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著作权之权限制度

发表时间:2021/4/2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1月1期   作者:黄鹏
[导读] 著作权的出现无疑是对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
        黄鹏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著作权的出现无疑是对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但是从一部法典的立法初衷而言,著作权的产生不只是“单向性保障”,即只为单一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它还应当具备“社会性保障”,也即需要保护公众对于知识的共享,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文化和艺术等得到充分发展。所以,对著作权限作合法的规定,既能实现“文化共享”,也能彰显“文化自信”。

        关键词  著作权  权限制度  文化自信  文化共享

        随着信息时代的逐步发展,法律给予社会主体的保障范围也相应的扩大。尤其处于一个高速发达的科技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到我国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在条文的字缝之间无不彰显对智力成果的注重。
        一、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创作、传播有益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进而可以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简言之,就是一方面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推动智力成果传播和使用,推动社会文化的进步。
        二、著作权权限制度概述
        著作权的权限制度,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在我国,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使用人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学界的吴汉东教授曾归纳出三种学说:权利限制说、使用者权利说和侵权阻却说。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制度,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不特定群体在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的前提下,可不经权利人同意,以某些特定方式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作品的制度。此种制度的出现,从私人权利层面而言,更有益于著作权人享受因作品所带来的利益。
        (三)强制许可
        即在教学、科学研究的前提下,申请人在得到主管机关颁发许可证的基础之上可以不用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使用作品,但需要支付报酬。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只是在《尼泊尔公约》以及其他的一些国际条约中体现。这种制度的出现,属于一种权利的平衡。其最大的作用就是防止著作权人滥用自己具有的著作权。同样在我国没有直接规定的还有一项原则,即“权利穷竭”。此项制度较为滥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存在是为了排除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作品的限制,促进市场中作品的流通。
        三、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著作权”,便检索到共计569307份法律文书。其中“侵权行为”的便有260691份,其中仅著作权案例就有176800。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做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19年,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促创新,共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11003人,同比上升32.2%。我们不难了解到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的数量是在逐步增长的。也不难总结:著作权法适用的频率是逐步增加的,同时也能反映其在应对当今大数据时代发展时还是吃力的。
        四、著作权限制的瑕疵
        著作权法的出现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法与现实不会绝对性对应的立场来看,任何法律都不会一成不变的著作权法律具备着“滞后性”这一特征。笔者谈一谈个人对于其瑕疵的看法。


        从“合理使用”角度来看,著作权法采取列举式的立法,通过规定12中情形对合理使用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制度除了法定仅有5条的缺乏问题,其次就是对于规定的12种情形,里面的有些条款存在适用范围太宽
        五、著作权限制的原则
        笔者在上文中也叙述了对于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以及其瑕疵,接下来想谈谈自己对于该项制度限制的一些原则问题。在相关的法条中我们较为普遍的见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字眼,也知道这就是在著作权领域中对著作权人的“紧箍”。同时这也是使用人凭借法律规范享受的利益基础。但是在价值、文化和利益的取舍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遵守两点原则:
        (一)法定原则
        众所周知,法是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宝,也是营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在刑法等诸多领域,我们也常常听到“罪行法定原则”或者“法无授权不可为”等。作为一项制度规范,首先就是要明确法律给予的最高红线在何处。在何时是突破,何时是止步不前?就如同我国著作权法律领域中的“合理使用”,我们在使用的前提就应当明确何为“合理”?显然,法律给了12中情形的规定。
        (二)诚实守信
        无论是在日常的生活中还是给人敬畏感的法律中,我们都能看到“诚信”二字,这也不言而喻的道出,诚实和守信不仅是人际交往的为人标准,也是法律规范的行为准则。人无信则不立,这是自古以来的一句人生格言,处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也是尤为重要的一句规劝。在著作权的使用和限制方面,诚信也是不道自重的。
        六、著作权限制的完善建议
        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我们应当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谋取一个平衡点。故此,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也就应运而生。本着将立法跟进社会的变化,我们通过完善法的范围及标准,希望能够减小法的滞后性带来的现实冲突问题。笔者就此浅谈个人的建议。
        (一)“合理使用制度”
        目前我们采取列举的形式进行立法。这样所带来的些许不足,笔者已经在上文讲述自己的看法,在此不再赘述。针对此,我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加入一些“一般性规定”,即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模式,这样能够更加的实现法所管辖的范围的全面化。简言之,就是在立法中加入“兜底性”条款,这样在具体的案件中便可以具有衡量价值的法律依据。
        (二)“法定许可制度”
        仅有的5条列举规定显然跟不上发展的速度。我建议将其范围扩大,例如在网络领域,是否也可以采取一些法定许可,毕竟就目前这个信息化、大数据的时代下,网络注定成为交流的一大平台,通过该领域的“提前介入”法的许可门槛,或许对于著作权法本身而言也是一大进步。
        七、结语
        著作权限制制度,是维护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一种重要手段。我们对于著作权人的辛苦付出应当给予保护,同时就社会整体利益也应当给予考虑。进入新时代,面对新气象。我们在科技突飞猛进的当下,一方面带来了技术的创新,而另一方面也对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既不能只注重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不能完全为促进社会发展、满足公共利益而忽视著作权人的感受。我们需要立足于中间位置,既要积极估计著作权人热情创作,也要在保护权利的同时实现其作品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2020;
[2]陈健.效率与公平下著作权权限制度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中).2020(01);
[3]吴双可欣.著作权权限制度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6);
[4]冯晓婷.浅析著作权之限制和反限制[J].法制与社会.2019(09);
[5]徐伟.论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J].文化学刊.2020(01);
[6]郭云飞:论著作权的权利穷竭原则[J].河南科技.2020(03);
作者简介:黄鹏(1995-),男,汉族,贵州毕节人,本科,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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