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与区域法治分析

发表时间:2021/4/1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9期   作者:宋峰云
[导读] 摘要: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应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法治化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区域市场化改革。
        祥生地产集团苏宁皖区域  南京市  210009
        摘要: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应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法治化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区域市场化改革。在区域法治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大力推动长三角一体化。从而使得长三角一体化能够安全地、快速地发展,以更大力度、更高水平推进全方位开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
        关键字:经济发展;区域法治;全方位开放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全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一体化建设,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要增强一体化意识,加强各领域互动合作,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对于如何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即推动区域发展,应把区域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法治化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区域市场化改革,依据市场的规则、价格、资源等来配置区域资源,实现生产要素流动性。亦在妥当地运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于区域发展的调控作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释放市场的活力,从而极大限度的激发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活力。对此,又可以反向创造和谐、更高一步的法治环境。长三角地区在2007年就开始试图探索立法协作以期推动区域协调发展。2014年,长三角三省一市围绕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立法,实现我国区域立法协作从无到有的突破。
        区域法治是我国法治建设题中的应有之义,对我国当前的社会、法治发展而言具有很强的必要性。[1]其是在区域这个基本概念之上建立的,是一个区域法律体系,由区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构成的法治环境并为良好的社会环境、投资环境等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区域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解释和理解:[2]第一,法律意义上的区域。法律意义上的区域即法治区域,一般是指在主权国家范围内管辖以及支配的特定领域,是由立法、执法、守法、宣扬法治理念等等要素的综合概念。法治区域实在“法治中国”这一概念下发展的,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第二,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区域。如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第三,经济发展意义上的区域,本文所论述的长三角区域即为经济区域,其他如珠三角区域、环渤海经济区、京津冀三角区、等等。第四,综合区位意义上的区域。如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发展战略的区域,是是在国家在建设与发展规划中非常关注的大区域,亦在提升该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发展,发挥其能动作用。第五,跨国界意义上的区域。如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在区域的基础上从而发展出区域法治此概念,区域法治是在国家法治的旗帜下,为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创造了一个和谐的法治环境。夏锦文教授在《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学思考》一文中指出区域法治的必要性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一、内在原因:法治发展的渐进性。区域法治发展正好符合了我国法治道路的渐进性发展规律,体现了事物循序渐进的发展方向。尽管中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法治建设必须强调政权制度和法律的统一性,但我们更不能忽视中国是一个大国,不同区域的主体有着不同的法权要求。

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以一种新的法治理念为基础,即区域性的规则共治。二、外在条件:区域的差异性与不平衡性。[3]中国法治的发展反映了从传统的人治体系向现代的法治体系的历史性转型过程。因此法治发展,就是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法治,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发展趋势意味着法律价值体系的变革和创新,也反映了我国社会法律思想、制度到行为的多方面改变。区域法治作为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构成要素是国家法治发展在主权国家的特定范围内的具体实现,与国家法治是一致的,是与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步的。当然,区域法治亦存在其合理的特殊性。当前为服务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应合理认清区域法治,应创建区域法治,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推动区域法治创建。在以往区域协同立法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动及整合区域内的法治资源,对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等相关问题以及法治建设的实际问题,加大推动力度,以期建立一个统一的、协调的区域法治工作机制,为区域法治的创建提供有效保障及和谐的大环境,从而为区域发展的创建迸发活力,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并达到区域法治创建的实际效果,服务于区域的经济、文化等建设。
        其次,创造区域法治环境。只有努力创造一个区域法治的和谐环境,才能在这个大环境下发展经济等,才能推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要深刻明白常长三角一体化的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自觉强化区域法治意识,在此大环境下提高执行力,确保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在区域法治强有力的支撑下前进。促进法治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全面实现有效率的法治公正。要把维护社会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区域一体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再次,提升区域法治意识。建设法治区域,应将法律意识带入社会主体日常的生活,做到懂法、守法并在基础上为区域一体化的基础上作出贡献。如此,法治将成为社会主体的生活方式,即融入生活。社会主体将持一种法治的生活态度,工作、生活,个人的力量聚集成社会的力量,如同火焰不断推动社会的发展。
        区域法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稳定、和谐之间具有效用关系,是需要与满足的关系。[4]良好的法治秩序为区域的发展提供优越的社会环境,亦对整个国家的发展产生深刻的作用。推动区域法治创建、创造区域法治环境、提升区域法治意识,把握区域法治发展,将为长三角一体化护航。应在区域法治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大力推动长三角一体化。从而使得长三角一体化能够安全地、快速地发展,以更大力度、更高水平推进全方位开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
        参考文献
        [1]李爱平.关于我国区域法治几个问题的思考[J].西部法学论,2011(01): 88-94.
        [2]夏锦文.区域法治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构架[J].法制现代化研究,2013 (00):43-64.
        [3]夏锦文.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学思考——一个初步的研究构架[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73-88.
        [4]公丕祥.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意义——一种法哲学方法论上的初步分析[J].法制现代化研究,2013(00):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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