衡其实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讲,也是从形式上来维护平等对抗,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来发挥程序法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基于此,加强对辩方法律地位的保障,明确双方平等的地位,使两者可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也就能最大程度上使每一个案件得出客观真实的结果。
二、控辩平衡原则的意义
(一)、有利于优化诉讼结构
我国长期以来的超职权主义模式使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地位明显失衡。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几乎无平等可言。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现象较为严重。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将保障人权这一思想展现在制度和程序的建立上。更大程度地维护了辩方的权利,也使法官的角色更加中立,更能客观合理的进行裁判。控辩平衡原则的融入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现代民主法治建设,优化了我国的诉讼结构,从而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
(二)、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
法理学在探究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时,要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当并重。片面强调控方力量或许可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实现实体正义。但在控辩双方力量悬殊的情景下,程序正义则无法得以保全。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曾经说,真正的正义只能通过沟通或者交流来求取,控方居高临下,辩方束手就擒,何谈交流与沟通?因此,控辩双方地位之平等,才是实现程序正义之前提。反之,也就没有任何公正可言。而确立控辩平衡原则,就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这架天平不会偏向于任何一边。
(三)、有利于保障人权
从哲学角度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不仅仅为了惩罚犯罪,也要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人民需要的是一种具有人文精神的司法制度,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控辩不平衡本身就意味着对权利的漠视,控辩平衡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会提高被追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控辩平衡的保障机制
(一)、推进诉讼结构的改革
根据控辩平衡的原则,需要对我国目前的诉讼结构加以优化。改变之前公检法一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边的局面,让公检法各司其职,互不越位,互不干涉。同时发挥检察院自侦职能,建立审判中心制度,使三者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控辩平衡原则还需要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抗与平衡,控辩双方处于审判者的两端,与审判者保持相等距离。传统的当事人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都是这种诉讼结构,此种诉讼结构下所得出的诉讼结果或许不能保证绝对公正,但可以保证相对公正。我国确有必要学习和吸收这种诉讼结构的有益经验。
(二)、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虽然我国并未全面承认无罪推定原则,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也有自己的表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当不能认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轻之时,应该按罪轻处理。这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对辩方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还应该加快对被告人沉默权规则的确立,完善疑罪从无规则,真正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三)、重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没有充分的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由于我国多年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司法机关通常依赖口供而忽视通过技术手段来破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讯问,被要求必须如实陈述。这种司法实践下就产生了张玉环刑讯逼供案,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另外对律师无限制会见权的保护也是保障被追诉人利益的重要基础,当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很难,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转变观念,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确保侦查权不被滥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平衡控辩双方的证据取得权
证据是控辩双方进行对抗的基本武器,保障辩方的调查证据请求权,防止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片面性,保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证据的及时收集,为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活动做足充分准备,是解决控辩双方取证能力先天失衡的一条有效途径。首先赋予律师必要的调查权,其次,进一步完善证据开示制度,避免法官产生偏信。辩方可以了解以自己力量所无法掌握的证据和事实,使得双方抗衡力量趋于平等,能够为自己进行有效辩护。如此则增强了辩护力量,很好地实现控辩平衡。
结语
公平和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无上追求。因此,对于刑事诉讼制度来说,控辩平衡原则是实现公平与正义不可或缺的前提。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做一个有尊严的人对待,使其平等的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就是控辩平衡在追求正义中的底线价值。笔者认为,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控辩平衡还需要学者进行不断的研究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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