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香玲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272049)
摘要:中小企业已经发展成为能够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经济组成部分,但是中小企业仍然面临着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本文简单分析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基本现状及当前面临的困境,阐述了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刑事、民事法律风险,及中小企业防范融资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
引言:
当前,中小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但是,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且已经逐渐成为其快速发展壮大过程中一个非常突出的矛盾,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因此,加强融资风险防范十分重要。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中小企业贷款程序繁琐,综合成本较高
中小企业贷款所需的综合成本较高,审核通过的期限相对较长,很多中长期创业贷款很难及时得到银行审批。中小企业普遍由于资产规模小,能长期用于资产抵押和增值担保的资产不多且资产价值不高,往往难以长期形成充分有效的抵押贷款或者增值资信。即便是有一家商业性抵押担保公司愿意为其提供此类中介增信,中小企业也往往可能需要额外支付较高额的中介服务费用。
再如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主要工作目的就是为了保持资金的盈利性、安全性和资金流动性,因此商业银行在批准发放企业贷款时不仅设定了严格的发放标准,更多需要考虑到的问题是中小企业贷款是否还具有安全偿还贷款能力。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信用低的诸多问题,常常还会存在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财务活动不透明以及企业财务申报信息不公开等诸多问题。
(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从客观上讲,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生命周期相对过短、信用风险观念相对淡薄且逾期违约的概率相对较高,导致商业银行对其企业信任度低,助长了我国某种程度的"贷款歧视"信贷现象。许多中小型投资企业因为融资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政府政策扶持和其他银行贷款,只好通过各种民间企业借贷方式进行企业融资,进而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风险问题,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中小企业融资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部分中小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快速高效地获得资金,对融资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认识不足,以为自己只是在民间融资,殊不知有些融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因此,不少企业陷入了非法集资的困境,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互保、联保存在的民事法律风险。中小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中小企业直接提供项目担保而不得不为其与对方中小企业直接进行项目融资提供担保。一旦借款担保融资企业自身出现巨额信用风险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一些担保企业直接卷入其中。
中小企业通过这种连环金融担保方式获得巨额融资的可能同时,在自行承担了自身的违法经营风险之外,还可能需要额外承担被连环担保其他中小企业的违法经营和社会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往往面对中小企业市场处于绝对优势竞争地位,在企业提供抵押贷款时,为了能确保企业债权的顺利实现,金融机构总是尽可能地将数量更多的企业财产抵押纳入债权抵押人对财产的评估范围,并对这写抵押物的可估值进行适当的降低。这样一来企业实际获得的抵押贷款数额往往明显低于企业抵押物和财产的实际使用价值。
此外,中小企业采取质押担保融资的主要类别是存单质押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中小企业往往在劣势的融资地位下,为银行提供存款为目的贷款融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则在于出口退税能否如期退还,如果出口退税延迟超过贷款期限,企业无周转资金,银行又不予贷款延期,企业易陷入债务纠纷。
三、中小企业防范融资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
从国家层面完善有关融资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融资提供明确的指引,确定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监管标准,明确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等。一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融资监督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关于民间企业融资接受监管的负责机构及部门职责没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所以民间企业融资出现了无人监管的尴尬局面。二是缺乏统一的标准,我国未制定民间融资法。监管机关各自观战,或静观其变,听之任之。三是监管方式落后。《商业银行法》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监管办法。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和非规范性,任何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都可以进行民间融资,导致客观上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十分困难。这样就留下很大的风险隐患,常常容易向非法集资转变,实践中监管部门更多的是事后处罚,事前的监管行为几乎没有。
(二)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信用瓶颈与其自身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不断地选择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小额信贷融资服务往往使其无法完全脱离其自身金融资信信用情况不佳的直接影响。可见,中小企业融资应不断加大对于企业风险管控的高度重视程度,树立健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从各个根源上不断强化企业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企业融资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必然发生的相关法律风险。风险管控从事后反馈,发展到事中监控及事前预测。避免为企业取得抵押贷款,在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巨大压力下随意作出有可能严重损害金融企业自身根本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为第三方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在第三方不为金融企业服务提供任何保证的特殊情况下,应该及时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以尽量避免由此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强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由"事后诉讼"向"事前防范"方向转变,尽量做到风险防控前移。
(三)拓展新型担保方式,破解民营企业融资
民法为私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原则,且恪守“法无禁止皆自由”的思维方式。首先,对企业抵押贷款方式进行制度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大多数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仍然使用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创新使用动产担保贷款方式,将会很大程度提升中小企业的抵押贷款担保难度。建议中小企业借鉴国外企业动产贷款抵押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经验模式,将动产存货单、应收账款项质押贷款或者以相关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列入为质押项目,来进行申请动产质押贷款。财产性权益等列入流动资产质押来申请贷款。参照《民法典》规定,引入让与担保、 抵押超级优先权等非典型担保制度。其次,完善以省级部门融资担保管理机构产权为核心的体系机制,推进双方建立企业产权保险纽带合作关系,发挥其产权增值授信等作用。引导国有担保公司市场化运作,充分与市、县担保公司合作,形成省、市、县(区)国有担保联动,拓展担保业务,为银企合作"牵线搭桥",为中小民营企业增信。
结束语:
防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努力,同时,建议政府牵头设立国有信用保证基金,由财政资金、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银行机构通过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设立纯信用金融产品,为重点民营中小企业担保给予风险补偿,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增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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