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二十一世纪是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我国的经济增长更是肉眼可见,人民的日子由由以前的温饱逐渐变得富足起来,法治社会逐渐建立起来,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钻法律空子来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民事虚假诉讼就是典型的代表之一。其衍生的原因复杂多样,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虚构原本不存在的事实,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获取他人的信任。或者诱导法官陷入认识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裁定,谋取非法利益。正是虚假诉讼的判决错误,不仅损害了第三人的人参利益、财产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的正常秩序,更严重的是法院错误的判决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产生了质疑。
针对上述情况,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本文围绕虚假诉讼进行研究,分四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开始说明,阐述虚假诉讼的特点;第二、介绍了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几种方式以及存在的原因;第三、分两点阐述了我国法律对民事虚假诉讼规定的局限;第四、针对目前的法律空白,提出了几点完善虚假诉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制;权利救济
1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
(1)虚假诉讼发生领域集中
2019年最高检发布的第14批指导案件中,笔者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研究,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而言,他们屡次突破法律的底线,不惜冒着高风险,目的无非就是要获取非法利益。这些虚假诉讼发生的领域大多存在于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公司破产资不抵债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配之中,其中以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最为集中。通常来讲,物权纠纷和财产纠纷的金钱数额都是比较大的,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利用民事诉讼原则之中的自愿原则,使得虚假诉讼的案件多以调解方式迅速结案,这也是虚假诉讼当事人所希望的,沉溺于来钱快的漩涡之中,无法自拔。
(2)虚假诉讼隐蔽性强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虚假诉讼的一个特点就是:大多由熟人之间发起,他们之间进行恶意串通,并且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证据大多齐备,很多都是民间借贷或者公司破产财产转移之中的亲戚朋友,亦或是财产纠纷和离婚财产分配之中的亲属。在民事虚假诉讼中,双方通过“精心设计”,巧妙的虚构事实,以有心算无心,当然能够使无辜的第三人陷入圈套之中。
(3)庭审无对抗
在公司破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快速转移财产的目的,或者是民间借贷之中,当事人的根本目的在于快速获得不法收益。所以为了能够达到“快速结案”这一企图,在法院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然不会进行对抗,加上当事人的特殊关系,或者说仅仅是装模做样对抗一下而已,并不会改变案件的实质,这样就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获得法官的判决。
2民事虚假诉讼存在的“土壤”
2.1我国民事虚假诉讼几种方式
(1)双方当事人虚构民事合同,在虚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虚构合同,编造原来不存在的债权债务,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获得法官的判决或者是调解书,支付令等,进而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转移,这也对案件相关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编造不存在的公证文书。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惯用技俩,利用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这一特点,经过公证人员公证的债权文书,避过了诉讼这一必经程序,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正是因为如此,一些不法分子与他人事先达成虚假的意思表示,对虚假的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或者是公司破产,对抵偿债务协议进行公证,借助法院对公正效力的信任,进而法官宣判强制执行的裁判,从而在先取得对之前冻结、抵押、或者是所欠债务的所有权。
(3)申请虚假劳动仲裁。当事人编造不存在的劳动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又一手段。在企业进行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由于农民工和广大体力劳动者处在社会的底层,在年底老板拖欠工人工资更是家常便饭,而工人由于种种原因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工资,因而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尤为重视底层职工的权益。
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先偿还拖欠职工的薪酬;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正是由于我国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对职工的权利的重视,使得虚假诉讼当事人钻了这个空子,大量的债权人为实现自身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与债务人事先预谋好,伪造虚假证据,捏造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虚假目的。
2.11虚假民事诉讼形成原因
(1)成本低,回报快。步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交通都获得了极大的便利,但于此同时,人们的欲望也在不断膨胀。有这样一部分群体,他们在思索如何能够短时间获得高收益,并且还能够不被察觉,做到神不知鬼不觉。虚假诉讼是一个典型的方式,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或与熟人相互配合、或利用法律规定的空白、或捏造莫须有的合同等。
(2)部分司法执业人员道德缺失。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高,不易被察觉除了违法主体事先通谋,达成合意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部分法官,仲裁员等执业人员被高额金钱许诺所迷惑,丧失了身为司法执业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在诉讼过程中,与虚假诉讼当事人里应外合,然后迅速做出有利于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判决。从表面上看,诉讼程序,法官判决合法合理,其实不然,判决与程序只是噱头,案件真实性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3)部分主体丧失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不仅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还是我们为人处世的根本所在。虚假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捏造证据,从根本上说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诚信在他们身上已经荡然无存。如今,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收入逐渐上升,衣食住行也改善了很多,但是社会上的失信行为比例也在加大。我们需要进行反思与检讨,倘若人与人之间丧失了信任,充斥着各种谎言,那么必然会导致这种良好品德的缺失,也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
3我国法律对民事虚假诉讼规定局限性
3.1对被侵权主体缺乏救济制度
我国法律目前只是规定了对虚假诉讼人的处罚是拘留,罚款等。但是对于被侵害权益的相关主体的保护措施却并没有规定,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并且会使受侵害的主体失去对我国法律的信任,更严重的是会使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所以应制定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制度。
3.2司法上的冲突
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基于我国法官审理案件现状分析,保证公平必然耗费过多司法资源,结果就是效率低下。并且从现实出发,基层法官需要处理大量的案件,法官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因此为了保证效率,很多案件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以缩短办案时间。这就给了虚假诉讼人钻空子的机会,事实上,之所以会出现虚假诉讼,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公正与效率存在冲突。
4对我国民事虚假诉讼制度的完善
4.1确立民事虚假诉讼侵权赔偿救济
对于被侵权主体而言,大多数人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还被蒙在鼓里。并且当意识到自身被侵权了违法者早已逍遥法外,这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被侵权主体的合法利益,对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惩处,对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处罚到人,并且进行公示,考虑到普通群众对法律方面了解的不充分,这样能够让人民群众熟悉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
4.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近年来之所以虚假诉讼案件呈现越来越多的情况,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违法主体丧失诚信,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严格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举个例子,虚假诉讼当事人如果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没有到犯罪的成都,这就要确保赔偿倍数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将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惩罚落实到位,从而更好地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
4.3提升司法人员职业素质
民事虚假诉讼的隐蔽性高的一个“助推器”就是暗中有法官参与其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无外乎就是金钱以及其他利益的诱惑,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加强职业操守,定期展开职业素质拓展活动。司法工作人员应坚定理想信念,不为金钱美色等利益所动摇,应当坚决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普通群众的根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