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
山东省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 山东省新泰市 271211
摘要:目的:探究微信平台健康宣教护理干预对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的效果。方法:随机抽样选取750例糖尿病患者按盲选法均分两组,每组325例,基础组患者实行传统护理,实验组患者在传统护理基础上实行微信平台健康宣教护理干预,干预后对比两组患者的血糖水平改善情况。结果:实验组患者的空腹血糖水平、餐后2 h血糖水平改善情况明显优于基础组,低血糖发生率低于基础组,其中P<0.05,差异显著。结论:对糖尿病患者出院后实行微信平台健康宣教,能够有效的对患者的血糖水平进行控制,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健康宣教;护理干预;糖尿病;血糖控制
糖尿病是一类多发于中老年人群的代谢性疾病,病因复杂,以胰岛素相对或绝对不足导致的高血糖为主要临床特征,随着近年生活模式现代化,人们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发生改变,其发病率逐年增长,现已成为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之后的第 3 大威胁人类健康的慢性疾病[1]。目前糖尿病尚无法治愈,主要通过控制血糖起到延缓和控制并发症发生的作用。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本研究筛选 2017 年 12 月至2019 年 12 月于本中心门诊体检筛查出的初诊糖尿病患者 750 例。纳入标准: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诊断标准; 可熟练使用智能手机及微信功能;自愿参与研究,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 心、肝、肾功能严重障碍; 严重精神疾病及认知功能障碍; 合并肿瘤或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妊娠、哺乳期女性。按照随机数表法分为实验组与基础组,各325 例。实验组男 205 例、女120例,年龄 35 ~ 82 岁、平均( 61 ±7) 岁; 基础组男223 例、女 227 例,年龄 37 ~ 84 岁、平均( 61 ± 8) 岁,受教育程度初中及以下 125 例、高中 161 例、大专102 例、本科及以上 62 例。2 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均 P >0. 05) 。
1.2方法
两组患者住院期间均实行传统护理,出院后实验组患者实行微信平台健康宣教护理干预,干预内容如下:①成立微信护理小组:选择我科室15名护士以及2名主治医师成立护理小组,对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并安排值班表:②每日糖尿病知识推送:每日晚上六点由值班人员将糖尿病相关知识以图片、视频的方式进行推送,并为患者解答疑问;③每日群内打卡:要求每位入群的患者每日将血糖测量值定时发送到群内,并完成饮食和运动打卡;④定时群内讨论:每周群内进行一次小组讨论,由主治医师为患者讲解糖尿病治疗的最新信息,由患者将血糖控制经历进行分享,增进患者治疗的信心[2]。
1.3评价指标
干预3个月后,对两组患者的空腹血糖水平、餐后2 h血糖水平以及低血糖发生率进行比较,探究微信平台健康宣教护理干预对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的效果。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9.0统计和分析,进行t检验方法,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Mean±SD)表示。当P<0.05时,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实行3个月的微信平台护理干预后,实验组患者的空腹血糖水平、餐后2 h血糖水平改善情况明显优于基础组,低血糖发生率低于基础组,其中P<0.05,差异显著,见表1。
3讨论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及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QQ、微信、微博等新交流方式广泛流行,微信具有互动性强、信息发布便捷、内容多样、成本低廉、通讯及时等方面的优势,现已成为全新的人际交流平台,被广泛用于传媒、教育、医疗护理等各个领域[3]。
本研究基于微信平台对初诊糖尿病患者开展健康宣教,提高了患者的归属感与参与度,结果显示实验组干预 3个月后血糖代谢指标水平改善情况均显著优于基础组,实验组干预后自我管理行为评分显著高于基础组,治疗依从性显著高于基础组,低血糖发生率显著低于基础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均 P < 0. 05) 。
原因考虑如下: ①以文字、图片、小视频等形式通过微信平台推送糖尿病血糖管理相关知识,使内容更加通俗易懂; ②通过微信群及时反馈病情,便于医护人员及时了解患者血糖控制情况及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指导,降低低血糖风险; ③利用微信群指导家属督促患者饮食、行为改变,提醒患者定期复诊; ④定期组织医患交流,节省患者就诊等候时间,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并开展患者联谊活动,交流经验,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综上所述,基于微信平台开展健康宣教是一种科学有效的宣教模式,宣教内容丰富、多样,成本低廉,可有效提高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行为,血糖控制效果较为满意。
参考文献:
[1]党军丽.糖尿病患者控制血糖及预防并发症中的护理干预[J].中国实用医药,2013,8(02):194-195.
[2]汪如锦.社区2型糖尿病患者控制血糖的护理干预[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2,14(31):298-299.
[3]李绍芝.健康宣教对糖尿病患者的重要性[J].北方药学,2012,9(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