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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首次将电子合同纳入法律规定,对电子合同成立条件、交付时间等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成为各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合同的行为规范,为保护电子商务、网上购物安全、解决网购争端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电子合同 民法典 法律风险
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是我国当代法制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有“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是广大公民和组织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共计7编、1260条,其中合同编占据比例超过4成,共计525条。合同编是在我国原《合同法》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修改条目超过300条,其中150条涉及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我国原《合同法》未对电子合同作出具体规定,在合同交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引人关注的是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要,《民法典》首次对电子合同作出了规定。
2 电子合同的内涵及相关规定
2.1 电子合同的内涵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合同的简称,是伴随着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合同形式。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是以电子化、无纸化、不见面的方式订立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通常是互联网、以电子化的方式(包括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达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形式。电子合同一般在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出现较多。鉴定电子合同真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身份、意愿、签名、内容等四个方面,以上四个因素要素是真实有效的,则电子合同成立,反之电子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一般而言,签订电子合同要经过以下步骤:双方身份认证→双方拟订合同→发起合同签署→确认合同条款→意愿认证函询→在线签署合同。
2.2 我国《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签署的电子合同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电子合同成立地点、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等内容,完善了基于电子合同的交易规则。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回应了社会关切,对电子合同未来发展前景持肯定和支持态度。《民法典》第469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第491条明确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第492条明确了成立地点,第512条明确了交付时间。通过以上规定,电子合同从形式、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交付时间和地点均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有利于保护基于电子方式的交易行为安全,维护双方利益。
3 电子合同的形式及特征
3.1 电子合同的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网络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电子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是电子邮件、基于互联网的MIS(管理信息系统)。当事人通过E-Mail、MIS系统完成包含有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电子数据传输,达成合意,从而完成合同签订,具有了法律效力。二是传输扫描文件的方式。扫描版的电子合同可以通过较为常见的即时聊天工具腾讯QQ、微信、MSN、阿里旺旺等方式传输,文件格式包括JPG、PDF等多种形式,当然以上文件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输,从而完成合同订立。三是专用的电子合同小程序方式。该方式专门适用于电子合同签订,由专业的软件公司开发,满足合同双方订立电子合同的需要,有用完即走、在线实时的特点,与面对面订立合同非常接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纸质合同一般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章,但是电子合同很难做到,或者双方均无对方签章,或者一方无法获得另一方的带签章的合同原件,为了证明合同效力,可通过其他方式如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确定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3.2 电子合同的特征
首先,电子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电子合同只是在形式上与纸质合同有差异,是合同的新形式,但本质上还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约定,可以涉及双方或多方主体,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实现交易目的。世界上第一部EDI统一法草案《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合同订立作出了说明,并列举大量案例来阐述电子合同是实现经济目的、规定财产关系的协议。
其次,电子合同具有便捷性的特征。这也是电子合同得以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瞬间即可到达,无需往返奔波,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所采用,极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提升了经济效益。
再次,以信用为基础。电子合同通常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交易主体可能来自全世界各地的自然人和组织,交易主体虚拟化和广泛化的特征非常明显。在此种情况下,必须有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作为支撑,包括硬件和软件方面的,其中信用制度是最为重要的配套措施之一。因为电子合同通常涉及不见面的线上交易,如何在交易之前知晓相对人的信用状况是合同当事人非常关注的信息,关系到交易的成败,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记录、第三方支付的信用积分等信息均可以作为信用状况的佐证。事实证明,在大数据时代信用状况越来越成为一种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
最后,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密集的特征。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面对面签订不同,而是采用不见面的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互联网信息传输、电子合同的签订需要有相应的互联网、计算机技术标准来予以规定,诸如信息传输协议、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等技术。以上技术标准是电子合同得以成功签订的底层技术,假如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电子合同是无从谈起的。
4 电子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4.1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
受互联网虚拟化特征的影响,电子合同在现实当中存在身份真实性、顶替操作、数据丢失等风险。一是关于身份真实性问题。电子合同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账号非本人所有,单位当事人提出账号未经单位授权,这种情况在即时聊天工具当中较为常见。双方通过微信、QQ达成一致意见,但某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主张账号为本人所有,从而使电子合同面临法律风险。二是关于顶替操作问题。在以电子数据方式直接订立的网络购物协议、借贷协议、融资租赁协议当中,合同当事人主张账号非本人操作,从而使电子合同面临法律风险,影响交易安全。三是关于电子数据丢失问题。中小企业因管理不善,遗漏数据;自然人因疏忽大意导致手机、电脑数据丢失等。
4.2 对策
针对以上电子合同法律风险,一是交易前要确认当事人身份,确保身份信息准确合规。如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如果是法人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并且加盖公章;与公司被授权人发生业务往来的,则要求提供授权书。二是要确保电子合同数据的安全性,可采取管理和技术的手段,如制定公司内部电子数据存储规定,定时保持备份,涉及工作交接的签字确认明确双方责任。三是做好电子合同相关证据搜集,诸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承诺、出库单、交接单等实际履行证据,以上证据可证明双方的交易意向。必要时对电子合同进行公证,以及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确认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5 结语
电子合同是顺应互联网、大数据而产生的,《民法典》对此作出回应并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各类市场主体均应保持风险意识,按照《民法典》要求订立电子合同,避免合同纠纷,保护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柳卫攀,李世凯.以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2019年.
[2]韩晓平.电子商务与合同法电子合同法律操作实务[J].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