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市 200136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地位,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一种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企业竞争。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其竞争能力的强弱,不仅关系到企业本身的存在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关键字:企业;政府;监管;法律
1经营者的权利综述
企业作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较为优势的地位,无论在民法、经济法或是行政法领域中,学者关于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的探讨较为深入,文献资料更为丰富,而对于其权利的研究则是少之又少。然而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的、紧密联系的,结构上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查阅目前仅有的相关文献,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权利的冲突与协调;2、特定法律框架下经营者权利的列举及正确使用;3、对经营者整体权利的微观限制。
2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责任一直是热门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转基因食品引发了人们广泛的关注。这些年来,有关转基因食品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转基因食品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从知情权的角度看企业责任,企业在面对转基因食品问题时应该以何种姿态来面对,政府该如何进行有效规制,引发众多学者进行讨论。
企业社会责任,学者有不同的阐释。刘伟学者与满彩霞学者在《企业社会责任:一个亟待公共管理研究关注的领域》中将其责任解释为:“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处于的社会所负担的责任,既包括对各种社会主体的责任,也包括对社会环境的责任。”而张宁等学者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具代表性的是由Caroll提出的。他提出企业责任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捐赠四个方面,并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绩效,其次才是法律、伦理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企业责任进行界定。刘伟学者与满彩霞学者是从企业在社会地位的角度对责任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张宁学者则赞同caroll的观点,认为企业作为经济生活的一大主体,最重要的是其经济属性,因而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这两种概念各有千秋,但从行政法来看,更多时候需要政府进行引导。
对消费者而言: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郭高峰认为:在转基因食品消费领域,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识制度,是消费者向转基因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有关组协会乃至国家提出的一种正当要求,代表了消费者的利益诉求,风险管理中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了解食物的成分等相关信息是其基本权利,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知情权。这是从消费者权利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消费者因其往往会处于一个弱势地位。转基因食品的有关问题中,消费者因不知情而购买转基因食品,这是对其知情权的剥夺,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而企业应当做好有关准备,承担向消费者披露有关信息的责任,这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带给消费者的意义。
市场的意义:市场的稳定能够极大地推动经济发展,市场中企业能践行社会责任对于市场的扩大具有重要的影响。企业不仅在细节上要做到行为的落实,从宏观层面来看,对于价值取向这种大方向应该始终和国家保持一致,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在经济全球化这种大背景下,不断推进企业的全球化。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就是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的落实,不断构建良好的企业外部环境,塑造多元化的和谐关系。
3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
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被纳入治国理政的框架中。政府积极介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并逐渐充当推进者和监督者,实现政府、企业、社会有机结合。徐耀强在《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共同治理中应凸显“看得见的手”》一文中提出三项政府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的措施。其一,是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其二,是着力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其三,是有效建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对于第一点加快完善法律法规,许多学者也赞同这一观点。而在这个方面,通过私权和公权的平衡,需要考虑的议题是多方面的,包括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转基因作物的监管和公众参与,消费者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等。[]近年来,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事项作了规定,然而,与实际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律体系仍落后于企业的实践,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徐耀强学者特别强调对《公司法》进行立法完善,在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地方法规规章中,修改完善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加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逐步制定并完善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第二点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企业的法律责任,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道德,又包括支持和捐助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等事业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主管部门,并且严格考核地方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的落实情况,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引导。[]徐耀强学者除此之外还提出了政府要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政策进行清理。政府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来为企业享受这些权利提供程序上的方便。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使企业承担有关责任。这一角度较为新颖,是从政府的角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方便,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职能,另一方面也将政府与企业协调起来,政府不再只是简单的进行监督,而是从更加灵活的角度将问题进行转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第三点是建构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徐耀强学者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统一的思想认识和高度的责任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条件。第二,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风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第三,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制的其他构想。基于此,需要一定程度的公权进行强制。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击。
4思考与建议
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中的多主体协同是公共安全有效治理的策略选择,也是政府应对当前生产安全严峻形势的最佳选择。我国企业安全生产体系面临政府职能不均衡、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社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企业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作为监督者与协助者,也应当发挥一定的作用。在徐耀强学者的观点上进一步提出政府有关的规制措施。首先,应当提升政府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维护主体,更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导者。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和实践的进程中,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一定要发挥、而且也可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伟,满彩霞.企业社会责任:一个亟待公共管理研究关注的领域[J].中国行政管理,2019(11):145-151.
[2]张宁,王聪,林灵睿.政府补助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来自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据[J].经济研究导刊,2020(14):7-11+27
[3]郭高峰.消费者权利视角下转基因食品标识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04):29-35.
[4]徐耀强.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共同治理中应凸显“看得见的手”[J].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2020(05):47-49.
[5]孙娟娟.转基因食品规制争议:放松规制与审慎规制[J].科技与法律,2017(05):67-78.
作者简介;罗文(1995-),女,汉族,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