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类微信公众号分析下的微法制文化传播研究

发表时间:2021/4/2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1月1期   作者:卢舒欣
[导读] 微法制是指及时、迅速、精炼和短小的法制信息的传播。就微法制传播而言,
        卢舒欣
        上海政法学院语言文化学院  上海青浦 201701
        
        摘要:微法制是指及时、迅速、精炼和短小的法制信息的传播。就微法制传播而言,微信公众号的的传播较微博和客户端的有其自身优势。本文以微信公众号为例,探析微法制的传播兴起、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旨在使微法制能够更好地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和法制传播及法制宣传教育做出贡献。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法制类;微法制;传播研究
        

        一、“微法制”的兴起及定义
        微法制伴随着微时代的出现而兴起。微时代即以微博,微信作为传播媒介代表,以短小精炼作为文化传播特征的时代,其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频率更高,传播内容具有冲击力,并对受众具有吸引力。微时代下,移动终端的普及和自媒体的迅速发展使我国的法制宣传和法制传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方式。微法制传播依托自媒体逐渐成为一种人们获取法制信息和报道的快捷、高效的方式。
        法制类微信公众号如今已有几千个,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法制传播和法制宣传的新的传播阵地。在微信公众号的传播过程中,依托微信特有的功能和特点,现已形成大众传播,组织传播和人际传播同时发挥作用的良好传播效果。
        依据此,引申出微法制的定义,即及时、迅速、精炼和短小的法制信息的传播。
        二、微法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在微时代下微法制传播有其特殊的意义和存在价值。在未来发展中,能够看出微法制传播将成为法制传播中一种重要的形式,且主要适用于移动终端的阅读。而法制类微信公众平台的微法制传播相较于微博,人人等社交媒体,依托于微信的特点,将有更大的发展的空间和法制传播价值。但同时应该看到,微法制传播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制传播方式,比如法制类报纸,电视法制栏目,法制电影等。因为就微信公众平台而言,微法制传播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受众覆盖面有限
        信息移动终端的持有与上网条件这两个条件会影响信息知情权、传播参与权的享有,这使得一部分不使用微信和不会使用微信的人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微法制的传播过程之外。而这种鸿沟会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扩大,人们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不平等程度会加剧。比如对很多老年人来说,电视法制栏目剧可能更具有可观性,这种传统的传播方式更适合他们获取法律相关知识。
        (二)信息传播量少
        微信公众号的推送情况,普遍是每日一推,信息条数一般是1条到6条。因此,每次推送的内容都是传播方进行筛选和精选的结果。包含的信息条数并不多。而为了适应移动终端的阅读,每条微信信息的信息量一般都不是特别多。因此,在微法制传播下,人们能获取的信息量是较少的,甚至碎片化的。而传统的法制传播,比较系统,有延续性。
        (三)泛娱乐化
        微法制传播中存在着法制报道非法制化传播的情况,为了吸引眼球和用户的关注,很多法制信息的传播娱乐化倾向明显,甚至存在法制平台推出的信息和法制不相关的情况。同时,法制报道中严重存在标题党现象,法律术语运用不规范,法律事件报道不平衡的情况。
        (四)原创信息内容少
        许多法制类微信公众平台,比如传媒公司设立的平台法律小常识,内容基本都不是原创,因为没有专门的记者和从业者去撰写文稿。若关注4到5个法制类微信,就会发现,互相转载信息的情况非常严重,一些原创性内容较多的公众号,比如智合法律评论,佳和佳事,因为有专门的职业律师轮流撰写文稿,因此,内容多是原创性,且富有意义和传播价值。所以它们的文章常常被其他公众号转载。但传统的法制传播,具有专门的采编人员,例如电视台和报社的记者和编辑,因此内容多是原创。
        三、微法制发展的建议
        综上,微法制传播和传统的法制传播形式应该同时依据各自特点,发挥各自传播优势,通过不同的传播渠道,为我国法制宣传和法治国家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对微法制传播有几点建议:
        (一)明确读者需求,带动受众传播
        在问卷关于“您关注和阅读法制类微信公众号的原因”的调查结果中显示,53.85%的受众是“为了了解法律常识”而阅读微信公号,其次是“为了获取专业知识”,再其次是“对法制类新闻和信息比较感兴趣”。


