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权实施的平等性分析

发表时间:2021/4/1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9期   作者:艾丽米兰•艾合买提
[导读] 摘要:在社会生活中,经常有人会心存疑惑,中国不是一个重视平等的国家吗,为什么会存在对一些人、群体、民族实行特别优待,这不是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吗?本文从分析优待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优待权是对平等原则的重视而产生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  100088
        摘要:在社会生活中,经常有人会心存疑惑,中国不是一个重视平等的国家吗,为什么会存在对一些人、群体、民族实行特别优待,这不是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吗?本文从分析优待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优待权是对平等原则的重视而产生的权利。优待权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奠基石,对于加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协调有序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优待权;差异;平等
        社会的发展给了人们越来越多的自由,给了人们更加充分的选择,给越来越多的人多样化的发展可能性。但是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同时,个体、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却愈加明显,由此造成的现实是,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所承担的生活风险不尽相同。尽管人们的价值、责任、利益、信仰等可能千差万别,但作为国家的公民,他们的身份却是一样的,公民身份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应该公平的享有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按照正义原则,所有人都有资格享受基本的公民权利。国家和社会本着平等和公平的观念给予这些群体以特殊的待遇,以便他们能够获得他们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在保护特殊群体、民族时,应该在相等的情况下给予特殊群体、民族以平等的保护,但同时还应该考虑不同的群体、民族具有不同的特点,应该给予区别对待,以求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平等体现的是对主体总体上平等地待遇,保障社会成员总体上的平等;区别对待体现的是针对不同的主体的具体情况应灵活考虑不同的待遇。后者所说的区别对待就时本文要讨论的优待权。
        一、优待权的概念
        优待权是通过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对一些群体以实现其作为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而给予的优惠待遇。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生理、心理、智能等自然条件的以及一些社会原因的差异,形成了人与人的千差万别,从而导致在起点上不平等;由于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地理位置、人口数量、自然资源等条件的差异导致有些民族先天上存在的弱势地位;由于把大部分的青春都贡献给了国家,从而使其没有多余的时间、精力为自己、家庭做充分打算,从而丧失了与其它人平等竞争的群体。各种各样的差异导致了人在在追求自己权利时受到了很大的阻力,有些群体不能正常自如的获取其权利。国家和社会本着平等和公平的理念对这些群体实施特殊的优惠待遇,以便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优待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不同的主体,实行的优待各不相同。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同的主体享有不同的优待,但实施优待权的本质时一样的,保障这些群体更好的享有其作为公民而应享有的权利。对特定的群体、民族给予优待的权利是国家长治久安、和谐有序发展的必要手段。优待权的有效实施不仅体现了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而且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平等观念的更加深入的认同。


        二、优待权的实施体现了平等理念
        平等权是人类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平等一定会带来一切福利,因为它团结所有的人,提高人的品格,培养人们相互有善意和友爱的感情。”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从绝对的不平等到相对的不平等、从实质上不平等到形式上不平等、从部分平等到全面平等的发展史。我国平等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平等是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宪法规定的权利体系中,平等权是一种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宪法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的地位。而平等权还通过诸如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种族平等等一系列具体规定予以确认。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平等权的规范主要通过一般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予以体现。一般性规定指的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体性规定主要指的是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民族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宪法上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出我国对平等与平等权的重视,不仅人与人之间要平等,民族与民族之间也需要平等。
        但是,在维护处于这些群体、民族平等与平等权上,我们不但要坚持法律上的平等,而且更应该努力创造条件以实现处于他们在事实上的平等。这是我国实行特别优待政策,推动这些群体、民族和谐有序发展,保障其权利实现,进而为实现其法律权利营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外部环境的理论基础。实践中如何理解“事实上的平等”,是落实平等理念的核心问题。对此,主流的理论解释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平等是指“机会平等”或“形式平等”,在事实上的平等是指“结果平等”,机会平等是结果平等的前提,而通过针对处于相对这些群体、民族的各种优惠政策,给予的各种优待权利是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或者竞争发展中形成的差距,是落实“事实上的平等”或结果平等的必要措施。要求立法者认真关切这些群体、民族的实际利益,使其应享有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并不是赋予他们以特权。总之,法律平等中的平等不仅仅是一项权利,还是对权利进行平等保护的一项原则。它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平等,还是指因为社会原因、个人因素等产生差别的事实上的平等,即有在形式平等的前提下实行有差别的平等。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焦洪昌.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认识[J].中国法学,2002,(6):15.
        [3]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
        作者简介
        艾丽米兰•艾合买提(1991-10-09),女,维吾尔,新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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