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多方位做好火灾现场的保护

发表时间:2021/4/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9期   作者:周诚建
[导读] 摘要:火灾现场是火因调查部门勘验、侦检火灾事故原因的客观依托。
        上海市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
        摘要:火灾现场是火因调查部门勘验、侦检火灾事故原因的客观依托。能否妥善地保护好火灾现场,使它尽量保持原始状态,对准确弄清案情,及时查明火因具有重要意义。火灾事故发生以后,对发生火灾的地点(场所)、现场物证和遇难(伤)者采取的保护措施,防止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破坏现场。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火灾现场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有效的现场保护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而不完整的火灾现场容易致使火因调查部门无法还原现场情况,错失有效和关键物证,由此引发的争议也给消防行政执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就当前火灾现场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法做些浅谈。
        关键词:多方位  火灾 现场保护
        1 引言
        2010年03月06日22时13分许,奉贤区XX镇XX新苑161号101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主要烧毁沙发、冰箱、茶几、电视机、电话机和洗衣机等生活用品,造成4人轻伤和房屋部分受损,经济损失约2万元。由于发生火灾是晚上22时,视线不清,在火调人员初步勘察现场后,对火灾现场张贴了封闭公告,并让事主签收了火灾现场保护告知单,明确告知事主要保护好火灾现场。可是第二天当火调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专项勘验和细项勘验时,发现火灾现场已经被事主彻底清理干净。由于事主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导致许多重要物证缺失,对火灾原因认定增加了许多困难。
        火灾现场保护是火灾原因现场勘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贯穿于火灾现场的整个过程。一个火灾案件是否能够准确的得到勘验、分析不单单取决于火调人员的智慧和汗水,基础在于有效的现场保护工作。
        2 火灾现场的特点
        2.1 火灾现场的暴露性和破坏性
        火灾现场具有复杂而又不完整的破坏性特点,同时又具有明显的暴露性特点。火灾现场的破坏性、暴露性特点,为我们消防工作提出了在扑救火灾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在火因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再现火灾周围群众记忆中的“痕迹”问题。
        2.2 火灾现场的复杂性和因果关系的隐蔽性
        由于火灾的破坏和人为的破坏作用,往往使现场能反映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的痕迹与物证也遭到破坏,在原来的痕迹物证上又留下了很多新的“加层”痕迹与物证,因而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因为火灾现场是一个破坏式的现场,要"再现”火灾的发生过程是一个逆推理过程,由于痕迹物证被破坏或烧毁,推理过程往往因此中断,这种现象与本质之间、现象与因果关系之间、本质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复杂性,反映了因果关系的隐蔽性。
        2.3 同类现场的共同性与具体火灾现场的特殊性
        火灾现场十分复杂,但不论火灾现场是怎样的复杂多样,同类火灾现场具有某些相同的现象,这些相同的现象反映着同类火灾现场相似的特征,也就是反映了同类火灾现场的共同性。虽然同类火灾现场的现象具有共同性,但同类火灾中的具体火灾现场现象却是各不相同的,这种各不相同的现场现象反映了具体火灾现场的特殊性,也就是反映了具体火灾现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各个火灾现场特殊规律的反映,根据这些特殊性使火调人员可以把这一个火灾现场与另一个火灾现场区别开来,找到不同现场之间千差万别的原因或特殊依据,针对具体现场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方法解决现场不同的问题。
        3 火灾现场的分类
        3.1 按火灾现场形成之后有无变动可分为原始现场、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就是火灾发生后到现场勘验前,没有遭到人为的破坏或重大的自然力破坏的现场。变动现场就是火灾发生后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部分或全部地改变了现场的原始状态。这类现场对于火灾调查会带来种种不利因素,会使火灾调查人员失去本来可以得到的痕迹与物证。
        3.2  按火灾现场的真实情况可分为真实现场、伪造现场、伪装现场。
        真实现场是火灾发生后到现场侦查前无故意破坏和无伪装的现场。伪造现场是指与火灾责任有关联的人有意布置的假现场。伪造现场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盗窃或贪污、杀人等犯罪行为,伪造火灾现场以销毁证据,转移调查人员的视线;二是故意伪造假现场以陷害他人,进行陷害、报复、泄愤。伪装现场是指火灾发生后,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有意对火灾现场进行某些改变的现场,如把放火伪装成失火或把失火伪装成意外事故等。
        4  火灾现场保护工作需面对的问题
        4.1  以上海消防部队现今的灭火救援力量而言,装备技术无疑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大量的进口、国产的高技术、高性能的灭火救援工具已全面装备各消防基层单位,如大功率消防车载泵组,各类多功能水枪、炮,液压机械破拆工具等等。装备的提升带来的是灭火救援工作效率的提升,但灭火救援人员拥有了利器的同时,对火灾现场原貌的破坏也大大超出以往,现场大量的门窗被破拆,现场的水渍破坏也因供水量的提升而增多,许多室内火灾现场在第一时间几乎是一片汪洋,为现场原貌的采集和物证的收集带来极大的影响。
        4.2  当今社会,无论是单位企事业或普通居民,办公或生活家具、电器种类繁多,数量激增,火灾荷载也大大提升,一旦发生火灾一般都极易达到猛烈燃烧阶段,极具毁灭性,燃烧及其产生的高温、烟薰使原有物质分解、变质、变色、变形,甚至许多物体灰飞烟灭,不见踪迹。由于火灾导致的机械力和扑救行为使大量物体移位、改变状态,甚至有些物质相互作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新物质,许多证据被毁坏以致毁灭,使火灾现场具有复杂而又不完整的破坏性特点,其破坏式现场的本身就已给火灾事故的调查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如果再因火灾现场保护不当,造成证据的进一步灭失,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结果会使火灾事故案件在调查中无法取得足够证据而直接影响火灾原因认定的准确性。
