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团结
华南师范大学
摘要: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在新《规则》下,如何构建新的家校合作生态是值得广大教育者深思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家校合作当前现象,解读新《规则》中部分条款,明确家校双方责任意识,引入情感教育,建构新型家校合作生态制度。
关键词: 新《规则》、家校合作、责任意识、情感教育
引言
苏霍姆林斯基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最完备的社会教育就是学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基础,一直伴随着学生的成长成才。学校教育是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有效途径,这体现在国家教育方针、教育目的中。新《规则》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只有将二者有机融合,方能达到教育的最佳效果。
一、家校合作研究现状概述
当下,家校合作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成果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此研究领域中,不少教师也提出了相当不错的观点。比如韩君善老师提到家校合作可以促进心理健康教育,李世琴老师提到利用互联网来做好家长教育,可以促进家校密切合作。杨玉萍和韩同旺两位老师提到建立有效的家校沟通机制,可以实现教育的实效性。罗金海提到家校合作共育,可以凝聚教育合力。目前的研究领域更多的是分析家校能够在教育合作中起到什么作用,以及如何拓展一些平台来促进家校合作,但是却很少提及教育惩戒措施、主体责任意识和情感教育在家校合作中的重要性。本文重点论述在新《规则》下,强化家校主体责任意识,引入情感教育,建构起新的家校合作生态,进一步促进教育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成才。
二、家校合作存在主要问题
新《规则》下,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治学生有了一定的依据,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及时找到解决措施将对学生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校合作虽然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许多老师也提出了相关的策略,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被发现或难以解决。
(一)责任主体缺位,沟通信息不对称
在教育过程中,家校双方究竟哪一方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而是应该根据具体的环境去分析。家庭环境中,家长应处于主导地位。学校教育中,教师应处于主导地位。现实中,家长和老师都会不同程度地推卸育人责任,以至于造成育人责任主体的缺位,进一步导致家校双方沟通不顺畅。新《规则》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家校沟通应围绕共同育人的目的建立起常态化机制,但是在日常的沟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马宝元老师提出了弱势家庭家校合作存在着诸如父母家长对学校教师了解不足,配合度较低,合作渠道比较有限等问题。同时,还面临着诸如从不同角度所看到的问题不同,对学生的评价和了解不同,以至于在沟通时会出现问题沟通反馈不全面,造成误解甚至家校矛盾,以至于无法达到较好的育人目的。
(二)惩治教育过多,情感教育缺失
学校和家庭中的教育手段差别很大,但都倾向于惩治教育。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严师出高徒”的说法,所以出现了“棒打出孝子”现象。一味强调惩罚,并不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情感教育的缺失导致儿童在学习上的功利性较强,迷失了受教育的初衷。一般情况下,父母认为家庭在学习方面主要是为孩子提供物质的保障,教书育人的工作是由学校来完成。家长一般无法接受学校老师惩罚自己的孩子,但孩子如果不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家长就会对孩子发脾气,甚至打骂孩子,缺少对孩子的情感教育。
2020年9月17日,湖北武汉江夏一中的一名初三学生张某锐,因和两名同学在教室玩扑克牌,被班主任叫来家长配合管教。他在五楼的走廊被母亲在众目睽睽之下扇了几下耳光后,沉默许久,转身爬上栏杆,纵身一跃,一个14岁的少年,就这样离开了人世。孩子冲动的结果留下来的是父母无穷无尽的悔恨。如果父母总是不断攻击和语言暴力,孩子的精神世界会脆弱到不堪一击。父母打着爱的名义去打骂教育孩子,这不是正确的教育方式。反过来,学校教师却不能打骂学生,就算用是一般行为体罚学生,也有可能被家长投诉甚至告上法庭。类似这种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目的虽然相同,都希望孩子能够变好,但是却不能采用相同的手段,否则可能会造成家校矛盾。新《规则》的出台,为学校对学生进行惩治教育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保障。
三、建构家校合作新生态
新《规则》出台是建立在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的,有利于将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则》共十七条,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第二条中“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在新《规则》视角下,家校合作生态机制也将得到重新构建,应以《规则》为基准,进一步健全配套机制,保障家校合作时效性得到增强,达到真正育人的功能。
(一)明确育人主体,提高协同功能
新《规则》第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等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明确育人主体,方能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李琴梅老师认为“三组合”教育,是指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虽然,育人的主体可以是更多维度,但是我们重点强调家庭和学校双方育人主体。在家庭中,父母是孩子教育的主体,在学校里,教师是学生教育的主体,双方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希望孩子能够健康茁壮的成长。但是由于儿童智力、行为等多元化的影响,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以至于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学生。
如果每个学生都是非常优秀的,这个时候家庭和学校自然不用太过操心,显然这个条件是不可能成立的,而这也正是一种育人成功的理想化状态。反过来,如何使每个学生都变得优秀,这倒是家校双方需要共同考虑的问题。这就需要双方教育主体,共同寻找措施,协调育人。针对育人对象,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学校教育和适合家庭教育的措施,全方位地将育人对象融合进来,建立评价反馈机制,适时调整育人措施,家校积极、及时、有效围绕育人对象、育人措施进行开展各项合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惩戒目的
新《规则》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育人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要把育人当成一种任务来看待,要有责任意识。 在育人过程中,要把责任意识贯穿始终,做到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要强化责任意识,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敢于直面问题,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出了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家庭和学校都应该树立育人的责任意识,如果学生无法健康成长,则家校双方都有责任。
新《规则》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从这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情境下是家长配合学校,而有些情境下是学校配合家长。无论是哪一方主体来推动惩治教育措施的前行,都需要另一方主体的配合,这也正如上面所讲述的需要双方教育主体协同育人。学校应时刻牢记育人责任意识,基于新《规则》相关条款,健全《规则》提出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和监管、救济的工作机制。家长也应强化育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协同学校共同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三)增加情感教育,关怀学生身心
新《规则》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中国情感教育理论的奠基人和开拓者朱小蔓教授提出:“情感教育是关怀并指向人的整体素质的教育,明确把儿童情感教育与人的素质的完善结合起来。”在日常教育中,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都可以融入情感教育,不能仅仅以功利性的心态盯着育人结果或考试分数。
一名12岁女孩因为期末考试语文只考了76分,趁家中无人之际爬上了小区楼顶,一跃而下。事后,孩子父母泣不成声,他们表示,女孩向来成绩都不错,就因为这次语文考试考了76分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太令家人心痛了。然而,女孩选择跳楼的真正原因真的只是因为76分吗?76分只是压倒她的最后一根稻草。真正让她绝望的,是父母缺失的爱。据了解,该女孩的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陪她,而且,即使这样,他们对女孩的要求也从来没有低过。正因为如此,女孩面对着有史以来的低成绩,害怕父母的责备,这才选择了这个极端的逃避方式。
试想一下,如果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接触到的都是冰冷的教育惩戒、父母和教师的冷嘲热讽,学生又怎会身心健康,又怎能成长成才?父母和学校与孩子之间的教育问题并不只是简简单单的分数或者考上名校等,更多的应该是爱和关心,只有让孩子感受到了世间的温暖和关心,他们才更能安心和谐地去追求知识和能力素质的提升,才能更进一步的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
新《规则》的制定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但教育惩戒只是手段,不是教育目的。要想达到育人实效的教育目的,还需要家长和学校以新《规则》为基准,完善相关制度,全方位协同共举,强化育人责任主体意识,不推诿不避责,熟悉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儿童人格,融入情感教育,多角度关心爱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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