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赔偿金制度研究 马丹

发表时间:2021/4/1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2期   作者:马丹 陈红婧 齐欣 王冉
[导读] 摘要:在同一侵权案件中,农村受害者死亡与城里受害者死亡得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巨大,导致人们纷纷感叹“同命不同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法条确定了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可以以一揽子的方式对多个受害者进行死亡赔偿,使“同命同价”,也是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然而,该法条对死亡赔偿金的范围与计算标准规定的过于笼统,给司法
                                                   马丹  陈红婧  齐欣  王冉
                                         (西华大学 四川省 成都市 610039)
        摘要:在同一侵权案件中,农村受害者死亡与城里受害者死亡得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巨大,导致人们纷纷感叹“同命不同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法条确定了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可以以一揽子的方式对多个受害者进行死亡赔偿,使“同命同价”,也是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然而,该法条对死亡赔偿金的范围与计算标准规定的过于笼统,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笔者将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进行详细讨论,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死亡赔偿金制度;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一、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的分析
       (一)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同一侵权行为”指的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事由是相同的,一般都是指同一个事故中多人死亡的情形,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矿山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造成多人死亡”表示本次事故的死亡人数为多人,但是到底多少才算是多人,笔者认为二人以上就可以认为是多人,并且必须是死亡人数为多人,而不是伤残人数为多人或者死亡人数加伤残人数的合计为多人。同时本条还有一个潜在条件,同一侵权事故造成多个受害者死亡,受害人必须同时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如果受害人均为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本来就应该按照受害者原有的户籍性质确定死亡赔偿金,不应该适用此条来确定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
       (二)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首先,本条使用“可以”而非“应当”一词表明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强制性的,说明本条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适用此条。其次,“以相同数额确定”中的数额具体是指什么数额本条并未具体说明。例如,在一次矿山事故案件中,造成了3个受害人死亡,其中两个受害人是来自不同地区的城镇居民,另一个受害人是农村居民,此时既可以以受害人中的城镇居民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又可以以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确定死亡赔偿金,还可以取平均值来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如果以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死亡赔偿金,农村受害人可以因此取得超额利益,对农村受害人来说是有利的,但这样却加重了加害人的负担,损害了加害人的利益。如果以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样就减少了城镇受害人本应该得到的赔偿,对城镇受害人来说非常不公平。如果折中取平均值,看似是最好的办法,但这种方法既使农村受害人取得了超额利益,又损害了城镇受害人的利益,同时让仅仅因为某种偶然因素而联系在一起的受害人和加害人去平均各自的利益也缺乏合理性。最后,本条规定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的仅仅为死亡赔偿金,不包括伤残赔偿金,更不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等侵权死亡赔偿款项,以上项目均按照实际损失为标准确定,所以即使以相同数额确定不同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款的总额一般也是不相等的。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的意义及该条存在的问题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制度是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是对“同命不同价”的重要突破,这一制度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第一,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既减少了法院计算不同受害者的死亡赔偿费用的工作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又减少了原告的举证负担;第二,在同一侵权事故中,农村受害者死亡和城市受害者死亡得到的赔偿数额却相差巨大容易激化受害者家属的负面情绪,导致矛盾的产生,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很好的安抚受害者家属的情绪;第三,我国是一个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国家,近些年来大量“同命不同价”案例的出现使得城乡居民存在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公众也对“同命不同价”存在较大意见,本条的制定既符合公众道德的要求也有利于平息维护社会的和平安定。
        然而,由于本条规定的太过笼统,很多问题不明晰,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第一,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多人”的为几人,导致在死亡人数相同的侵权案件中有的法官认为死亡人数符合“多人”的规定适用了本条,有的法官认为死亡人数不符合“多人”要求,而未适用本条,导致同案不同判。第二,本条并未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本条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主裁量权,是否适用本条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来具体分析,导致同案不同判大量出现,减少了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三、笔者的建议
        根据笔者对《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条的分析,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司法建议。
        1、明确“多人”的含义
        笔者在前文中提到笔者认为“多人”为两人以上,但是这仅仅是笔者个人的看法,“多人”具体是指几人实际上有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多人”为三人以上,有的学者认为“多人”为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上,也有学者和笔者持同样观点。“多人”到底为几人关乎着可以适用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范围的大小,笔者希望可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多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适用本条的范围。
        2、将“可以”改为“应当”
        “可以”一词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主裁量权,非常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所以笔者建议将“可以”改为“应当”使本条从任意性规范变为强制性规范,既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明确了适用本条的范围。
        四、总结
        总的来说,《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作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具有重大意义,虽然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这并不能抹消它的积极意义,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法条的修改和出台对应的司法解释来不断完善它,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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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赵军伟. 死亡赔偿金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
        [3]黄彬.浅析《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6(12):28-29.
        [4]张宝新.《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J].中国检察官,2010(15):67.
        [5]贺艳丽.《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3):59-60.
        作者简介:马丹(1999-),女,汉,四川省巴中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陈红婧(2000-),女,藏,四川省阿坝州,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齐欣(1998-),女,汉,四川省广安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王冉(2000-),女,汉,四川省资阳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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