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
淮阴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为个人生活带来诸多便利,逐步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近年来,一些不法犯罪分子擅自使用非法手段,进行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个人信息商业化已经严重违反刑法、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本文将从刑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定义出发,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策略。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对策探究
前言
在信息化时代,一切信息都变得“透明化”,几乎每个人的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中查到,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像一把“双刃剑”,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符号”,而是可以贩卖的一种“商品”,随着个人信息的贩卖,个人安全也已经不再“安全”。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侵害立法相对滞后,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才真正的登上法律层面,为打击信息贩卖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
个人信息的载体是自然人,信息归本人所有,即使已经去世也依法享有信息保护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专属性的范畴内,信息经同意可进行处理、传播、商业运作等模式,但是在运用过程中,信息管理者不能在信息专属人人格利益损害的情况下使用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的使用是有约束的,不能进行“滥用”。自然人以独立的人格在社会上进行活动,因此,个人信息也带有人格性,这种属性在2020年新出台的《民法典》中的第六章中有所体现,人格权中以专章形式专门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及要求,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规范依据。因此,保护个人信息也是保护公民人格。信息虽然归自然人自己所拥有,但是也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性质,同时也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个人信息在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财产性。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含义不明确
由于司法实践性的不确定,刑法至今对个人信息的含义不明确,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内涵不同的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由于解读不同,在法律层面,犯罪与否就变得“模糊不清”。但是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又是对个人信息犯罪有一种指导意义,因此,完善个人信息含义有重要意义。首先,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将其与个人隐私明确区分开,如果仅限于个人信息类别,则大部分受侵害的个人信息将不受保护。个人信息因其特殊性,在立法保护上不能绝对化,要在利用与保护之间做出平衡,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息的流通,如果采用“一棒子打死”的原则,那么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法律不应“沉迷”于调查寻求经济利益的侵犯隐私责任。因此,有必要在法定解释或司法解释中阐明个人信息的含义,以使相关负责机构能够更好地执行其隐私事务。
(二)犯罪行为方式不全
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出售、窃取、非法提供等几种信息犯罪方式,但是由于信息化社会的不断进步,信息犯罪的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仅仅是出售、窃取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的犯罪行为,会导致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被适用,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法定程序履行法定义务,把法律运用到具体司法案件的过程,对定义范围的补充修订都是现今刑法中关于和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完善措施[1]。
(三)刑事追诉方式不合理
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侵害只能公诉,不能进行自诉。这样的规定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公民信息的妥善保护。如果执法机构强迫所有侵害具有个人特征的个人数据的犯罪以帮助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那么它也可以从暴露于隐私和其他广泛范围的个人数据中创建个人数据。使受害者陷入更加被动的不利境地。但是,如果将侵犯隐私罪完全释放给公民的自愿起诉,则可能发生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甚至损害国家利益或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由于他们没有起诉个人,相关的利益相关者没有得到有效的救济,遭受了更大范围的损失[2]。
三、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对策
(一)加大法律宣传
个人信息保护首先是增强信息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5]。现实中,很多成年人热衷于在社交媒体上“晒自拍”,看似无害的行为,实际上是主动披露个人信息,可以使犯罪分子进一步触发犯罪行为,个人信息很容易地被利用。为了提高个人信息公开的法律保护,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个人信息的正确处理办法,并注意避免违规或犯罪行为[3]。
(二)增加公民救济手段
将个人信息侵害犯罪只限于公诉手段,这样的法律规定是不合理的。我国信息犯罪救济手段应增加公诉加自诉的方式。对于情况不复杂的信息侵害案件,公民可自行选择方式进行追诉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侵害案件,应启动公诉手段,这样的模式能有效节约社会资源、司法资源,有效阻止犯罪案件多发[4]。
(三)信息侵害案件形式要明确区分
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隐私保护系统,除刑事法规外,各部门的法律之间均未分配任何罚款。但是,在实践中,民事纠纷很容易区分,但是由于行政犯罪和刑事犯罪重叠,因此它们很容易混淆并且难以理解。为了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提高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必要设计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承担的方法和免责理由[5]。
结语
在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相当“暴露”,而数据的开放加剧了个人信息的滥用与泄漏。依法扩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是对信息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的积极反应,但没有框架限制和原则指导的扩大也被怀疑违反了法定的犯罪和惩罚原则。有必要积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严厉打击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明确犯罪的界限,个人的合法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李川.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困境与对策完善——从大数据环境下滥用信息问题切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5):34-47.
[2]张勇.个人信用信息法益及刑法保护:以互联网征信为视角[J].东方法学,2019(01):58-67.
[3]于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J].政治与法律,2018(04):15-25.
[4]敬力嘉.大数据环境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应然转向[J].法学评论,2018,36(02):116-127.
[5]胡江.互联网时代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困境与出路[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8(05):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