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亦处于发展扩大的过程之中,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进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为适应其发展的需要,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诉讼的资格,即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后其便可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依法在诉讼过程中以代表人的身份为受害投资者主张权益。本文就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研究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过程中所存问题与完善路径,以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作用机制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关键词:注册制;证券民事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设立背景
(一)证券民事审判压力大
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设立前,我国的证券群体性纠纷多以民事赔偿诉讼为主要内容,且群体话、巨型化特征不断增强,而与之对应的证券民事审判却仍采取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传统审判方式,致使审判压力日益增大。
(二)投资者保护之需求
在以往的证券诉讼审判模式下,许多投资者会因诉讼成本过高而诉讼收益较少等原因放弃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每一个分散的个体在面对成本大于收益的证券民事诉讼时选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长此以往证券市场中不公平的状况愈演愈烈。在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本就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若再缺乏对其的利益保护则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中的利益平衡更难维持,与其相对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强势地位也会加强,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将分散的中小投资者集合起来,运用集体的力量对抗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及各方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三)推行注册制改革之要求
证券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改变,势必会导致大量企业涌入证券市场,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将会配置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多元化退市制度,对于投资者而言,无论是何种退市都将涉及利益损害与利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和完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以保障分步实施注册制顺利进行。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不完善之处
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第95条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该制度在具体实施层面尚有不完备之处,在以下方面存在欠缺:
(一)法院公告标准缺失,制度衔接尚不明确
新《证券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对提起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发出公告的方式,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但目前关于法院通知投资者应诉公告的标准尚不明晰,如何确定适格的投资者也并不明确,还需要有关机构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使法院在落实代表人诉讼制度时有章可循,使代表人诉讼制度真正落地。除此之外,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实还涉及到其与证券民事诉讼中现存的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等诉讼制度模式等的衔接问题,如何将新制度与旧制度较好地衔接起来,还需审慎对待这一问题,进行规范化和体系化的规定。
(二)投资者保护机构无具体标准可参考,实施细则待商榷
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为中小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证券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新《证券法》施行后随着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实与发展,将会有大量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产生。新《证券法》第95条仅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专业维权机构可以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提起诉讼,但并未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何种案件提起诉讼以及其在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具有何种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新《证券法》颁布之前中小投资者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并非出于其对于自身利益的不重视,而是面对较高的诉讼成本及较低的诉讼回报时选择了主动放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利益。代表人诉讼制度确立后,原本不敢主动采取诉讼方式的中小投资者便可集结到一起,这也将导致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加,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资源能力有限,不能将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实到所有案件中,故需要有相关细则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案件选取作出具体规定,以更好地指导其发挥作用,落实代表人诉讼制度。
虽然新《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仅有对一般当事人推选出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而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产生是基于《证券法》的规定,与当事人推选出的代表人具有根本上的不同,故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应有所区别。
三、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路径
针对上文对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现状之分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以更好地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
首先,有关机构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具体职责与相关行为准则,例如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投资者到人民法院进行登记参加诉讼时,该采取何种公告的标准以及如何在前来登记的投资者中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均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开展工作。证券代表人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由当事人推选出的代表人诉讼,现有的规定亦不能生搬硬套使用,故应对尽快针对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征,出台与之配套的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落实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对投资者保护机构而言,案件的选择将会影响到证券市场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且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刚刚施行,如何选取案件进行诉讼尚无明确的标准可参考,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之下,大量企业涌入证券市场后必将使得证券纠纷案件数量相应增长,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何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且对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开启意义重大的案件还需要更深入的思考与探索。投资保护机构虽然作为投资者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其并不完全等同于投资者,因此其在进行案件选择和参加诉讼时应当具有独立性,在面对选择时运用其独立于投资者的理性与专业知识作出对投资者事实上更有利的判断。为使证券代表人诉讼向高质化方向发展,提高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效率是必然选择,因此应当尽快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业务规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投保机构应发挥的作用及相关权利义务,并制定选取案件的具体标准,为投资保护机构顺利、高效开展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但落实工作奠定基础。
四、结语
2020年3月1日《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注册制时代的来临,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即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置可谓是我国证券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发展,善用该制度将使我国但注册制改革如虎添翼,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维护及经济社会发展亦有重要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些许不完善之处,仍需要最高法和证监会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使规则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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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丁昶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经济法、证券法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