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财产的刑法保护 仇慧星

发表时间:2021/4/1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2期   作者:仇慧星
[导读]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技术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一种科技创新产物,网络信息财产的产生,必然有着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本文指出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关系,网络财产正越来越深的影响着人们生活,在这过程中侵害网络财产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因此,在刑法层面对网络财产进行保护已迫在眉睫,而且对网络财产进行刑法保护也是可行的。
                                                              仇慧星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13000)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技术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一种科技创新产物,网络信息财产的产生,必然有着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本文指出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关系,网络财产正越来越深的影响着人们生活,在这过程中侵害网络财产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因此,在刑法层面对网络财产进行保护已迫在眉睫,而且对网络财产进行刑法保护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网络财产;网络商品;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引言:
        网络游戏的不断出现为未来网络虚拟财产的逐渐形成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而游戏参与者玩网络游戏必须同时拥有一定的网络虚拟物品,但网络虚拟物品并不可能像人们免费使用电子邮箱那样随时随地可以免费获得,虚拟现实物品逐渐被网络财产化,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
        一、网络财产的概念及其财产属性
        对于有关网络合法财产的正确定义,理论界人士可谓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一致认为,所谓虚拟网络特定财产权泛指网络特定人群拥有对一切已经存在于特定虚拟网络或者虚拟现实空间内的、具备虚拟现实网络交易使用价值的权利,同时具有专属性的网络数据资料内容进行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行政处分的一切权利。通过综合分析不同经济法系对个体财产的定义表述,人们对个体财产定义作出了如下几点定义:第一是所谓个体财产,是要泛指一种存在于一个人之外的财产,能够同时满足其他人的一切需要,具有某种稀缺性和不可控制性并支配一切可能的客观物。这里人们所谓的客观物不仅仅是指具体客观存在的各种物质,还应该包括在此之上自然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财产不单是某种生产物质的具体存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是一种公民权利的具体表述。根据这一基本定义,财产价值具有以下五种属性:包括客观性、有用性、稀缺性和完全可控性。另外,从技术方面虚拟财产就是一些数据,能够被运营商所操作,拿游戏来说,游戏中的游戏币、人物就可以被删除、复制、赠送等操作,受到的人为影响比较大,因此虚拟财产是不稳定的,所以在法律方面虚拟财产还不是财产。但是从它对人们生活影响的角度出发,需要我国司法去认同虚拟财产,通过法律的措施保障虚拟财产的地位。
        综上所述,网络之间财产关系具备了一般网络财产的所有基本法律属性,与当代现实网络社会也已经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法律联系,是当代社会网络财产关系法律管理的重要延伸。因此,网络世界的相关法律,应当充分关注和支持适用于所有网络空间之中,而且必须要完全适用于所有网络空间之中。
        二、网络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社会财产的刑法作为现实网络空间中属于虚拟网络社会的一个产物,产生于虚拟网络空间却已蔓延到真实网络社会的各个层面,不仅在整个虚拟现实网络社会当中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地位,而且未来俨然将发展成为一类全新的社会财产,从而对我国传统的网络刑法科学理论研究形成真实的政治打击。


        随着我国网络游戏的不断兴起与风靡,随之人们面临的就是涉及网络游戏内容中存在的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案件越来越多,对于这些侵犯我国网络空间系统中的所有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如网络盗窃,诈骗等,在网络游戏中经常使用的网络虚拟"货币"、"物品"、"武器"案件应当如何司法处理,属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其他刑法法律理论的一个真空地带,而这类典型案件目前在我国司法处理实践中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无法完全回避的尴尬地步。侵犯了在我国境内网络人的私有财产属于违法经营,网络游戏犯罪行为属于违法经营,网络游戏犯罪无论是在我国的大陆地区还是境外,都已经开始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普遍存在并且严重危害我国整个经济社会治安、引发不安定因索的一类属于违法经营网络游戏犯罪的一种类型,并已经逐步开始收到来自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当网络查窗、抢劫盗取网络他人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后,被害人无论从肉体上还是物质上抑或是精神上都已经受到了与其相应的经济损害,甚至可能是很严重的精神损害。这些家庭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侵权人的正常心理,也严重扰乱了家庭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从而直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社会经济损害。其中一些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加以刑事行政处罚,将来会严重危害国家社会稳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对各类涉嫌严重危害和谐社会的侵犯公民网络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或者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推进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的严重缺失,尤其是这作为其他行政部门法最后权益保障法,这一方面可能使这些网络游戏玩家在名誉受到非法侵害后求告无门,司法机关对不断发生的网络游戏中他人财产侵犯案件往往无法有效地进行有力反击。
        三、网络财产刑法保护的方式
        如果确定了一起侵犯网络他人财产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的主体问题后,定罪和最终量刑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法学命题。对于这些现实生活中层层无出不有的网络盗窃、诈骗,抢劫、敞诈勒索和非法侵占利用他人网络财产的犯罪行为又应该如何加以定罪,我国网络财产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法界和理论界对此也是有颇多的争议。有的执法学者分析认为,窃取他人网络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并不是简单的一种盗窃他人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更直接的说它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因此,在对涉嫌盗窃电脑网络系统财产的违法行为不确定性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涉嫌危害我国计算机电脑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后果严重则极有可能直接构成故意破坏我国计算机电脑信息网络系统的犯罪。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这种新的观点确实值得人们商榷。首先,尽管网络实践中很多删除侵犯用户网络个人财产的违法行为确实可能是通过对用户电子邮件数据的进行删除、增加、移动或者进行修改的方式得以进行的,但这并不能完全否定对用户电子邮件数据进行变更以外的其他方式,删除侵犯用户网络个人财产违法的行为确实存在:其次,即使使用者是通过故意删除、增加、移动和修改的多种方式对使用电子信息数据系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故意破坏,但只要破坏没有严重影响使用计算机的正常工作运行状况,就不能明确认定是此行为属于故意破坏使用计算机电子信息处理系统的犯罪。因此,要想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虚拟财产的安全,就要对虚拟财产有个界定,使得虚拟财产的价值被大家所认可,才能真正的去进行法律,让人们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结束语:
        综上而述,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必要,因此,需要我国能够从刑法的角度,使虚拟财产具有系统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会有很大的问题,其虚拟财产的属性会发生变化,导致法律的属性也会变化。所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要能够顺应实际需要,最终能够保障人们的需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吴梓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路径选择[J].北方经贸,2018(08):70-72.
        [2]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中国法学,2017(2):73-74.
        [3]何柔霖,郭广威.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及法律保护[J].纳税,2017(30):29-30.
        [4]黄恒林.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范:源起、困境、应对[J].池州学院学报,2019(04):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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