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馨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 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目前有部分法院试点把庭审录音录像的替代适用范围扩大到普通程序。然庭审录音录像适用于普通程序还面临适用可行性、实用性、安全性受质疑以及书记员法律地位不明确的主要问题,文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针对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主要问题提出分批试点、强化各级法官专业技能和完善全国性立法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笔录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一、研究背景与适用主要问题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对此最高院的考虑为:1.简易程序,法官归纳案情做出裁决对庭审笔录依赖性小;2.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3.充分吸收实践探索有益经验;4.坚持实事求是和循序渐进原则。但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是一项大胆改革,此种做法是否适用于所有庭审尚待进一步探索和调整。
目前看来司法实践庭审录音录像全部替代庭审笔录面临适用可行性、实用性、安全性受质疑、书记员法律地位不明确的主要问题。可行性是指改革要于法有据且要考虑其适用的实际司法环境及大众接受度。实用性是指庭审录音录像全部替代庭审笔录能够被庭审过程所采纳,并且服务于庭审判决结果。调研中,确有法院工作人员反映,该制度轻松书记员苦了法官。安全性受质疑是指,庭审录音录像数据若泄露,将会使当事人、公司、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构的相关信息受到侵犯。书记员地位不明确是指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后,书记员势必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被边缘化的问题,且现有制度书记员参与到案件审理全过程,客观也是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方式。
以上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庭审录音录像能否从简易程序推广到普通程序,以下将从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予以探究。
二、理论与实践探究
(一)理论探究
1.录音录像作为笔录优势明显
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可知,庭审笔录是法庭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且书记员具有笔录制作职责。庭审笔录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同步性的特征。庭审录音录像贯穿庭审的始终,能最大程度的还原庭审现场,符合庭审笔录同步性的要求,并且整个过程录音录像被人为中断、篡改的可能性比较小,也能在最大程度之上保障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性。其不仅可以完整无缺地记载当事人自认,还能将当事人或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记录,这使得庭审录音录像具有证据能力。克服了传统庭审记录书记员可能会有法官身份顾及,独立性不够的问题,也减少了场面混乱难以记载的可能性。
另外,传统记载客观性还受制于书记官本人法律知识及文字编辑能力水平。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当前法院书记员门槛较低,更为看重速录能力,甚至部分书记员并非法律专业。庭审录音录像的出现,能有效解决实践之中书记员庭审记载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最终达到提高判决公正性的目的。
其次,庭审录音录像能替代庭审笔录,也满足功能等价值理论。庭审笔录必须全面、真实、准确,能为法官在做出裁决的时候提供参考。可庭审笔录始终面临书记员记载水平、记载速度、独立性方面的质疑,而庭审录音录像可做到功能上的同等替代。至于书记员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即使是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过后,书记员也仍可进行框架性记录或做一些庭审辅助工作,书记员具有的庭审辅助功能并未变更,这并不妨碍录音录像作为庭审笔录在普通程序适用。
最后,从绿色原则角度来看,2017年《规定》施行要求所有庭审活动都得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在规范法庭纪律、监督法院工作人员规范办案、普及法律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若再将其作为庭审笔录适用,可以更大程度地实现资源的再利用价值,且相较于传统庭审笔录,会更加节约司法、人力和财力资源。
2.较之简易程序在普通程序适用的可行性
民事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体系中最完整,适用最广泛的程序,在其它程序中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普通程序不仅仅适用于一审之中,还可适用于二审当中。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主要是在:程序简化程度、开庭方式、举证期限、审判组织、审限、裁判文书简化几个方面。由此可推论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本质区别是程序和审判文书内容的繁简程度不同,而该不同并不影响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往普通程序推广。
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由简易程序推及至普通程序,定会面临录制时间和内容更多的问题,但不论简易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最终追求的价值都是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具体而言为庭审录音录像可克服书记员记录的弊端,最大程度还原庭审现场,防止遗漏庭审内容。从司法实践发展看来,一开始庭审录音录像只能为记录的辅助手段,后来发展为可在简易程序之中替代庭审笔录,再到后来,继浙江省法院推广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至普通程序后,上海市法院等,都在对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推及至普通程序做不断的尝试。结合变革由点到线再到面的司法实践特点,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需要司法更为高效、公正的司法期待,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往普通程序的推广,是可行并紧迫的。
(二)有实践改革基础
庭审录音录像能否替代庭审笔录在普通程序中适用,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但一些地区已经进行了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尝试,更有甚者一些地区已经发布了地区性法律法规文件进行了相应试点工作。
