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发表时间:2021/4/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2期   作者:吴冰
[导读] 摘要:现如今各项网络信息工具的使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无数的便利,我们足不出户就能品尝到无数的美食,出门逛街也再也不需要带钱包,甚至有时就连身份证都不需要使用,在手机上就能完成个人信息的验证,这些便捷的功能都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
        汤旺县医保局  黑龙江省伊春市  153037
        摘要:现如今各项网络信息工具的使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无数的便利,我们足不出户就能品尝到无数的美食,出门逛街也再也不需要带钱包,甚至有时就连身份证都不需要使用,在手机上就能完成个人信息的验证,这些便捷的功能都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本文主要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大数据背景;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
        1.1对用户数据的隐私侵害
        1.1.1数据收集过程中的隐私侵害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智能手机时代下,我们每一个点击行为都会被记载下来。每当我们连接到网络,记录都会被存储下来,构成大型数据库。从整个过程中不难看出,获取大数据不是用户的允许,而是个体的允许。许多用户不希望他们的数据被网络运营商收集,但不能被阻止。因而,在未经用户批准的情况下搜集用户数据的行为是对隐私的侵犯。
        1.1.2在数据存储期间侵犯隐私
        在我们每次使用后,被搜集的数据就会被互联网运营商放在云服务器上,并运用大批的信息技术来维护他们。但与此同时,设备的脆弱性和加密的失败将带来新的危险。近年来,在大数据的经济利益驱动下,许多电脑黑客对准了运营商的数据库,他们窃取了大量数据,使得用户数据频频泄露,这不仅给用户带来了庞大损失,而且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1.2增加账户被盗的风险
        我们对社交网络的根本要求就是账户安全问题。为了拉近彼此的距离,人们会申请许多的社交网络账户。我们为了便于记忆,通常在请求认证服务时会使用一样的电子邮件或电话号码。但如果一个社交账户被盗,那么其他网站的这个账户也会受到极大威胁。犯罪分子梦寐以求的目标就是账户信息,它也是商家的重要资产。在大数据环境中,账户的安全性遭到极大的应战。
        1.3数据安全技术系统难以防范个人信息安全
        首先,国外垄断了我们的大数据系统所使用的操作系统、计算芯片,以及虚拟软硬件。这些掌握了核心技术的国家、组织容易渗入到我国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甚至会被有组织有预谋的罪犯所使用。其次,我们国家现有的安全维护体系建设仍处于互联网时代的传统思维,传统措施采用纠正、劫持、防篡改安全漏洞来对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进行防护,此类保护技术只能应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某一个环节,无法完成更广泛的保护。我们必须摒弃这种被动的防御思维,技术才会有所提高,坚持改革创新才能冲破传统思维。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制原则
        2.1适应国情,逐步推向全社会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应该抉择更适合的模式。一切从实际出发。我们必须要进行试点,从地区开始逐步推行全国,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落实工作。以信息安全治理为主导,推动个人信息安全任务方案,建设相应的工作机制、根本准则和政策、标准、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安全所需资源进行整合,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作用,对国内个人信息进行管理、组织和疏导。组织国内专家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深化研讨建立名目基金,大力扶持个体信息安全相关实践技术和研究,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个人信息安全,集思广益,献计献策。大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推进建设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行业协会规范市场的行为要支持疏导,从而落实市场行为的规范。
        2.2监督处罚原则
        基本原则是法律的根本规则、精神、理念和真理,是具体法律规则产生的共同依据①。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的监督和处罚。随着技术不断创新,国家立法和监督必须步调一致。首先,我们要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完善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要学习借鉴,不能孤陋寡闻,要在适合我国国情上的基础上汲取经验教训,完善我国的立法。


        2.3制衡原则
        个人信息安全系统中,对一切权利进行充分的界定,使每一个权力主体都只是权力的一部分,使其彼此制约、相互监视,以确保信息系统的安然。如果权力过大而无法监控和限制,“滥用权力”和“说一个词”的安全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履行职责的安全机关应当恪守法律和有关安全政策的要求,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共享敏感信息。知情权必须是有限的,只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我们有可能将最小化的原则细分为知识和必要性的原则。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救济制度
        3.1跟进相关法规与行政监督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仍然处于立法空白,推进相关立法对于现实需求关系密切。在行政救济体系中,当公民发现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查,会对相关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公民的财产损失可进行行政赔偿②。其中,在行政复议制度中我们可以不采取前置程序,方便公民进行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中,通过法院的判决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体现司法监督职能③。但重中之重仍然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法律制度,所以需要紧急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3.2加强行业自律和投入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网络服务的自律条约,行业兴盛的重要条件是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
        1)扭转机密搜集用户信息的现状。我们需要授予用户知情权,告知用户企业业务,以便于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收集信息之前,必须授权用户是否可以赋予运营商去收集和运用信息数据的权利。
        2)在社交网络中,企业要致力于个人信息所有者,通用数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公认的行业自律,保障数据共享的合法性。在第三方使用社交网络来运用数据时,就能够确保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只有这样,在完全透明的环境下,我们才能构建安全的数据使用环境。
        3.3完善大数据安全技术
        改进大数据安全技术,完善的大数据技术可以保护用户信息免受损害,保护隐私,增强网络活力,促进技术提升。增强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安然技术的交融。在面对各种客户端应用程序前,有机合成大数据技术和安全技术,提早发现安全隐患,尽可能持续更新病毒和钓鱼软件性能。尝试更新和改进匿名技术。数据分析应用与用户隐私之间的矛盾越演越烈,究其原因是因为大数据分析技术为社会数据预测的准确性越来越高。这种技术为社交网络运营商开展精准的营销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我们应采取这个行业领域里更为专业的计算方法来阻挡这一趋势。
        3.4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
        公权力与个人在地位上的不平等也造成双矛盾激化的原因,各执己见不便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更好地保护与公开,急需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跟进。大数据技术在中国目前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我们不怕它是一个雏形,任何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是不断地摸索前进,是不断积累出来的,是质的量变。我国虽然目前面临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上也不尽人意,但是是金子总会发光的。紧急出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才能有效地去解决目前产生的问题,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交网络中,网民才是中坚力量,你我大家都是这个网络中的一分子,我们需要提高警惕,提高自身个人信息安全素养,让网络更安全更透明。
        结束语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权,相关的违法犯罪伎俩也同时在不断更新,虽然我们在相关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上仍有很多不足和盲点,甚至空白,但我们仍然相信在深入研讨之后,会有一个完善健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的出台。今天之所以想要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是因为在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要依法治国,跟随时代发展,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体现我国的人权保护,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网络秩序稳定。
        参考文献
        [1]呼连焦,刘彤.大数据视域下社会治理:机遇、挑战与创新[J].湖湘论坛,2018,31(4):63-70.
        [2]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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