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丽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福建 厦门 361000)
摘要: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常在经济活动中要求设定担保。配偶,作为亲密的共同体,往往无条件配合另一方对外提供共同保证。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配偶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往往产生争议。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时代下配偶对外提供共同保证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更具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一则亲办案例出发,进一步研究探讨夫妻共同对外提供保证情形下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以期能为配偶规避担保风险和司法统一裁判尺度提供有益思路。
关键词:配偶;共同保证;法律责任
一、案件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5月22日,原告婚前设立的A公司向银行贷款850万元。同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由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8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协议书》,以原告名下五套房产为B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同时原被告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保证书》,由原被告共同向B公司提供保证责任反担保。2015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因A公司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B公司代偿了相关债务,并向原告追索,原告遂向B公司清偿了上述担保债务共计910万元,其中860多万元是变卖原告部分抵押物的价款。原告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共同保证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偿款的二分之一及相应利息500万元,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讼争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反担保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处于抵押人及连带保证人的法律地位,被告处于连带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原告承担抵押责任及保证责任后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被告承担相应的份额呢?首先,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可以看出,反担保抵押合同就抵押担保债权总金额、抵押物总值、抵押率等均作了约定,抵押范围十分明确;抵押物最终处理价值不足清偿的,抵押权人B公司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债务人A 公司违约后,作为债权人的B公司依其与原告之间物的担保的约定,以抵押物变卖后的所得实现债权,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其次,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物的担保人的追偿权仅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享有向人保的担保人追偿的权利。本案中并不存在此种情形,故该条款不适用本案。第三,本案系双方短暂的婚姻期间的或有债务。讼争担保的债务人为原告婚前投资设立的A 公司,原告持股80%,原告妹妹及兄弟各持股10%,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从A 公司获取任何利益。该保证书距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仅一月有余。被告仅因配偶身份签署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书》,签署时已预见抵押物足以还款。基于以上事实情况,被告分担此或有债务违反公平原则。第四,原告尚未确定依法向A 公司追偿未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配偶对外提供共同保证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案例中,在原被告即将离婚之际,为原告婚前设立的公司能顺利获得贷款,应担保公司和原告要求,被告基于其配偶身份与原告共同签署《最高额反担保保证书》。被告仅基于配偶身份,配合原告出具相关担保文件,被告自始至终未从原告婚前公司获取任何利益。原告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追偿,不仅让人唏嘘,司法公正也受到民众的强烈质疑。案例中,被告除提供共同保证之外,还提供了个人名下五套房产的抵押反担保,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因本案存在实现担保债权顺序的事先约定,被告才躲过一劫。虽本案原告未能成功向笔者代理的被告追索,但却启发笔者关于夫妻对外提供共同保证下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的法律问题的思考。配偶对外提供共同保证的情况下,配偶保证责任如何承担?配偶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另一方是否享有追偿权?
二、关于配偶提供共同保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配偶对外提供共同保证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主要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原相关法律已废止,对于已废止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一)《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配偶对外提供共同保证的法律责任
从配偶双方与主债务人维度看,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从配偶之间的维度看,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从两个维度出发,配偶对外提供共同保证可分为四种类型:按份共同一般保证、按份共同连带保证、连带共同一般保证、连带共同连带保证。
(一)对外提供按份共同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按份共同一般保证情形下,主债务人与配偶双方之间是一般保证关系,配偶之间是按份共同保证关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在主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请求配偶双方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配偶,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但离婚时无权向配偶追偿。
(二)对外提供提供按份共同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
按份共同连带保证情形下,主债务人与配偶双方之间时连带责任关系,配偶之间是按份共同保证关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也可以请求配偶双方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配偶,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但离婚时无权向配偶追偿。
(三)对外提供连带共同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连带共同一般保证情形下,主债务人与配偶双方之间是一般保证关系,配偶之间是连带共同保证关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因配偶双方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能先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在主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请求配偶一方或双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配偶,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离婚时配偶之间享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配偶一方行使权利,导致配偶另一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配偶另一方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四)对外提供连带共同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
连带共同连带保证情形下,配偶双方与主债务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关系,配偶之间是连带共同保证关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债务,也可以要求配偶一方或双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配偶,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离婚时配偶之间享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配偶一方行使权利,导致配偶另一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配偶另一方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作者简介:陈晓丽(1987-02)、女、汉族,厦门市、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