        4.3  以笔者工作的城乡地区为例,大多企事业单位和普通居民都未投保各类火灾事故财产保险,一旦遇及火灾事故,往往在火灾扑救后的第一时间意图从火灾事故现场抢搬出各类财物,现场的政府部门及公安民警往往缺乏现场保护意识,对现场的封锁和保护基本流于形式,造成火灾现场的二次破坏。2018年10月7日,奉贤区XX新村居民火灾,由于现场保护不力和看护措施不落实,导致复燃,对火灾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对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4.4  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确认,现场破坏者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在社会上,特别是在火灾当事人中造成不良影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对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人员的相应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点执行起来难度较大,难以把握。
        4.5  现场保护的起始与解除时限没有向当事人明确说明造成现场的破坏。很多火灾现场业主在没有得到消防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初步火灾原因的认定工作开展后就自行将火灾现场清理,后由于例如保险公司核查、经济赔偿等问题,当需要对火灾进行重新认定时,第一现场已经破坏无法进一步取证。此类情况就是由于现场保护的起始与解除时限没有向当事人明确说明而引起了争议。
        5  现场保护的主要对策和解决办法
        5.1要重视对各类专、兼职、义务消防灭火救援人员的技战术指导,侧重于培养灭火战斗员要注意灭火中的现场保护。扑灭火灾是保护火灾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灭火指挥员在进行火情侦察时,应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在起火部位的灭火行动中,特别是在扫残火时,应尽量不实施消防破拆或变动物品的位置,以保持燃烧后的自然状态。有条件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留取现场的影像资料,以便于在火因调查中对现场情况的推演和勘验。
        5.2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要提高对火灾现场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火灾调查人员要做到:到达火场后以最短的时间落实现场保护工作,措施必须到位,保护人员要明确责任、具体分工。在首次勘查之前,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或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现场保护。考虑到操作的实际情况,火灾调查人员要充分利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治安保卫人员,这些人员贴近火场,便于保护,又有一定的影响力。
        5.3对于已划定保护范围,并对当事人宣布了有关现场保护要求之后,当事人仍寻找借口破坏现场,对火调人员的劝阻置之不理、我行我素,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肇事者,同时加强对破坏火灾现场典型案例的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执法环境。火灾扑灭后,一方面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该迅速组织勘查力量前往现场,积极部署现场保护工作。要及时严密地保护现场,使火灾现场能保持停止燃烧时的原样,为发现发火物、引火物、物质燃烧、火势蔓延、放火犯罪的痕迹,研究火灾发展蔓延的过程,确定起火点,搜集物证创造条件。首先在发生火灾的地点和留有火灾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周围,划定保护范围。在情况尚不太清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将保护范围扩大一些。待勘查工作就绪后,可酌情缩小保护区,同时布置警戒,对重点部位可绕红白相间的绳旗划警戒圈或设置屏障遮挡。如果火灾发生在交通道路上,在农村可实行全部封锁或部分封锁,重要的进出口处,布置路障并派专人看守;在城市由于行人、车流量大,封锁范围应尽量缩小,并由公安派出所、交通民警和武警部队负责治安警戒,疏导行人和车辆。如果是室内现场,主要是在室外门窗下布置专人看守,或者对重点部位加封,对现场的室外和院落也应划出一定的禁入范围。对于私人房间要做好房主的安抚工作,讲清道理,劝其不要急于清理。另一方面,要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民警、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和街道居委会的治安保卫人员和广大干部群众保护火灾现场,以减少火灾发生过程中或火灾发生后,由于人为的、自然的影响,引起火灾现场不同程度的变化。
        5.4要注意勘查中的现场保护。现场勘查是通过火灾现场以及那里的景物,了解火灾发生、发展过程和发掘火灾证据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获取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源、起火物和起火原因的证据,为确定起火点,准确判定起火性质,查清火灾原因提供可靠的依据。为了保持火灾痕迹、物证的原始性和完整性,现场勘查必须严格按照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勘查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应有违反勘查纪律的行为。在清理堆积物品,移动物品或者取下物证时,在动手之前必须拍照或采取其他方法保存和保全物证,使用警戒线设置明显的保护区域。警戒线不但使保护范围一清二楚,而且通过警戒线的警示可以给火灾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便于火灾现场保护和调查。
        5.5现场勘查完毕后并不等于火灾现场保护行为的中止。对于火灾现场痕迹、物证依法认真提取并妥善加以保存。尤其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纠纷的火灾事故现场,应待整个案件调查终结后,方可解除对现场的保护。火灾调查人员要根据火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慎重决定现场保护的结束。同时,应遵循应向当事人当面公开宣布,现场保护的解除应当在重新认定申请期限过后或重新认定完结之后向当事人宣布两个原则。
        6  结束语
        现场保护工作先于实地勘查工作,但它并不以勘查的实施而结束,这项工作贯穿于现场勘查工作的全过程,是现场勘查的组成部分,它不依附于而后开始的现场勘查工作,是现场勘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现场保护传统理念与新理念的差别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健全,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刑事诉讼对现场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现场保护对于火灾原因调查的作用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现场保护理念已难以适应现场勘查工作的需要,新的理念已在实践中渐渐形成。
        参考文献:
        公安消防监督员业务培训教材《火灾事故调查》公安部消防局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作者简介:
        周诚建.(1975.5-),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本科学历,现任上海市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综合指导科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研究方向:火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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