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主决策权的明确与保障

发表时间:2021/4/15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期   作者:余妍
[导读] 从我国当前招标市场现状来看,在各大招标活动中
        余妍

        (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摘要:从我国当前招标市场现状来看,在各大招标活动中,普遍存在招标人自主决策权限制的现象,极大影响了我国招标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从政府机构改革角度来看,招标人自主决策权的限制,不符合当下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从法律角度来看,易造成相关民事责任主体的缺失。明确我国招标市场中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切实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当下招标市场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招标;招标人;自主决策权

1  保障招标人自主决策权的意义
        招标活动的开展,旨在依靠优胜劣汰法则,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出合适的合作人。为了能够进一步保证招标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就必须对招标人的某些权力进行相应的限制,从而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性。
1.1体现民法基本原则,益于充分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根据中国《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保持市场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而保障招标人的自主决策权恰好是我国民法自愿原则的体现,这能够有效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带来更多的创新力以及动力。
        除此之外,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得到保障,能够充分发挥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实现招标活动的利益最大化。与此相应,当明确了招标人的自主决策权后,在招标人确定最终中标人的时候,同样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出现违规现象,招标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规范我国招标市场规则的主要手段之一。
1.2有助于实现招标人权责一致
        根据中国当前的《招标法》规定,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所拥有选择招标方式的权利、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确定中标人的权利都已被剥脱,而这就导致招标活动中一旦出现相关违规现象,没有相应的招标人能够对招标行为进行负责。如果能够通过法律明确招标人的权责,让招标人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样就能够有效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1.3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市场监管
        在现实的招标活动中,绝大部分权利都在评标委员会的手中。但当下的对评标专家的监管难度较大。其一,因为评标人员人数不少,想要监管机关对每一位评标专家进行全程监管是很不现实的,即使能够对每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管,所需的监管成本将会严重超标;其二,在当下的各种招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评标专家有违规操作,而评价专家也往往以各种“业务水平能力不足”来推脱责任,不对其定责。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评标专家的约束力度不够。与此对应,如若招标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为招标人,则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进行监管,这样以来会尽最大可能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
1.4维持国内招标市场稳定
        当前国内招标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但即使再激烈的竞争也必须符合市场规则,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因此,在进行招标活动的时候,招标人享受招标所带来的利益,也应承担后续招标中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因招标不当而产生的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
        因评标委员会认识不当而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势必会对市场评标标准进行冲击,从而导致招标投标市场的竞争环境的混乱,这不仅严重影响招标人的权益,同时亦会造成投标人不必要的损失。而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建的,因评标专家所造成的损失也将直接由招标人承担。同理,如果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不合适,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因此,确保招标人的自主决策权,明确招标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以及法律责任,能够有效规范招标人的行为,这对于维持招标市场的稳定性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  招标人自主决策权过度限制之批判
        从理论上来看,并没有剥夺招标人的自主决策权,然而从实际操作中来看,招标人的自主决策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限制招标人决策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了防止招标人对招标活动进行暗箱操作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政府工程为例,每年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超千亿,然而有数据显示,仅仅2016年一年,涉嫌违规插手政府工程案件多达三千多起,在出台投标法之前,已实施20多年的招标制度“根深蒂固”,尽管这几年国家对违规违法事件紧抓严打,不断的加强政府机制改革,大力完善市场规则,但仍不能完全杜绝这些现象的发生。因此,在新投标法中,限制招标人的一定权力就成为了招标投标立法的重要目的。从招标人自主决策权限制内容上来看,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2.1《招标投标法》管辖范围大
        按当前《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进行招标活动的,适用本法。具体而言,在中国广大的招标市场中,不论主体性质,只要是以招标形式进行,即可适用该规定。通过建立强制性的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促进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提高采购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平衡发展。而进行非强制性的招标项目,只有在明确了招标人权责的情况下,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2.2强制招标范围广
        根据《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任何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公用事业单位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招标项目中所规定的来进行,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而这也就意味着,不论主体和资金来源,只要以招标形式进行的,都将受到该法律的约束和管控。作为民营资本项目来说,为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成本,市场主体必然会通过各种方式以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这将有利于刺激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增长。
        并且,在2018年国家出台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虽然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限定,而且大大缩减了招标工程项目范围,但在该规定中并没有改变原《招标投标法》中民营资本项目过度干涉问题。
3  强化招标人自主决策权保护的法律路径
3.1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想要保障招标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且与招标人自主决策权不冲突,就必须对现有的《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的缩小。针对一些强制性的招标项目,明确做到规范性、透明性以及法律程序性。固然这种做法可能会损害招标项目的部分利益,但却能很好的保证招标活动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助于非强制项目招标人的主动积极性,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从而实现招标效益的最大化,极大的促进招标市场经济和谐稳定的发展。
        除此之外,从政府机构改革角度来看,调整《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在当下的政府改革背景下,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简政放权政策的进一步推进。
3.2由招标人自主确定评标专家
        上文所提到的在招标过程中易导致民事责任主体的缺失,其中最大的因素就在于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活动中具有较大的权利,但却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性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权责,而招标人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自主选择评标专家,如此一来,造成了招标活动民事承担主体的缺失。因此,由招标人自主确定评标专家并决定是否组建专家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评标专家的“一言堂”,从而形成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权利的平衡。因此,建议修改《招标投标试试条例》,“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评标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自主确定,在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招标人进行明示或暗示”。这样一来,既保原有法规中对评标专家的条件要求以及招标人从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规定,从而也保证了评标专家选择的自由性和公平性。
        除此之外,招标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意味着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并依据专家的相关条件选择评标专家,从而促使招标人可以合理的利用自身权利,来做出正确合理的决策,从而来获取合法的权益。
结语
        招标人自主决策权的限制,造成的立法冲突、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缺失,不能满足当下市场经济活动需求。因此,在当下简政放权的改革背景下,通过明确招标人的自主决策权,保障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修改依法强制招标范围,让招标人自主决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以及自主确定评标专家,能够有效规范当前招标行为准则。并且在界定政府干越界限的条件下,刺激招标投标市场,实现招标效益的最大化。而《招标投标法》规则的补齐,也能加速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市场与政府双收益。

参考文献
 [1]郝帅康. 决策权配置对政府信息化建设影响研究[D].吉林大学,2019.
 [2]郝帅康. 决策权配置对政府信息化建设影响研究[D].吉林大学,2019.
[3]钱忠宝.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J].中国招标,2006(53):12-15+1.

  作者简介:余妍,女,汉族,陕西省商洛人,1997年5月30日出生,本科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现就读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律(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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