        传播中最重要的是换位思维,就是要考虑受众的需求。这能给法制类微信公号一个很好的指引,即投其所好,在微信图文推送时更重视法律常识的普及,解析日常生活中法制类新闻和信息所涉及的法律内核。当推送内容成功做到使受众豁然开朗并深度认可时,受众自然而然会加入分享传播的大军中,从而实现“微法制”传播的裂变式扩散效果。
        (二)受众细分,做针对性的图文推送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5.38%的受众认为“法制类微信公众号分类运营的原因”是“受众定位、服务对象不同”。并且,“您更倾向于阅读哪一类的公众号”中,各类公众号都有相差不大的占比。这说明了受众对各类公众号的需求是不一样的。
        针对于此,公众号依据不同的特点和性质,对信息进行区分推送,政务和检察机关类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法规等的发布;法律媒体和自媒体深入解读法律事件,普及法律常识的同时潜移默化地传播专业知识;法律服务机构更要加强线上服务的专业性、流畅性和可信度。
        (三)提升发布质量,重视原创内容
        在问卷中,一半以上的受众认为“标题党现象严重”、“对法律知识的传播缺乏严谨的态度和审核”、“各类平台的信息推送重合度高”等问题严重。这需要法制类微信公众号提升微信推送的发布质量,不以夸大、虚假等信息吸引读者注意力,严谨对待法律事件的解析和传播,做好审核工作。
        与此同时,各类公众号要重视原创内容的发布。原创内容代表一个媒体的观点和态度,更是保持微信公号对公众吸引力的重要砝码。原创内容不需要占比太大,每次推送只需头条保持原创,就既可以吸引读者、提高阅读感观,也降低原创压力和运营成本。
        (四)提升微信在线法律服务的可操作性
        律所用新媒体模式搭建的新的服务平台,效果确实没有意想当中那么好。这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没有解决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也就是信任。在信任品牌没有构建成功的时候,很多空中推广的效果是微乎甚微的。法律服务的产品是一个相当个性化的需求服务。每个人的、每家企业的需求都是不同的,很难标准化。这个情况下就需要法律服务人员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才能赢得认可。每一个法律服务者因为水平问题提供的方案都不同,所以小、大律师的收费会不同,很多人愿意为大律师买单。但对用户来说,当通过网络无法判断你是大律师时,没有建立起信任时,是不会购买服务的,这是很多律师希望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供一个嫁接,却没有实现的一个原因。
        基于此,本项目研究认为,在线法律服务的推广要加强对受众的信任构建,通过认证品牌质量、介绍服务资源、展示具体案例等多种手段增强在线法律服务的可信度、专业性和广泛性,从而提高用户体验,扩大在线法律服务范围。
        (五)公检法类公众号要更加侧重信息公开
        在“法制类微信公众号的传播与运营中存在的哪些问题比较严重”的调查结果中,有29.23%的人认为“官方利用公众号公开政务信息不够多”。与之成对比的是:46.15%的读者更倾向于阅读法律自媒体/个人类微信公众号,理由是此类公号兼具趣味和真实性,中肯专业,“不像官方那么无聊”。
        这要求官方公检法类微信公众号更加贴近群众,深入群众生活,在利用微信平台公开政务信息的同时,改变官样文风,将实用性和趣味性结合起来,提高用户的阅读感观,在通俗易懂的文风中加强法制建设。
        (六)贴近生活,贴近受众,做好“微法制”
        传媒公司,传统法制媒体,公检法设立的公众号都具备“微法制”的构成特点,作为“微法制的内容发布主体,要以“贴近生活,贴近受众”的理念做好“微法制”形式的法制宣传,发布符合大众价值观、引领社会舆论的法制资讯,形成以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为主的法制信息传播方式,使用户在获得法制资讯的同时,提出观点,主动成为下一个传播者。
        本文受2020年度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曹洪刚.媒体融合时代如何提升法制类报刊的影响力和传播力[N].法制生活报,2020-09-21(003).
        [2]于海霞.融媒体时代法制电视节目传播策略探析[J].传播力研究,2020,4(14):64-65.
        [3]李红祥.媒介融合下传播产业法制政策的典范转移[J].传播与版权,2019,(12):174-175+181.
        [4]杨晖.论“双微”精准传播对法制节目影响力的拓展[J].中国广播影视,2018,(13):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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