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劳工法律保护之检视

发表时间:2021/4/6   来源:《建筑科技》2021年1月上   作者:郭强
[导读] 在不断前进发展的世界经济环境下,企业的跨国合作日益紧密,这也推动着劳务合作的发展。去往世界各国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劳工权利保护,也会随之成为经济发展中突出的国际性问题。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海外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是在全球化环境下应该深刻研究的课题。

北京市丰台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郭强    100160

摘要:在不断前进发展的世界经济环境下,企业的跨国合作日益紧密,这也推动着劳务合作的发展。去往世界各国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劳工权利保护,也会随之成为经济发展中突出的国际性问题。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海外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是在全球化环境下应该深刻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劳工权利;法律保护;国际合作
        引言
        据统计,在境外居住的我国公民现有500多万人,在境外建立的中资企业超过1.2万家。大量劳工随之到海外工作,一般来说经由三种形式:其一,境内的用人单位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至海外工作。或由境内的用人单位将其劳动者派遣至海外雇主工作,或是境内的用人单位在国外承揽业务,然后将其员工带出海外履行劳动义务;其二是我国境内的外派劳务企业与海外雇主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然后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至海外工作。
        一、海外劳工及其权利保护的界定
        海外劳工有着不同的称谓。在国际社会上,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法律文件上一般称之为“迁徙劳工”,一些国家通常称为“出国务工人员”。可见,各个国家通常是以自己本国为出发点界定外籍的劳工,在国际组织文件中更多的体现出一种客观的界定标准,即以迁徙作为区分海外劳工群体的标准。
        而海外劳工权利比较广泛,既包括一些国际组织发布的公约中所给予保护的基本权利和生命健康权、不人道待遇权等基本的人权,还包括各国国内的劳动法或者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所制定的工资保障、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福利待遇等诸方面,除此还有劳动者受到侵害时应得到救济与补偿的问题。
        二、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劳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因此,劳工权利得到保护才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与规模的不断壮大,解决发展过程中各方面的需求。为满足更多国家的生产需要,去往国外的劳工权利保护更加要得到重视。但是因为远离母国,很多权利保护的政策并不相同,基于此,就需要一种方向性的理论作为支撑从而对其权利加以保护。
        (一)基于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人权,是每个作为人的个体在社会活动中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以维护自身尊严和社会地位。人权不是一种抽象的上位概念,而应当是实现的现实权利。人权的良好保护和发展可以促进劳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也更利于构建和谐发展的国际环境,进一步构建良好的劳动环境,相互促进,互为因果。
        (二)基于国家管辖权理论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坚守的最基本权利,不可侵犯。国家主权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是国家得以保障国民需求和权利的基本,因此,对于海外劳工的权利保护也必然要依赖于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管辖权细致的划分有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两方面,对于海外劳工的保护,是基于一国国民为出发点,对于属人管辖主义的延伸。属地管辖则是更加注重东道国家对于海外劳工权利的保护,这种属地管辖是在管辖权出现冲突时可以优先适用的理论。国家管辖权的应用,更多的体现了海外劳工所连接国家的国际责任问题。



        三、我国海外劳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机制尚不健全
        我国对于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在上位法制定中,关于劳务海外输出以及权利保护的方面还不能完全将其提升到战略高度,国内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细致制定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在国家行政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只是部分式的规定某一些方面,且各地保护标准各不相同,造成国内关于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能达成统一。立法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带来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二)行政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国内政府未完全将海外劳工的权利保护作为重要的关注点,对于进入国内市场的劳工的准入和审批制度规定尚不严格。本国的劳工去往海外工作时,各个行政机构的权利和分管责任也并不明晰,没有统一专门的海外劳工机构进行管理,并且缺乏相应的专项管理资金加以维持,在海外劳工权利受到实质侵犯时才能做出相应的解决机制。
        四、完善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途径
        (一)完善我国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立法机制
        在国内立法中,完善海外就业劳工相关法律体系,制定和确立劳工输出和输入标准制度,通过国内战略性的指导方针加以引导,以更多法律的形式进行权利保护的规范,制定较为统一的标准提供给国内各地,制定与实际相符合的实施方案,提升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保护力度,加强与国际组织文件的衔接,加强国家间法律制度合作,共同保护海外劳工的基本权利。
        (二)完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以专门的劳动部门为管理机关,设立专门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对外事务机构,完善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立机制,在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共同作用下,负起真正公平执法、专业服务的职责职权。以国家或者国内机构作为连接点,加强同其他国家间的合作,以一国政策对海外劳工的权利加以保护。
        (三)劳动争议处理
        工作地法律一般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国法律,尽管该条并未明示是劳动者的经常工作地,还是临时工作地,但依该法立法之整体解释,应是劳动者的经常工作地,该外国劳动法之规定是否有利于海外劳工,还须查明后才能确定,若是欧美等劳动标准较高之发达国家,或许保护水准较国内为高,当是最好;若是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其保护水准可能低于国内标准,则于海外劳工不利。若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则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若是中资雇主,一般可能适用中国劳动法。若是境外雇主,则适用外国劳动法。劳务派遣,可以考虑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即意味着适用中国劳动法。其实预设了多种适用中国劳动法的空间,基于上述适用中国劳动法或外国劳动法的结果分析,对外派劳工并非真正有利,或者说结果充满不确定性。
        结束语
        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海外劳工法律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在保护机制、理念与规范上都不太利于其劳动权益保障。我国现行海外劳工法律保护的制度值得反思: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弊端与缺失、劳动法域外效力尚付阙如以及涉外劳务管理规范散乱等在制度框架上都不利于保障海外劳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亟需构建涉外劳动法律规范、劳动法域外效力规范,整理涉外劳务管理规范,加强国际劳务合作机制构建,方能有效保护海外劳工之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晓辉.立法论证:走向民主立法的新阶段[J].学习与探索,2020(3).
[2]杨启先.解决政企关系问题的紧迫性与重点难点[J].中国行政管理,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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