从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审判指导内容看来其推行改革的初衷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真实,减轻书记员庭审记录负担,试行范围为除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外的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审判长在宣告开庭时,需向当事人告知将采用录音录像替代全部庭审笔录和书面记录,但无需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整个录庭审记录由录音录像和简要书面记录两部分共同组成,书记员从事调试设备、书面记录庭审流程框架及部分要点内容、光盘封存工作。无独有偶,2020年3月为了提前应对疫情结束后案件大增,确保庭审质量的有效对策与长效机制,上海法院启动并全面推进全市法院深化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实行案件的范围并未进行限制,简单案件书记员可以不出庭或完成开庭准备后退庭,复杂案件书记员需制作点式庭审笔记。从相关法院媒体现场采访的新闻稿来看,对于适用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案件, 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发放告知书。
目前庭审录音录像全面替代庭审笔录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为实用性价值问题,法官对书记员的庭审笔录形成了长期依赖,在回顾案情争议焦点制作裁判文书时,习惯性参考,庭审记录方式的改革,意味着对法官的业务能力会提出更高要求。
但任何改革都面临着阻力与挑战,实践中实用性的质疑只单一地从方便法官办案角度考虑,退一步讲,法官的专业素养与办案效率应当内求,而不是更多的从外部寻找原因。对于安全性的质疑是对改革问题的谨慎考虑与正当反思,但其可通过司法程序与科技手段进行保障,亦不是阻碍改革的本质问题。
三、改革建议
(一)分批试点,再全国推广
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在改革试点法院取得良好实际效果,是最高法出台2017年《规定》的原因之一。书记员所作记录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庭审笔录,而是“庭审笔记”,供法官庭后撰写文书、领导审核或上级法院了解庭审情况使用。在立法尚未出台之前,可鼓励更多法院进行试点工作,为全国推广庭审录音录像在普通程序中的适用打下基础。
试点工作有两种建议方式:1.在发达一线城市或年案件量较多的城市先行试点。这主要是考虑到一线城市相对科技发展水平更高,技术支撑更为强大,可以打消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技术问题的疑虑。且一线城市和案件量较多的城市,因为案件样本量大,更可能遇见的突发情况更多,这些情况可以作为经验总结,指导后期立法和司法工作。另外,庭审录音录像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与一线城市和案件量较多城市的司法迫切需要也更为契合。2.可借鉴浙江省高院做法,由各省中院在管辖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家基层法院或及本院若干试点业务庭,除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其余案件可在试点法院推行录音录像全部替代庭审笔录。
(二)强化各级法官专业技能
一是法官需适度调整庭审方式。面对新庭审记录方式和要求,法官应转变观念,以积极心态应对信息化时代带来的庭审和记录方式的同步改革,在开庭前熟悉案情、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列明庭审提纲,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提高庭审质量;在开庭中把握好庭审节奏,调整主持庭审方式,将精力集中于案件审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如,围绕着录音录像录制,提醒诉讼参与人对准话筒发言,尽可能普通话陈述,及时要求当事人重复表述不清的内容,及时归纳总结争议焦点等等。
二是法官需适度调整撰写文书的方式。纸质版法庭笔录易固定使用,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可随时翻阅甚至复制粘贴其电子版。在新审理模式下,尤其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案件,鉴于庭审录音录像与庭审现场高度一致性,相比事后查阅庭审笔录更有利于还原庭审现场。法官可以在庭审各环节以及当事人发表诉讼意见的关键位置自动设置检索标签,并与庭审录音录像的相应位置进行关联匹配,实现庭审记录查阅检索的快速定位发挥庭审作用,此举能最大程度反映案件客观真实性,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三)完善全国性立法
2017《规定》突破了对传统纸质笔录的定义,将庭审笔录的形式从电子记录扩展到了庭审录音录像,涉及到庭审记录方式变迁,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当下意义。但有学者提出,据民诉法141条规定,由书记员记录的“庭审笔录”是诉讼法规定的庭审记录方式,而庭审录音录像全部替代庭审笔录缺乏法律依据 。然手写记录是延续数千年的记录方式,自上世纪90年代计算机普及,手写记录很快被远远优于它的电脑打字记录所取代。取代之初,也有人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但现在显然没有人有异议。因而不管是手写、电脑录入还是录音录像从本质上讲都是对庭审活动的一种记录方式,属法院的工作机制,是法院工作方式的变革与更新;也即“庭审记录手段从手写记录发展到当前主流的电脑打字,本身就是技术进步的自然选择,而相应的立法表述却未变更。”《规定》第四条既已明确录音录像为核对补正的最终依据,证明效力是高于书记员庭审笔录的,那么以记录更为真实、证明力更高的录音录像方式替代记录不够完整、证明力较低的书记员庭审笔录,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在无违法性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进在普通程序适用,总结现有试点的经验,以实践推动立法工作完善。
具体而言,鉴于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向来比较谨慎,在无立法的情况下,适用新的工作方式,大部分还是会有所顾忌。所以可以先行立法将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范围扩大至普通程序之中,鼓励法院工作人员适用法院庭审记录新工作方式。但应当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差距带来的各地司法机关电子化设备完善和操作水平问题,改革不能操之过急,要留给司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的过渡时间学习掌握相应技术,或者在法条里边规定适用范围为“有条件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方面,可以参考上海法院目前的做法,给当事人发事先通知书,告知其具有选择适用权,让其自行决定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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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