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1/4/1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2期   作者:荆楠
[导读]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群体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在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要关注与农民自身利益有关的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群体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在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要关注与农民自身利益有关的改革。但随着改革逐渐深入,在现实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一类的问题出现阻碍我国农村宅基地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要对其加以重视并及时解决,同时探讨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问题及对策
        进一步保障农民自身的居住权以及让每个农民都能有自己的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核心目标[1]。伴随中国特色城镇化的进度的加速、土地供需问题逐渐严峻,制度也逐渐从单一的保障走向了双重目标的改革。推动土地节约利用与要素收益作为目标的改革,能够有效帮助农民提高财产收益以及工业化成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一)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相关内容还没有非常鲜明的规定。在使用过程中,登记工作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在农村很多宅基地的使用并没有实施登记方式,同时也就没有有关的物权公示[2]。这样就会造成我国现阶段的宅基地使用权中的登记现状混乱不清,登记手段不健全,也并没有清晰地物权公示。
        (二)使用权取得的问题
        在使用权的取得中没有明确的主体。现阶段,根据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要以户作为主要单位,同时规定每一户不能申请多处宅基地使用权;但对于每户也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只是依靠户籍管理当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管理[3]。在现实当中,户籍与实际中的“户”大不相同。比如当户中有分家的意思,然而户籍当中却没有分开;其次,使用权获得条件的方式不具备合理性。现阶段我国的有关法律并没有对宅基地的申请作出回应,通常都是直接交给相关行政单位,这样的方式虽然能够为地方争取到了主动权,但是通常会出现条件不规范以及混乱的现象。
        (三)监管体制不完善
        现阶段调查显示,我国有约五分之一的农民没有申请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个原因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农民群体对法律认识不足,而且部分农民甚至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同时这也间接造成了农村宅基地监管体制的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健全,申请审批流程不透明,有关工作人员借此变得逐渐腐败。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一,管理工作人员要及时认识到宅基地使用权公示以及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只有完善的公示和登记工作,才能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利用的实际情况下有效的开展科学合理的工作;第二,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登记制度中对申请人的详细信息进一步明确,同时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运用完善的登记制度来进一步确保宅基地混乱的情况得以有效解决。完善登记工作能够确保使用权的有效管理,同时也是创新的重要基础;第三,按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关于物权的得取以及变更等都必须要及时进行公示[4]。所以要建立健全其公示制度,进一步确保使用权的公式,不仅要对申请人自身的详细资料作出公示同时也要将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纳入公示内容。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取得制度
        第一,按照现在申请条件中体现的问题,应根据农民自身的要求来对使用权申请进行相应的管理;第二,同时要明确其标准,进而更好地开展管理工作。现阶段,我国虽然将取得条件标准全权交付给地方行政单位进行管理,但行政单位还必须要结合实际才能做出准确的规定。应按照实际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农村的发展现状来保障制度的推进,同时还要确保在统一的标准背景下,留出相应的弹性空间,这样可以进一步确保制度在实施当中能够更具有灵活性。
        (三)建立健全使用权制度监督管理制
        目前,我国现在正在处于农村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当前土地改革当中的关键部分[5]。因此为更好地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就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体系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和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第一,必须树立农民的法律意识,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来对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监督;第二,要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核心工作,通过对部门职能的进一步明确来对管理部门做出制约。对使用权资格进行审批的工作非常复杂琐碎,工作人员应始终用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相关工作制度来要求自己,将农民的自身利益放到第一位;最后,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通过制度的完善推进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不仅要正确引导群众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在社会中加强组织监督,并确保监督形式的合理化、科学化;此外还应在审批内部建立监督体系,用内外结合的方式来确保宅基地审批手续的透明化。
        (四)对相关制度进行创新
        为进一步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的改革,按照我国土地房地产权进行登记,包括城乡有别以及依法自愿,更好地促进我国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可以考虑将宅基地与房屋设施进行抵押或者将其投资入股,建立拆迁补偿制度。全面考虑优化耕地保护以及建设使用结构,完善农户宅基地回收以及转让等方式。在“一户一宅”政策的基础上,研究保护农民住房以及财产的制度形式。《物权法》的建立,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对住房的基本权利,使农民能够无偿获取宅基地的使用权;大部分农民还可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升房屋的整体质量。在保证农户实现“一户一宅”的基础上,还应按照国有土地相关使用制度完善有偿获取制度,运用经济杠杆方式,合理配置农民手中的宅基地资源。
        结束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的农村现代化改革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也是我国推进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快速进步的主要成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推进效果关系着农户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手段。因此,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认识,并在制度的实际推进中进行深化,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地解决措施,为更好地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丽,吕晓,张全景."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学视角再审视[J].中国土地科学,2020,34(3):16-23.
        [2]彭辉,潘如新,赵华, 等.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J].榆林学院学报,2020,30(1):56-62. [3]吴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实践与路径:基于乡村振兴基础阶段的思考[J].江海学刊,2020,(3):84-90.
        [3]吴迪,赵素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梳理与试点分析 ——基于SWOT分析法[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13(5):129-136.
        [4]张晓蒙.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0,(22):115-116.
        [5]孙建伟.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使用权定性辨析——兼与席志国副教授商榷[J].政治与法律,2019,(1):1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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