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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权分界点是供用电双方划分责任的标尺,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线路、电力设施运行维护,装设线路带电告示牌,遇有安全隐患,要及时消缺,防范内外原因引起的触电案件。
关键词:触电案件;法律风险;产权分界点
一、产权分界点与触电案件
(一)产权分界点
触电案件的责任认定通常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划分责任的依据,产权归谁,责任就由谁承担,同时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为了划分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设置产权分界点,即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商确定在供电设施上的责任分界点,该分界点用于在发生供电设施事故时区供用电双方责任。若供电线路或设施发生事故,一般先理清事故原因,然后按照产权归属来确定各方法律责任。
(二)触电案件关键问题的界定
1.关于高压的界定。一般法律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在电力系统业务工作中,一般将10千伏及以上电压成为高压,在处理触电案件时,应注意区分两者区别。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执行。
2.关于责任认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免责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4.关于赔偿范围。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5.关于赔偿费用支付。依照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触电案件法律分析
(一)高压电的经营者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概念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高压触电损害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废止)第2条明确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作为触电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高压触电损害案件中经营者实质。由于电能及电能交易的特殊性,高压触电损害案件中经营者在不同阶段是变化的。电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经过产权分界点的瞬间,就完成了交付,实现了权利的转让。此时的经营者就是指持有电能进行经营的人,就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而非仅仅指的是供电企业。
供电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电能的生产、运输、交易、利用等环节均在一瞬间同时完成,且各环节密不可分。在触电案件发生时,电力经营者包含了通过电网相连的多个主体,如火电厂、风电厂、核电站、趸售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如果不区分电力设施产权和维护、管理责任,线上输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多个主体谁是经营者就很难界定。相关上位法为一般性规定,高压触电损害案件中经营者应按实际电力设施产权人进行认定。按照《民法典》经营者是针对高空、高压、地下挖掘和高速运输工具四种高度危险活动的总体情形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弹性,高压电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就是经营者。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的是触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也是前者被最高院废止的根本原因,而前者中其他条款与后者并不冲突。虽然整体废止前者,正如上面所述,其他条款精神仍应该继续适用于司法实践。即以电力设施产权人为责任主体的的立法精神仍应是正确的,因此在对《民法典》相关条文的理解上也应该秉持此原则。
三、诉讼策略和技巧
1.争取最高检抗诉,获得最高院再审。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检、最高院去信,反映案件重大影响,争取最高检、最高院重视,促成最高检抗诉和最高法提审。
2.学者发声,撰写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撰写关于认定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方面的论文,并对电力设施产权人为触电案件中的经营者进行学理论述。学者的观点一定程度上为最高院处理案件提供了审理思路。
3.向最高院汇报各地两高院关于高压电触电案件审理的会议纪要以及通知。相关规定中的经营者为高压电能和电力设施的实际控制人,且以高压电力设施产权分界与高压电能通过计量装置为标准确定。在发电企业内部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供电企业,在工厂内运用高压电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通过汇报其他法院的审判理念,也对最高院审理案件提供思路。
四、防范措施
1.明确产权分界点。供电企业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仍因明确约定产权分界点。在用户申请停电后,需要做到安全完善的停电措施,以免因本该没有电能运行的电力设施上仍具备电能导致的触电损害案件发生。
2.加强线路巡视维护。加强对电力架空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无论是否已经停止供用电,对该清理的电缆、变压器等需及时清理,减少触电安全事故的发生。将触电隐患排查纳入隐患治理常态机制,做好触电隐患整治现场督察,重点做好房线矛盾或跨越距离不足安全距离、拉线伤人、配电台区三级漏保未配置及使用、电网设备占道阻碍交通、线下违章建房、线下钓鱼、线下植树、线下违法施工、线下违章堆积杂物、设备警示标识不全、设备或线路裸露、低压用户私拉乱接、其他隐患共十三类触电隐患排查整改及安全监督检查。
3.履行告知义务。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在高压电线路段,设施旁,无论人群多寡,均需设置永久性标志,并注意及时维护、管理与更换。重点排查线路工程安全距离不足等触电隐患,督促下级单位、分包单位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基建重点工作管理体系,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不间断督导。
4.加强普法宣传。电力企业需将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其包括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外宣传的目的是加强人们安全用电、合法用电、自觉避险,从而达到减少触电事故发生的目的,减少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对内宣传的目的是为促使员工依法经营,依法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舆论处置方面,策划制作和发布系列安全用电新闻宣传,同时做好触电人身伤害案件方面舆情防范和信息发布工作。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的若干法律适用对策.人民司法.2015年:26-32.
[2]《关于印发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压降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8〕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