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郁 夏玉阳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100840
摘要:诉讼是《民法典》规定的解决合同纠纷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发生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将合同纠纷提交司法机关处理。诉讼程序的发起不需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建议为前提,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或几方当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沟通与协调,依法判决或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文章以诉讼解决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对相关人士提供帮助。
关键词:诉讼;合同纠纷;问题分析;时效
引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合同纠纷争议解决的条款,自由选择管辖法院。在此过程中会产生较多的问题,若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可能会影响最后的处理结果,无法到达诉讼的预期效果。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就对诉讼程序解决合同纠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1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胜诉权得到保护的有效期限,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其存在的意义是,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该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上的权利。解决合同纠纷时,可以利用《民法典》中的时效规定约束合同纠纷,保证问题及时解决。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民法典》取消了原《民法通则》136条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变更为普通的三年诉讼时效。而对于比较复杂的,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特别法规定的时效,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1]。诉讼时效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提升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意识,提升问题解决效率,减少对社会、自身经济发展的影响。利用诉讼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时,需要注意合同时效,在此期间进行相关工作,维护自身的权益,保证经济效益。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约定2002年1月31日之前付清,但甲公司一直未付。2005年2月10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其偿付货款。甲公司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则认为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即曾经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甲公司寄过催款函),但遭到甲公司的否认。最终法院确认甲方的主张,判决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在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诉讼时效的重要性,若是超出时效,会影响法律判决,无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估计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并做好相关的工作,减少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2诉讼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诉讼管辖的重要性。若是出现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示相关的证据,为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提供动力[2]。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诉讼管辖人民法院时,应与合同关联,对合同中签订的相关地址,如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等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选择。签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明确选择法院,不能因为合同的模糊而选择两个不同的管辖法院,这样会对解决合同纠纷产生很大影响。
例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基本观点都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扩大了当事人达成协议管辖的自由,避免了大面积认定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形,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件双方均在所在地以不同诉求提起诉讼,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纠纷案件属于当事人基于统一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分别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民诉法》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也可以被称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为了防止当事人或者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问题出现,通过对其财产保护的方式,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实际执行。一般来讲,人民法院会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工作。在诉讼过程中,若是当事人发现被告出现财产转移或者隐匿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合同纠纷的顺利解决。若是在诉讼期间,被告进行财产隐匿,且人民法院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即使取得胜诉的生效判决文书,也无法保证后续的执行和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在2015年4月,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某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的房屋一套。这一诉讼行为的开展,保证了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避免在执行判决时,因被告的资金缺失的问题而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进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运用诉讼手段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时,需要做好诉前、诉讼保全这一工作,加强对被告财产的监管,并落实在实际工作中,降低对判决执行的影响,提升诉讼效率。
4调解与判决问题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提出诉讼,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选择对双方影响小,能够满足两者需求的调解建议。若是双方接受调解,且执行调解协议,则不需要再进行讼诉。若是双方在调解中达成协议,但是拒绝执行,那么法院就会强制执行,要求双方执行调解协议内容。若是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对调解协议不满意,拒绝调解,则会进行诉讼,作出判决[3]。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后,需要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或者判决书规定日期内履行相关要求。此外,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会因为不满判决内容,提出不同意见,这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在实际中,如果超出上诉期限,当事人没有上诉,则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因此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与诉讼判决的过程中,需要双方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科学的判断,以此保证诉讼工作质量。
例如,在一次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通过在路边的广告牌上得知原告有一处房屋要出租,于是就与原告联系,进行相关的协商,最终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一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期为2012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31日,一个月房租为一万元整,半年一交,即半年房租共计六万元整,在看房当日一次性交清,押金一万元,剩余的半年房租在2013年2月1日之前全部交清”,原告答应并承租下来。2012年6月25日,原告给了被告一份已经由原告填好并已经签名的合同,但故意更改了合同内容,让被告签名予以确认。被告觉得此前双方已协商好,并且原告也没有给予任何提示说此合同与之前的口头约定有不同之处。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签署了这份和自己的真实意愿相违背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完的当天,被告将半年的房租及押金共计七万元全部支付给原告,其余的半年房租也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全部支付。后因合同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赔偿共计190500元。最后经律师及法院多方调解努力,达成调解,被告支付18000元租金圆满解决本起纠纷。
结语:
总而言之,在合同纠纷问题中,需要注意诉讼时效、诉讼保全、管辖及调解、诉讼等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对诉讼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动态管理,减少可控因素的影响,提升诉讼工作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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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元.通谋虚伪行为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研究——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J].河北企业,2020,(12):153-154.
[3]宋春龙,高一凡.保证合同纠纷诉讼程序的检讨——兼论《民法典》实施后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J].法律适用,2020,(21):14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