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为视角陈思静

发表时间:2021/4/1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2期   作者:陈思静
[导读] 申请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当事人着重在意对涉诉项目土地使用权行使查封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均需遵循法律的边界,不得随意滥用。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如因申请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则有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陈思静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450000)
        申请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当事人着重在意对涉诉项目土地使用权行使查封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均需遵循法律的边界,不得随意滥用。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如因申请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则有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侵权责任纠纷下设的案由。但保全是否错误,并不是简单的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基础诉讼程序终结时是否败诉作为判断依据的。目前,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标准在司法裁判中逐渐明晰,但对于赔偿的计算方式、尤其是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应当如何计算损失,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引起实践中因裁判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诸多问题。本文拟从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的角度,浅议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
        虽然保全申请人提起的基础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支持,是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否构成保全错误却不能唯结果论,还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考虑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和裁判宗旨,认定是否构成财产保全错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基础诉讼是否具有合理性
        基础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此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主要纠纷,财产保全行为也是因为该诉讼而由一方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比如房地产合作开发中,一方股东可能因为合作协议产生纠纷而向另一方股东或项目公司提出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对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那么该股东提起的诉讼就属于基础诉讼。基础诉讼是否具有合理性,一方面决定了诉讼结果是胜是败,另一方面也决定了财产保全行为是够具有适当性。基础诉讼是否具有合理性,可以从诉讼目的和诉讼对象之间是否有关联、诉讼请求和诉讼对象的建构是否合理、诉讼请求的提出是否具备最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只是为了达到保全特定财产的目的而滥用诉权,则属于基础诉讼缺乏合理性。
        2、保全行为是够具有适当性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债权能够实现,如果保全行为人只是为了查封特定财产而滥用诉权,或者在通过保全某种财产已经能够保护己方权利的前提下、故意保全其他财产以阻碍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都属于保全行为缺乏适当性的表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中,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实业”)在可以通过冻结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渝能公司”)房屋销售账户以保护其实现股权回购后利益的情况下,采取查封青岛渝能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阻止案涉项目的正常销售,并在青岛渝能公司提供1.2亿元存款作为担保置换解封了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对抗青岛渝能公司的解封不断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及查封限额,导致项目土地使用权长达一年多时间处于被查封状态,中金实业的行为则属于明显的保全对象、方式、行为缺乏适当性。
        3、保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在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保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保全错误的重要指标之一,该过错仅限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包括一般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之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原则,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范畴,所以该责任的规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而且,鉴于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对案件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故不宜对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义务过分苛责,主观过错也应仅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民事裁定书也秉承了这一观点(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一案)。
        4、保全行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错误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应当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损失为被保全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那么,实际损失范围的认定决定了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比如冻结资金错误的,赔偿的范围应当是利息的损失,且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上限。如果是查封动产或者不动产,则情况复杂的多,不仅要考虑资产市值的变化,还要考虑权利受限所带来的损失。
        综上,认定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主要结合以上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但是认定保全错误后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尤其是对于实物资产或权利的保全错误该如何计算损失,目前尚无明确法律的规定,实践中主要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本文仅以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权被查封错误的视角,提出以下几种损失计算方式,以供参考。  
        二、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权被查封错误而产生的损失计算方式
        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也就是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不法行为的侵害而没有获得,是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如土地使用权被错误查封,权利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土地使用权贬值的损失;第二,土地使用权不能融资的损失;第三,土地不能开发或不能如期开发引起的建设资金积压的损失;第四,房地产项目不能如期销售回笼资金的损失。针对以上四种损失,笔者建议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计算并主张。
        1、土地使用权贬值的损失
        如在保全过程中产生土地使用权贬值,且被保全人请求处分变现但保全人不同意的,损失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被查封之日与解封之日两个时点之间的差价以及查封时的地价所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为计算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中本院法院认为部分提到,“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应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2、土地使用权不能融资的损失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利用土地使用权对外融资进行项目建设是常态,如果土地使用权被错误查封造成被保全人无法使用土地资产进行融资,那么被保全人为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而采取其他方法另行融资产生的利息差额损失,也可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
        3、土地不能开发或不能如期开发引起的建设资金积压的损失
        如果因土地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被错误查封,造成房地产项目建设停滞或建设周期延长,则被保全人对项目投入的巨额建设资金无法及时收回,那么投入的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税费、工程建设费用等,按照法定利率和查封期间计算得出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被保全人主张建设资金积压损失的依据。
        4、房地产项目不能如期销售回笼资金的损失
        如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被错误查封,则被保全人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被保全人无法通过销售房屋及时回笼资金,这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对于该损失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影响房屋销售价格和成交量的因素众多,查封是否会必然影响房屋的成交时间也很难判断,故实践中难以精确计算损失数额。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案中,最高院维持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青岛渝能公司全部销售额的10%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酌定为中金实业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迟延销售损失的判决内容,这是法院对于该类型损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典型判例。笔者建议,在此类案件中,也可以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之后同等时间段的销售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迟延销售房屋的资金损失,适当考虑房屋市场价格的浮动因素,以此作为被保全人主张损失的依据。
        综上,以上四种损失计算方式,当事人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其主张损失的依据和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损失计算方式,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需遵循民法的“填平损害”原则,以弥补实际损失为诉讼目的,不得因此获利。
        最后,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是限制保全申请人、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对保全申请人的注意义务设定过于严苛的标准,必然会对其通过财产保全行为维护自身权利造成妨碍,限制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但是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文从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为视角,对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和损失计算方式进行了全面阐述,希望能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和审判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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